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維修基金過戶誰掏
法律分析:賣方。贖樓的費用是由賣方出的。同時贖樓是指付清賣方該物業的抵押貸款本息並注銷抵押登記,將一手證贖出。一手證贖出且抵押登記被注銷,視為贖樓完成。同時需要注意買家首付款贖樓風險:1、如果賣家本身還有其他債務,並被債權人至,那麼在房產被贖回當即,可能會遭到查封凍結該房產。往往賣家會向買家或中介等第三方刻意隱瞞,造成多方損失。2、買方為賣方贖回樓之後,法律上產權在過戶前仍屬於賣家。如果此時賣方「一房二賣」將房子又出售給其他人,很可能會導致買方遭受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㈡ 出租房裡面的東西用壞了,維修費應該由房東出錢,還是由房客出錢呢
這個得分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看合同中有沒有約定,有約定從約定。
其次,如版果是日常生活用品權(比如燈泡)肯定是租戶自己維修更換。
再次,如果是固定的保障正常生活,租住需要的設施(如馬桶,坐便器,管道)由於老化、年久失修等原因損壞,由房東承擔。
㈢ 房屋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由出租人承擔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當租賃房屋需要維修時,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的合理期限內予以維修,使其符合約定的用途。若出租人不予以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此時的維修費用,應當由出租人承擔。若是承租人支付的維修費用,承租人由此可以取得對出租人的債權,有權要求出租人返還維修費用,或者按照約定抵扣租金。對於因為維修房屋,而對承租人使用該房屋造成影響的,出租人應當適當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相應的租期,以補償承租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㈣ 租戶在租房期間維修費誰出
法律分析: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情形下,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如果合同對於維修義務由特別約定,則遵從合同約定。如果是因為承租人過錯導致房屋維修,則承租人承擔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㈤ 租的房子,房屋維修費誰出啊
一般由房東承擔。因為房子是出租方的,就得在房屋用品上面有一定的保障,如果不是個人原因損壞可以維修,檢查出來時個人原因的話,由租方承擔賠償,可以從押金里扣。
㈥ 房屋維修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對於出租房屋的維修,如果租賃雙方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則按照約定辦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中對房屋的維修問題沒有做出約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因此產生的費用也應該由出租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㈦ 租房期間的維修費到底該誰出物品有損壞怎麼辦
在我們日常的租房過程中難免會遇到自己租賃的房子物品有損壞、丟失以及維修的情況,那麼在租賃期間哪些費用需要我們自己承擔,哪些費用需要房主來承擔呢?今天我們大家一起來詳細聊一聊這個問題。
以上就是關於在房屋租賃期間房子租賃物的維修所產生的維修費用由誰承擔以及房子里的租賃物受到損耗、損失或者滅失的如何處理問題的解答,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可以算是進行提問。
㈧ 房屋在出租期間維修費由誰出
房屋的維修費用分兩種情況(1)自然老損,管道老化等造成的自然損壞,由業主來承擔費用(2)使用不當,租戶入住後的認為損壞,後期維修費用由租戶承擔
㈨ 承租房屋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房屋維修費用屬於房屋原因或改動房屋結構的由房東承擔,房東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因租客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租客承擔,租客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