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出租房的電器損壞有誰來負責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回定執行。如果雙方沒答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 租房期間,家用電器老化損壞,我需要向房東賠償嗎
如果沒有提前發現說出來 這就沒辦法了 壞誰手上算誰的。。。
C. 租房子正常使用壞掉的電器應當誰維修
簽租約時你要仔細檢查這些家用電器,如果有壞的你可要求房東維修,如果以後因為你使用時出故障就是由你維修了,請採納吧。
D. 租房過程中家電損壞該如何辦
很明顯,自然損害的由業主承擔,人為損害的由租客承擔。
E. 租房期間,家用電器過老損壞誰負責維修
是的只要不是人為損壞,正常使用出現問題是應該房東負責的,出現問題時要及時溝通就可以了。
F. 租房中家用電器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壞了,怎麼辦,應該房東出錢修還是自己修
一般不是認為因素就是房東出錢,比如說電燈壞掉了,天然氣老化了,這些都是屬於房東的
G. 出租房的電器損壞有誰來負責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版執行。如權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H. 租房期間,家用電器老化損壞,我需要向房東賠償嗎
那個條款對你很不利。
那個熱水器有報廢期嗎?有的話查一下,看是否過了報廢期,明白什麼意思吧。
根據那個條款,你沒什麼過錯,房東也沒什麼過錯,熱水器只是一個部件壞了,維修一下還可以用,那你就要承擔維修費用。
自己的過失所致,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你是無法用對方沒有盡到提醒義務來抗辯的。而且你入住後熱水器的完好性能你也沒有檢查,只好自認倒霉。
不過你可以以格式合同條款顯失公平或者沒有盡到相應的提醒注意義務來抗辯。
還有,在不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雙方是可以約定各種事宜的,也就是約定可以優先於法定。
供參考。
假定你應該賠償,那麼賠償的實際金額應該是使用六年後的剩餘價值,不會按購買價值計算。首先是恢復原狀也就是修理,如果不能修好或者修復價值過高的話,就只能作價賠償,具體的賠償數額由物價等部門根據實物具體評估作價。你說的我也很同意,都六年了,也該壞了,再說也沒多大價值了吧。
既然是這樣,我覺得是可以用格式合同顯示公平來抗辯的,當時簽合同時對方應該提醒你注意這些明顯對你不利的義務的。但是你們的約定我覺得還是有效的,因為合同里關於財產的糾紛等式可以約定的,而且是約定高於法定,只有關於人身損害和明顯違反合同法基本原則的事項才不可以約定。還是協商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