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租房子期間電器壞了,修理費用是由租客承擔還是房東承擔
民法典中規定的是由房東承擔,除非租客與房東在租賃合同中有額外約定。
我和我的租客就有額外約定,大型家電的維修歸我,水龍頭門鎖燈泡等消耗型的設施,入住3個月內保修,3個月以上歸租客自行維修。
Ⅱ 出租房電器壞了維修費誰來出
一、出租房電器壞了維修費誰來出
1、出租房電器壞了維修費出租人來出。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出租房電器壞了怎麼判定是自然老化
租房自然損耗包括租房,氣灶,熱水器,傢具,電器等老化,租賃物損壞的修繕責任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租賃物損壞的責任由誰來承擔,取決於租賃合同的約定責任方以及租賃物損壞的原因。租賃物損壞的修繕責任,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若承租人在按約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租賃物損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擔損壞賠償責任;若承租人未按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導致租賃物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特別約定,而租賃物的損壞主要責任不在承租人時,則修繕責任應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有著主要過失的,由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Ⅲ 出租房裡的東西壞了誰掏維修費
法律分析:出租房屋內的東西壞了, 由租客還是房東維修是有界定的:1.出租房屋內固有的基礎設施設備,比如上水管爆裂、牆壁開裂、下水等非人為原因堵塞或設計不合理導致堵塞,屋內吊頂損壞、屋門變形、門窗玻璃非人為原因損壞等由房東進行維修。2.在進入其他電氣設備前,雙方應到場檢查設備的質量,正常使用後,與租戶簽署交接清單,約定以後由誰來維修。如果承租人在使用後一個月內因非人為原因受到損壞,業主應進行維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Ⅳ 租客在租房期間家裡電器壞了維修費用應該誰付
法律分析:租客在租房期間家裡電器損壞,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行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則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Ⅳ 出租出去的房屋家電壞了,維修的費用應該誰掏
在租房的過程中,很多人喜歡拎包入住,這就解決了一切問題。但在租賃期間,會出現房屋、家電等需要維修的問題。那麼,租賃的房屋和家電由誰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誰支付?租賃家電維修費用誰來承擔,首先要看租賃合同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沒有約定的,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修復損壞的設施。
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包含附屬設施維護條款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如果發現租客房間有損壞,建議先查看房屋的租賃合同,查看維修的相關條款。如果合同中沒有提到維修,所有費用由房東承擔。如果房屋條款中出現不合理的措辭,承租人有權質疑租房合同的效力,房東必須按照約定俗成的規定安排損壞部分的維修。
Ⅵ 租房東西壞了誰負責修
分情況。自然老化的應房東負責,人為搞壞的租客負責。房屋租賃合同針對維修沒有約定,那麼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如果出租人不履行上述義務,可依法向法院起訴。
根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如果房屋損壞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或者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責。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房屋是因為出租人未及時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使得房屋未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下,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損壞,對承租人造成了損失的,出租人應依過錯程度承擔一定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Ⅶ 租房損壞的東西應該誰來負責
一、租房損壞的東西應該誰來負責
1、租房損壞的東西應該誰來負責,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東西損壞的原因是由於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或者未根據東西的性質使用而導致的,則應當由承租人賠償損失;
(2)如果東西損害不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導致的,則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二、租房的流程是什麼
租房的流程如下:
1、租賃雙方協商確定租金、承租期限等事項;
2、擬定房屋租賃合同後,雙方簽字;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房租、交付房屋;
4、出租人攜帶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辦理房屋租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