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鋪發霉維修誰出錢
如果是自己買的自己出錢維修,租的商鋪由商鋪主人出錢維修。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商鋪出租期間維修費用由誰承擔的。一般情況下,維修費用由商鋪出租人承擔。
租住的商鋪如果不是租戶使用不當或故意損壞而導致牆體發霉,是不需要租戶賠償的,這個時候應及時聯系商鋪主人,讓其安排人過來處理牆面發霉的現象。但如果是租客在使用期間人為或使用不當或故意損壞,同樣也要照價賠償。
㈡ 商鋪需要住房維修基金繳納嗎
法律分析:商鋪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商鋪公共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包括職工調動、辭職、解聘、辭退。開除等,應當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者封存手續。職工被重新錄用時,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正式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啟封手續。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㈢ 商鋪公共維修基金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商鋪公共維修基金收費標准:商鋪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按照買房人的總購房款的2%~3%比例繳納,收取的公共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部業主的共同擁有,其不計算於房屋的銷售收入。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㈣ 商鋪有維修基金嗎
法律分析:商鋪有維修基金,商鋪也涉及到公共部分的修繕,需要業主繳納維修基金。
商鋪維修基金繳納程序
1.交納人如實填寫商鋪公共維修基金分戶卡,小區辦工作人員核驗分戶卡和相關材料,並核定維修基金數額。
2.交納人核對列印輸出的分戶卡並簽字確認。
3.交納人向小區辦足額交納維修基金,並取得小區辦開具的「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第二聯和第四聯。
4.持有人持收據第四聯(交易部門或權屬部門)到交易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或到權屬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㈤ 商鋪有沒有維修工公積金要交什麼費用
沒有費用。
這個是沒有費用的,具體的可以去詢問房管局,不要被上當欺騙了。
沒有住房維修公積金,只有住房公積金,或者購房時繳納的維修基金。住房公積金按月繳納,是個人的工資乘以單位確定的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各交一半。
㈥ 商鋪的房屋維修基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商鋪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商鋪公共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㈦ 買商鋪維修基金交多少
法律分析:商品房銷售時,商鋪購買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商鋪維修基金交繳約定,商鋪購買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商鋪維修基金屬全體小區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㈧ 商鋪交維修基金嗎
法律分析:商鋪要交維修基金。商鋪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