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屋維修費收費標准
新標准同時規定,中介公司提供房屋租賃服務,不論租賃期限長短,服務收費均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標準的70%。
《通知》重申了明碼標價制度。據了解,市房地資源局、服務項目已經統一印製了各項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的公示牌,分發給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
下月起,各經紀機構必須將公示牌張貼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方便客戶查閱,接受社會監督。凡未明碼標價的,客戶有權拒付。
(1)收房屋維修費規定擴展閱讀:
1、首套房且是個人住房的,面積90平以下,契稅的費用是總金額的1%。首套房且是個人住房的,面積90平以上,144平米以下是1.5%,首套房且是個人住房的,面積大於144平米的,按照購房總金額的3%算,不是首套房的也是按照3%算。
2、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3、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按照買房人的總購房款的2%~3%比例繳納,收取的公共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部業主的共同擁有,其不計算於房屋的銷售收入。
4、要先後到相關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審計局、專戶銀行等多個部門辦理房屋安全專業鑒定申請、維修方案預決算審計、聘請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施工、申請專戶銀行劃撥款項等九大事項。
⑵ 房屋維修費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專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屬「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因此,房屋維修費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⑶ 房屋維修費可以入固定資產嗎
反正機器大修金額超50%是可以轉增資本,不動產也應該可以,小金額的話應該直接做管理費用做掉算了。
⑷ 房屋維修費
房屋維修費是房屋大修基金是由買房人集資繳納的以後用於房屋維修的費用,這筆錢交納以後可以去當地房交所查詢開發商時候將所收費用交到房管局備案,一般情況所交金額不超過房屋總價的3%。這筆錢的主要用途是在房屋交房後開發商對房屋的保修期滿後對房屋損壞部分修葺的費用,每次動用這筆資金都必須全體業主簽字確定。
房屋維修費就是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中國的房屋維修金制度始於1998年,2004年,房屋維修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其繳納標准也由最初的"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交"變為2008年的"按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米造價的5%-8%繳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訂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共維修基金專門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歸全體業主共有。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該資金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
房屋維修費的名字多年來經過數次變化,1998年時,叫做房屋維修基金,後改為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2007年,根據當時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165號令,最終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⑸ 買新房要一次交房屋維修費 合法嗎
新商品房在你收房90天以內,需繳納契稅,住房維修基金,印花稅,手續費,憑完稅證明和繳款證明,辦理你的房產證, 逾期不交,按照每天萬分之五給你計算滯納罰金, 不繳納以上稅費,辦不到你的房產證。
⑹ 房屋維修費是否可以全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房屋維修費是否可以全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中扣除?不可以個人所得稅,他交的是你個人的收入所得,他扣除的是基本的生活,必須支出
⑺ 房屋維修費是如何收取的
雖然四抄川各地徵收屋維襲修費(法律專業術語叫做房屋維修資金)的法律依據都是《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但就具體收費標准因城市的不同又有所區別。遂寧市規劃和建設局、遂寧市財政局《關於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通知》(遂建發[2008]189號)中對此有相關說明,你可以翻閱一下。
⑻ 房屋維修費的進項稅抵扣可以嗎
房屋維修,如果屬於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內及2016年5月1日後容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取得進項稅,可抵扣;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而發生維修,取得進項稅,不得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四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⑼ 房屋維修費的申請流程 房屋維修范圍包括哪些
辦理是指繳納房屋維修基金,還是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辦理手續是: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基金申請使用的條件:應當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當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圍內建築物總面積和總業主人數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簽名同意。
使用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九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分攤,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相關業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維修資金個人分戶帳不足使用時,不足部分由該業主承擔。
第二十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物業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第二十一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請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申請。
(二)管理機構外勘查驗,確認維修項目並界定受益范圍。
(三)在物業區域內公示維修方案:包括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維修單位選擇方式、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受益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業主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申請並確定維修方案。
(五)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請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維修方案;維修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審核費用列入維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維修方案的組織實施人應當對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決算、業主意見表、分攤明細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七)管理機構根據維修合同和工程進度付款。管理機構對公示情況進行審核後,按維修合同約定留存質保金,將維修費用余額劃轉至維修單位,並從相應業主個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向管理機構提交的備案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報告。
(三)受益業主簽名表。
(四)維修工程預(決)算書、超過5萬元的維修項目的審價報告、維修合同、維修單位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項目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公示維修方案、維修決算、分攤明細等相關資料。
(六)工程維修驗收合格證明及維修發票。
(七)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