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供暖企業收取的掛網費如何交稅
供暖企業收取的掛網費,是國家稅務局的規定。
❷ 供暖公司收取的管道維護費合法嗎
供暖公司收取的管道維護費,我認為是合法的,因為每年的這個時候供暖公司都會根據管道的安裝年限以及實際的情,針對管道做一個全方位的檢修與維護,所以費用就是從這種地方來了,他這么做的目的就是想要客戶在使用暖氣的同時,能夠享受到安全的保障,所以收取這筆費用來做,是為了讓客戶放心,很多人對這方面很不理解,說本來就應該由他們自己公司幫買單,但是實際上這種羊毛出在羊身上的事情,只能從可下手才得以完成
❸ 供暖企業收費如何開發票
一、供暖屬於增值稅業務,即熱力,應征增值稅。如果向個人供熱,增值稅免稅,開普通發票。
如果向企業或單位供熱,不免稅。如果你是小規模的話,稅率是3%,可以開普通發票,或到稅務局代開專用發票。如果你是一般納稅人,稅率是13%,可以開普通發票或專用發票,不過一般企業都會要專用發票,因為可以抵扣進項稅。
二、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客戶,需提前向所在單位詢問關於發票的具體要求,如:
發票抬頭如何開具,發票上是否體現家庭住址、供暖年份,是否需要明細表、供暖協議書等,然後攜帶房本、房主身份證前往所在客服部辦理開票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文件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供暖單位收取的維修費如何交稅擴展閱讀: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1、基本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填開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以下時間要求開具:
(1)採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❹ 供熱企業收取的取暖費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第94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統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採暖費。
❺ 我們是供暖單位,開收據收取的供暖費不交稅的部分應該走其他業務收入還是其他應收款科目
是按稅法規定不交稅的部分還是因為你開收據簿想交稅的部分?如果是前者,入應收賬款(如果賒銷),對應主營業務收入——免稅收入;如果後者,是犯法的,應按上述及時入賬
。別忘了給分啊
❻ 供暖服務是否屬於日常居民服務,可否開具6%的維修費發票
供暖發票費用方面的問題,建議還是直接咨詢,當地供暖辦公室或者供暖單位吧。若是供暖問題,暖氣片不熱或者供暖不及時,我司是可以幫您提供解決辦法的。
❼ 供暖單位已收區供暖費,供暖設施的維修應由房屋產權單位出資嗎
這個具體得看協議。不過如果是一般的供暖協議是不包括室內設備維護喝維修的。只有室外設備的維護維修。
❽ 供熱企業收取的取暖費如何入賬,是否應該分期計算計稅收入
可以分期確認收入。
供暖按收入金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稅率為13%
應納增值稅金額=收取的供暖費/(1+13%)*13%
但增值稅和所得稅的處理上有區別,增值稅可以分期計入銷項稅;而所得稅要按合同的收款日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❾ 供暖企業怎麼交稅
供暖企業對於供熱公司前期的管道安裝,入網費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由地稅徵收。
供暖企業對於供熱公司後期的供暖部分,屬於「熱力銷售」,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由國稅徵收。
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如果是一般納稅人,適用13%的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供熱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入網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人應付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約定付款日期的,以實際收到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繳納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於增值稅價外收費,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