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表壞了,更換費用由誰承擔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如發生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專壞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屬,用戶應及時告知供電企業,以便供電企業採取措施。
如因供電企業責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計費電能表出現或發生故障的,供電企業應負責換表,不收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戶應負擔賠償費或修理費。如因過負荷燒壞電表,應由用戶負責賠償。
(1)供電營業規則家用電器賠償擴展閱讀:
為加強供電營業管理,建立正常的供電營業秩序,保障供用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供電企業和用戶在進行電力供應與使用活動中,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使用。
本規則應放置在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
Ⅱ 國家電網家電損壞賠償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國家電網損害了居民財產的,屬於侵權行為,依據居民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第一條 為保護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理賠處理,公正、合理地調解糾紛,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二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第十條 對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其購買時間在六個月及以內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供電企業全額予以賠償;購置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並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使用壽命折舊後的余額予以賠償。使用年限已超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舊後的差額低於原價10%的,按原價的10%予以賠償。使用時間以發貨票開具的日期為准開始計算。對無法提供購貨發票的,應由受害居民用戶負責舉證,經供電企業核查無誤後,以證明出具的購置日期時的國家定價為准,按前款規定清償。以外幣購置的家用電器,按購置時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計算其購置價,以人民幣進行清償。清償後,損壞的家用電器歸屬供電企業所有。
第十一條 在理賠處理中,供電企業與受害居民用戶因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由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機關申請裁定。
Ⅲ 關於供電有哪些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包括:《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回、《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答》、《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電力監管條例》。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了《電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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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