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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房屋維修費由誰承擔

發布時間:2022-08-23 17:20:03

1. 房屋出租期間維修費用的責任如何確定

確定房屋出租期間維修費用的責任如下:
1、因承租人的過錯導致房屋需要維修的,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費用也由承租人負擔;
2、承租人對此無過錯的,維修義務與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2. 租賃物的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租賃物的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3. 租房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如果屬於出租人應當承擔維修義務情形,承租人自行維修,其支付的租房維修費用應由出租人承擔。如果是承租人因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導致房屋需要維修,則由承租人自行承擔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4. 承租房屋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房屋維修費用屬於房屋原因或改動房屋結構的由房東承擔,房東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因租客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租客承擔,租客承擔全部損失維修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5. 房屋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由出租人承擔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當租賃房屋需要維修時,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的合理期限內予以維修,使其符合約定的用途。若出租人不予以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此時的維修費用,應當由出租人承擔。若是承租人支付的維修費用,承租人由此可以取得對出租人的債權,有權要求出租人返還維修費用,或者按照約定抵扣租金。對於因為維修房屋,而對承租人使用該房屋造成影響的,出租人應當適當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相應的租期,以補償承租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6. 房屋租賃期間的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據此,租賃期間發生的維修費原則上由出租人支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由出租人負責,而出租人沒有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先行維修,產生的費用可以減租或者延長租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7. 租房產生的維修費誰負責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原則上由出租方承擔,但雙方對此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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