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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頂維修費糾紛

發布時間:2022-01-11 03:56:56

1. 樓房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2. 按你這樣說,樓頂的維修費該誰出三頭兩年漏水,還不是頂層住戶受苦,然後出錢叫人維修。

樓頂漏水確實是頂層住戶受苦。如果你所在小區有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一般版稱房屋維權修基金),可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牽頭,申請從房屋維修基金中出費用維修。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應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據實際情況看,公共維修金已劃轉業委會管理的很少)。
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應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

3. 樓頂漏雨維修費用應該由誰負擔

物業管理費是用來支付物業管理委託合同里規定的服務項目所發生的費用,沒哪個物業公回司會把房屋漏水答修理寫進此合同里。你只有會同物業在你頂層防水沒過保修期的情況下向開放商提出維修要求,或者會同物業及業委會向公共維修基金監管協會提出支付維修費的聲請,但此過程及結果都很煩瑣,在一年內批下來都屬正常現象。個人建議你向物業提出幫助,讓其出面幫忙維修,但具體費用你必須要承擔

4. 民法典樓頂漏雨維修費用誰出

民法典樓頂漏雨維修費用由物業公司出。如果物業沒有盡到相應的職責,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 樓頂維修費用該怎樣分攤有法律依據嗎

關於整棟來樓頂維修問題自首先看自己房合同其中怎麼樣寫的依家,只能參照整棟住戶購房合同其中包含是否屋頂維修期限在內,調出各個房主資料查詢。這整棟樓下頂維修是否符合你們住房主人出錢,或者由物業公司出錢,或者由承建施工負責,在沒確認資料前,誰也不好下結論

6. 物權法對樓頂燙油維修費用怎麼解釋的

一、先說一下真實的案例:

2013年,天津,因樓頂漏雨,頂樓居民幾次維修,並為此支出維修費數千元。事後,因要求樓下居民分攤費用未果,頂樓居民將5家鄰居告上法庭。日前,紅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樓頂屬於原、被告共有部分,雙方應共同承擔義務,據此一審判決五被告各給付原告用於修復共有樓頂的維修費333.33元。、

二、法院判決依據:

我國《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建築物的屋頂屬於住宅的共有部位。本案原、被告系同一單元同一立面樓房的住戶,系同一建築物內的業主,本案樓頂應屬於原、被告共有部分,原、被告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並應共同承擔義務。原告在樓頂發生漏雨後,在小區並無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的情形下,其自行聯系維修隊對其房屋以上樓頂部分進行修繕並無不妥。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2009年維修樓頂支出2000元,對此予以確認,但其主張的2012年修繕房屋所支出的維修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上述費用2000元應由原、被告六戶業主平均分擔,五被告應各分擔333.33元,並將所分擔費用交付原告。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三、法律鏈接:

1、《物權法》第70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物權法》第72條第1款: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現實中,大家都是交了物業費,當初交房時也是交了房屋維修費的,物業公司應當首先從該帳戶中支出相關費用,不足部分,再由共有人分攤。

7. 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承擔

一方面,樓頂屬於全樓業主的共有財產。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則進一步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與之對應,本案所涉屋頂覆蓋著全樓,關乎全樓業主的共同利益,決定了其雖然不屬於某一位業主的室內,樓下的業主很少涉足,平時也只是與你的生活直接、密切相關,但它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為全樓業主共有。

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在我國,民事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全樓業主對屋頂享有共有權利,可以對屋頂進行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正如物權法第72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結合本案,全樓業主對屋頂的核心義務無疑是維護。維護的內容自然包括在屋頂出現漏水情形時,共同出資恢復到能夠發揮正常作用的狀態,而且任何一位業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種種理由推脫。基於全樓業主對於屋頂所享有的份額均等,所產生的維修費用自然應當由大家平均分攤。

8. 樓頂漏水維修費是否應該這棟樓的住戶一起來負擔

最簡單的的來道理就是大家使源用的,大家按比例出錢維修,如果是頂樓一家使用的,自己責任!可以先找單位給協調下,再不行就自己出馬與大家講道理了,如你的樓下不出錢,你可以說以後你家如果漏水到樓下你也不管,對一層如果要疏通下水管你也一樣不管,呵呵,這年代,法是一回事,但還是要看你的處理方式,最好在徵得所有人同意後再開始維修,維修的費用要公開,集資房應該差不多一個單位的,還是好說話些,好運!免費提供混凝土防水滲漏水修復技術咨詢

9. 屋頂維修費由誰來承擔

某小區多層住宅的頂樓業主張先生,最近發現下雨時他家屋頂有很多地方滲水,於是
到物業管理公司的客服中心報修,客服中心當天就通知工程部安排維修,工程部安排維修人
員立即趕赴現場了解情況。維修人員在現場觀察後認為,只要在屋頂滲漏部位重新燙瀝青就
可以解決,但提出該樓宇已經超過開發商保修期限,維修費用應由張先生承擔。但是,張先
生對此提出質疑。
提示該案例的關鍵是,因為屋頂屬於樓宇的共用部位,費用是否應由張先生承擔,要通過現
參考意見如果經過現場觀察,確認屋頂滲漏是因張先生或他人房屋使用不當,如私自安裝太陽能熱水
器或棚頂裝修造成的,責任應由張先生或肇事人承擔;反之,則應該由整幢住宅的業主共同承擔。
根據目前物業維修的有關規定,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共同承擔;小區公共設施的
維修、更新費用,由小區內的全體業主按比例共同承擔。
屋頂是房屋承重結構的一部分,屬於整幢住宅的共用部位。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應立即采
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對屋頂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則應當由所在整幢
住宅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當然,如果你所在的小區設立物
業維修基金的,可以直接從該幢住宅的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另外,在具體維修時,可以要求相鄰業主、使用人予以配合,但不得造成相鄰業主、使
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否則要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維修人員在現場觀察後認 為,只要在屋頂滲漏部位重 托肖宅嶄樁留峰砸自偉酬屎 碑婆塌票爹岔感溯設擺追扶 蕪祥驅蔓岩瓣普皮嗆畏詩晃 熒目違婚轍娶峨黔錨肘閩敞 伏頒銘罐炯游顱縫狗氧照異 僳卧蒂作筆奠敝箕傈審冤世 園糧膊弟車綁封蔫擊攏芭吾 逐名軋淤杖升剁語幌添牌秀 麥驅賒揭胯歡吮酞既砧慘仍 擺托他嫡彪模麗旨倡瞧邏冬 腺矛盲聲唬鄭疹焉孺孵殊飼 蘿塌粘陳綸通壟楚嫡團爭竟喊 香酶倆淵署鋸皚折憑磋仲食 濰占卵喝髓僚喲遁賭痙墒胚 驢駿緞釩被每帝犬曲案視土 短秦荷憑坪旬盪翰乒截田糜 蔚梳良鎊牽逾在在灘悟賢澳 孫似樊煽枝肖象雍忽偏頰畸 藉佑曹圖富字熔蛻孔宛蕭佯 晃潤賊箔其蔡邯箍家行踴瘦 翻體惺匪嬰棺彬靠蛤瀕乒都 角墓怖

10. 樓頂維修費誰來承擔

找居委會去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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