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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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法規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6項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桅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6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叵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6項 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製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C.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准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布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採用的是普及型器具的費用為標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採用的是國產普通型器具費用標准。
註: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制定中,民政部門認為,假肢安裝因人而異,選用的產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個抽象概念,不易准確界定,實際上不存在可以對號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國各地的殘疾輔助器具生產廠家均根據成本效益核算確定其產品價格,彼此差別較大,很難說哪一個廠家生產的哪一種器具就是「普及型」或者「國產普通型」。在實務中,也不可能根據這些抽象概念和標准來確定應當給付的費用標准。通常是根據鑒定機構的意見,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確定賠償數額。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採納了民政部門的意見,在規定對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的確定方面,原則上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當然在「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的確定上,「普通適用」不是一項標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確定什麼是「合理費用」標准時的一項指導原則。
3.1該原則的基本要求一是「普通」,比如當前市場上的假肢有三種:上臂機械手、電動假肢與肌電假肢。其中上臂機械手是最簡單的一種,價格最低;電動假肢具有代償功能,有三個自由度,價格適中;肌電假肢是最好的一種,可以意念控制,有三個自由度,但是價格最為昂貴。 對此的確定應當以電動假肢為標准,這既保護受害殘疾人的權益,又排除了奢侈型、豪華型的標准。
3.2另外一個是「適用」,能夠起到功能補償作用,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3.3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的標准不是絕對的,對於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如殘疾程度比較嚴重以致普通適用器具不能滿足輔助要求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0條規定:「殘疾用具費應當根據傷殘結果和實際需要,按照國產中檔用具的標准予以賠償。今後需要定期更換殘疾用具的,所需費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今後實際發生費用後另行解決。」可見該規定的殘疾用具費標准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標准有所不同,採用的是「國產中檔用具的標准」。對於這種不一致,應當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施行後,統一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這一點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
D. 殘疾輔助器具費如何賠償
1、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概念、性質 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費用。其性質屬於受害人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費用,這種費用支出的損失同侵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全部賠償原則和填補損害的功能,對於受害人的這種損失應當進行賠償,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一方面,全額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既不是雙重賠償,也不是安慰性的補償,而是致害者必需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能僅僅因為配製輔助器具,賠償數額高,出現「小傷殘可賠天價,大傷殘賠出低價」的情形,質疑、否定將殘疾輔助器具費納入人身損害賠償范圍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殘疾輔助器具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包括有助於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有助於從事生產勞動。因此,對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要注意結合全部賠償費用的計算統籌確定,或在鑒定受害人護理級別或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時,應考慮殘疾輔助器具彌補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能力的作用,進行綜合評定。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計算方法 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差額計算和定型化計算兩種方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採取了折中的原則,即具體損失採取「差額賠償」,抽象損失採取「定型化賠償」。現已支出的殘疾輔助器具費,具有具體損失的性質,應採取差額賠償,只要符合合理費用的要求,實際支出多少就賠多少;對將來發生的器具安裝、更換費用,只能抽象評價,具有抽象損失的性質,應採取定型化賠償,設置固定的賠償標准和期限。《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和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賠償期限的規定,所確定的計算標準是抽象的,故採取的是定型化賠償模式。 3、關於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的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頒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以普及型器具的費用為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採用的是國產普通型器具費用標准。民政部門認為「普及型」或者「國產普通型」器具是一個抽象概念,不易准確界定,實際上不存在可以對號入座的「普及型」或者「國產普通型」器具。《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採納了民政部門的意見,在規定對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的確定方面,提出了二項原則性的基本要求—「普通」與「適用」。雖然在措詞上更嚴謹、准確,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理解「普通適用」,存在很大爭議。 4、關於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的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依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有觀點認為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是一個技術問題,這樣規定是比較科學合理的。本人贊同此觀點,但同時認為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在器具品種明確的前提下是相對固定的,即將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同其類型、品種一並統一規定是可行的。 5、關於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的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一書在相關內容中闡述,「由於考慮到這主要是一個鑒定問題,《解釋》沒有以條文的形式如何確定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賠償期限」。本人對此持有不同觀點,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應當屬於法律問題,並非鑒定問題或技術問題,賠償期限理應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作出明確的規定。 6、司法實踐現狀分析 下面結合司法實踐中的現狀,談談自己的看法。 1、確定賠償標準的現狀 在司法實踐中,目前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依據配製機構出具的殘疾輔助器具品種、價格的意見確定。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將殘疾輔助器具的品種、價格、更換周期等一並委託配製機構出具意見。由於「普通適用」輔助器具的價格相差懸殊,配製機構不能准確理解和難以把握輔助器具費的賠償理論和「普通適用」的原則,加上其本身又是殘疾輔助器具的經銷機構,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往往會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出具配製意見,其合理性、公正性值得質疑。 (2)據具體案情依法向殘疾輔助器具的配製機構詢價。法官詢價能對殘疾輔助器具的品種、價格進行全面了解,可以較准確地把握裁判分寸,但費時費力,且可因詢價不全面或帶有主觀傾向性,出現誤判和枉法裁判的可能。 (3)按照市場上國產同類產品的中間價格確定。這是目前多數高級人民法院對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的指導意見。將「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註解為「國產的同類產品的中間價格」,雖然進一步明確了賠償標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國產同類產品的中間價格,仍然是個難題。而且只要涉及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案件,都要對國產同類產品的中間價格進行一番論證,同樣費時費力,還會出現國產同類產品的中間價格不一致的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上述三種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的方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方式(1)是最常見的,也是最不可取的。方式(2)、(3)雖可行,但費時費力,缺乏規范性、統一性。最佳方式是制定統一的各類「普通適用」殘疾輔助器具的價格標准,將賠償標准固定化。既符合殘疾輔助器具費定型化賠償理論,又便於公正高效地審結案件。
E. 如何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之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因交通事故致殘,對受害人今後的學習、工作、生產勞動和日常生活都會有一定的影響,為了使殘疾人員恢復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根據殘疾者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配備一些輔助用具,以補償其喪失的功能,是十分必要的。殘疾輔助器具是指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輪椅、假肢、義眼、助聽器等。
F. 工傷殘疾用具費是否可以要求單位一次性支付,如何計算
如果你有工傷保險的話,安裝假肢的輔助器具費用是由工傷保險基金出的,不能一次性提出。
如果你沒有工傷保險,你可以跟廠家協商一次性解決的問題,後續的假肢費用也可以一起談判。
三萬多的假肢5年左右換一次,每年維修費在4-5%
G. 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規定有:1、受害人治療終結後定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對其賠償必要的殘疾及輔助器費;2、殘疾輔助器費以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為標准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H. 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殘疾輔助器具費怎麼算
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費用。這種費用支出的損失同侵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填補損害的功能,對於受害人的這種損失應當進行賠償,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法釋〔2003〕20號)的相關規定:
1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2.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3.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4.《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對第32條的「條文主旨」一欄中寫到「人民法院對於賠償義務人給付賠償權利人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
I.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更換周期
1、對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曾有建議主張「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除以殘疾輔助器具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確定。」不過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未對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規定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這是比較科學合理的,因為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是一個技術問題,關繫到使用殘疾輔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對此不能草率,根據配置機構的意見來確定可以達致最好的效果。
2、什麼樣的鑒定機構可以對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進行鑒定並作出鑒定意見?根據民政部門的介紹,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