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租房子期間電器老化該誰負責
個人認為,舊電視機過去給住戶使用的時候,你收到的租金不是比周邊不帶電器的房子要貴一點嗎
既然要換台新的,那麼新機器也只是未來若干年的使用壽命,房東你不會藉此略微提點租作為成本回收嗎?如果房客不願提,那你上二手市場買台舊的,只要滿足室內有電視機可以看即可
再一個,你若提出房客承擔購買電視機的一些費用,但若將來他不租房了,這台機仍有百分之多少的比例產權是屬於他的,你不按那時的市場價補償給他,他告到法院最後你也得吐出來。既然機器他有份出了錢,那你就不可能再加租了吧
⑵ 租房期間電器壞了,應該誰負責維修
如果復雙方制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⑶ 我是房東,如果的出租房內的家用電器造成安全事故,我應該承擔多少責任
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在將房屋出租前,須對出租屋內的安全消防內設施、家電等進行容檢查,及時消除漏水、漏氣、短路等隱患。如果出租房屋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作為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屬設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隱患,有義務進行完善和維修,盡物權人職責,如果出租人沒有盡到安全修繕的義務,如因輸電線路老化而引起火災,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租賃合同中有特別約定或承租人自身存在過錯。
如果是承租人不合理使用導致租賃物損失,損失將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對房屋設施負有維修責任,應保證房屋設施正常、安全地使用,不應存有安全隱患,出租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後,由於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災等事故,由承租人擔責,同時,出租人切記要在公安機關備案。
⑷ 出租屋內家用電器壞了誰承擔責任
你有簽合同嗎?
簽租房合同的時候 會有一項 屋內設置家電清單
租房人在驗收的時候應該檢查清單是否正確
設置是否正常
如果租房人已簽字確認
那麼在他租房期間就應該承擔這些家電設施的維護費用
應為當他停租 交還房屋的時候必須還給你清單上所有的物品並保證完好
不過 LZ 建議你還是商量下 和租房的人分攤維修費用吧
再者 他不是還有押金在你手上么
⑸ 租房過程中電器老化損壞,該怎麼賠償
確定是老化損壞的話,業主承擔責任。
你遇見的情況有法律明確規定!
1、你們和內房東簽容訂的租賃合同,在合同中已經約定「甲方(房東)有責任負責室內外正常維修」,所以,房屋和裡面附屬租賃物的維修責任在房東。
2、你們是正常使用空調,不是你們人為損壞的,所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8條,你們不用承擔維修責任。
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1條,應該由房東進行維修。如果房東沒有時間維修,你們可以告訴房東自行維修,費用大概是多少。房東同意後你們找人修就可以了,然後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你們通知房東時,要用可以錄音的手機打電話給他,把他同意維修,減租金的內容錄下來,以免房東出爾反爾。也可以通過中介見證下,進行維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⑹ 租房期間,家用電器老化損壞,我需要向房東賠償嗎
那個條款對你很不利。
那個熱水器有報廢期嗎?有的話查一下,看是否過了報廢期,明白什麼意思吧。
根據那個條款,你沒什麼過錯,房東也沒什麼過錯,熱水器只是一個部件壞了,維修一下還可以用,那你就要承擔維修費用。
自己的過失所致,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你是無法用對方沒有盡到提醒義務來抗辯的。而且你入住後熱水器的完好性能你也沒有檢查,只好自認倒霉。
不過你可以以格式合同條款顯失公平或者沒有盡到相應的提醒注意義務來抗辯。
還有,在不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雙方是可以約定各種事宜的,也就是約定可以優先於法定。
供參考。
假定你應該賠償,那麼賠償的實際金額應該是使用六年後的剩餘價值,不會按購買價值計算。首先是恢復原狀也就是修理,如果不能修好或者修復價值過高的話,就只能作價賠償,具體的賠償數額由物價等部門根據實物具體評估作價。你說的我也很同意,都六年了,也該壞了,再說也沒多大價值了吧。
既然是這樣,我覺得是可以用格式合同顯示公平來抗辯的,當時簽合同時對方應該提醒你注意這些明顯對你不利的義務的。但是你們的約定我覺得還是有效的,因為合同里關於財產的糾紛等式可以約定的,而且是約定高於法定,只有關於人身損害和明顯違反合同法基本原則的事項才不可以約定。還是協商一下吧。
⑺ 租房期間,家用電器過老損壞誰負責維修
是的只要不是人為損壞,正常使用出現問題是應該房東負責的,出現問題時要及時溝通就可以了。
⑻ 如果房東沒有租房協議,因為電器老化而引起的火災,責任在誰
這個你可以問下律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