A. 民法典小區樓頂維修費該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由該棟居民樓的全部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當然,如果有維修基金可以使用維修基金。小區樓頂並非頂樓住戶的專有部分,而是該棟居民樓全部業主的共有部分,依據法律法規,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負有共同管理的義務,該義務主要就是體現在對樓頂的維護,因此,當樓頂需要維修時,該棟小區樓的全部業主應該平均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B. 老小區樓頂漏水維修費用誰出
多層小區頂樓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因樓頂漏水產生的費用應當由該樓業主分攤。
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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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出
頂樓漏水維修如果沒有過保修期,則是物業出;如果是某戶造成則是該戶出錢;如果是年久造成的漏水,大家都要出。
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
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屋頂漏水解決方法:
找到漏水的地方,如果面積比較小,就是防水沒有做好,是一條縫隙的話,可以把縫隙再切開一點,稍微大一點,然後用水泥重新灌縫,灌縫後,再在上方塗刷水泥灰。樓頂漏水,常用的方法就是鋪設瀝青,這個一般針對漏水面積比較小,施工簡單,價格也比較便宜。
要是縫隙比較小,可以直接刷上防水材料,將水性的防水塗料在縫隙處塗刷兩遍以上,不能只刷裂縫處,要在他的周圍都刷上,這樣才能確保粘帖力,保證使用年限,還要注意塗刷後的12小時內不能淋水。
D. 樓房頂漏水的維修費用誰承擔
樓房頂漏水的維修費,如果房屋還沒有過保修期的,應該由開發商承擔維修的責任;如果過了保修期的,應該由該樓房的所有業主承擔維修的費_。
房屋維修費指的是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與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主要用於物業共用部分、主體結構、公用設施及設備更新改造工程等項目,在動用前需要該小區的三分之二的業主允許方可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維修費是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若房屋進行轉讓後,其餘額資金也同時轉移到房屋新產權所有人。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房屋的保修期是多久?
商品住宅實_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_說明書制度規定的各部位的較低保修期為:
1、屋_防_3年;
2、牆_、廚房和衛_間地_、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3、牆_、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4、地_空_開裂、__積起砂1年;
5、門窗翹裂、五_件損壞1年;
6、管道堵塞2個_;
7、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8、衛_潔具1年;
9、燈具、電器開關6個_;
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_戶__約定。
E. 小區樓頂維修費該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在我國,民事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全樓業主在對樓頂享有共有權利,自然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F. 頂樓漏雨維修由誰承擔費用
頂樓漏雨的維修費用應該由物業承擔,頂樓出現漏水的內部原因大多來自防水層或各種管線出現的問題,因為漏水點一般集中在廚衛,可以在排查漏水點時可首先做閉水試驗,如果在期間發現問題,那麼便要重做防水,若發現沒有漏水,則問題可能出在管線上。樓頂漏水,根據樓房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商品房,可以找物業管理,讓他們解決,如果不解決就投訴他們。查找漏水原因,樓頂漏水,如果不屬於物業管理范圍的,只能補修的話,那就先查找漏水的地方了,看漏水面積再看採用什麼方法補救。找到漏水的地方,如果面積比較小,就是防水沒有做好,是一條縫隙的話,可以把縫隙再切開一點,稍微大一點,然後用水泥重新灌縫,灌縫後,再在上方塗刷水泥灰。樓頂漏水,常用的方法就是鋪設瀝青,這個一般針對漏水面積比較小,施工簡單,價格也比較便宜。
G. 樓頂漏水的維修費用自己出嗎
樓頂漏水維修的費用承擔人:
1、若是房主本人造成的損壞導致樓頂漏水,則由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2、若是由鄰居造成的漏水,則由鄰居承擔;
3、若是開發商在開發過程中遺留的質量問題,則由開發商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H. 請問樓頂維修應誰出費用
由該棟居民樓的全部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當然,如果有維修基金可以使用維修基金。小區樓頂並非頂樓住戶的專有部分,而是該棟居民樓全部業主的共有部分,依據法律法規,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負有共同管理的義務,該義務主要就是體現在對樓頂的維護,因此,當樓頂需要維修時,該棟小區樓的全部業主應該平均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
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屋頂漏水有權要求全樓業主分攤維修費用或啟用公共維修資金維修,無需獨自承擔
1、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則進一步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與之對應,本案所涉屋頂覆蓋著全樓,關乎全樓業主的共同利益,決定了其雖然不屬於某一位業主的室內,樓下的業主很少涉足,平時也只是與你的生活直接、密切相關,但它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為全樓業主共有
2、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全樓業主對屋頂享有共有權利,可以對屋頂進行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正如物權法第72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結合本案,全樓業主對屋頂的核心義務無疑是維護。維護的內容自然包括在屋頂出現漏水情形時,共同出資恢復到能夠發揮正常作用的狀態,而且任何一位業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種種理由推脫。基於全樓業主對於屋頂所享有的份額均等,所產生的維修費用自然應當由大家平均分攤
3、第三,可以啟用公共維修資金維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I. 樓房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頂樓漏水在保質期內的,由開發商承擔維修費用;超過保質期的,因樓頂屬於公共區域,由住宅維修基金承擔。
頂樓漏水解決辦法:
1、對於商品房,樓頂防水層的質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那就是開發商的責任了,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一定要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他們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2、如果是產權歸單位的福利房和自建房,漏水了,就找單位的後勤部門或是負責房管福利的部門,申請維修;一些單位效率低下,如果等不及後勤維修,那可以跟後勤申請自己墊資僱人修補,然後辦手續在後勤處報銷,而後勤則到單位財務處報銷。
3、如果在質保期內樓頂漏水,而開發商不履行義務,那就到消協、住建部門和質監部門等處投訴,如果投訴後對方還是履行義務,就找新聞媒體曝光他們,同時准備走司法途徑解決。
4、對於商品房,如果是人為破壞導致樓頂漏水,即使是在質保期內,開發商也沒有義務給與免費修繕,就是願意付費,開發商也往往不會給與維修。這樣的情況就只有找破壞人來提供維修服務,或是由物業提供維修而讓破壞人負擔維修費用,具體的維修勞務和費用可以跟破壞者商量決定。
(9)樓頂進行局部維修維修費該誰出擴展閱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J. 負責小區樓頂的安裝修改費該由誰來承擔
小區樓頂維修費可以使用維修基金,沒有維修基金則由業主共同承擔。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 業主委員會 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