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買二手房都需要交哪些費用,有維修基金嗎
有。
過戶費:
和之前一樣沒出台新的政策:根據房屋是否滿五年?是否唯一住房?是否首次購房?根據前面所問、評估價、面積等情況,繳納如下:
1、契稅,首套房:90(含)平內1%、90平以上1.5%,二套房:90(含)平內1%、90平以上2%;商業房或公司產權房:3%。契稅2016年有變化,要根據你們城市的政策變動。
2、個人所得稅按全額的1%,由賣方承擔,唯一住房減免,但實際交易中是由購房者出的;
3、交易費,4元/平方;
4、轉移登記費,80元;
5、權證印花稅5元;
6、營業稅未滿2年,面積大於144,5.6%賣方繳納,普通住房滿2年可減免。2016.5.1以後,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兩年內:應繳增值稅=增值銷售額×徵收率。房子在你手裡增值了,房東負擔增值部分*5%(部分地區按5.6%執行),就是該繳納的增值稅。滿2年免徵增值稅。
『貳』 上海買二手房,維修基金需要過戶嗎
二手房維修基金過抄戶時需提供以下材料襲:
1、買賣雙方簽署的房屋轉讓協議(二手房買賣合同);
2、上述協議如不包括關於維修基金過戶事宜,另需提供買賣雙方簽署的同意維修基金過戶的協議;
3、買賣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驗原件留復印件);
4、維修基金專用收據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過戶留復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買賣雙方應同時到場辦理過戶手續。業主本人不能到場的,代理人應攜帶業主本人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託書辦理。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託書存管理部一並存檔。
備註: 維修基金過戶辦理地點在基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此外,公共維修基金是為房屋的公共設施、共同部位的維修而設的專用基金,不能用於抵扣物業管理費用。
『叄』 上海 二手房 維修基金 如何過戶
二手房維修基金過戶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買賣雙方簽署的房屋轉讓協議專(二手屬房買賣合同);
2、上述協議如不包括關於維修基金過戶事宜,另需提供買賣雙方簽署的同意維修基金過戶的協議;
3、買賣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驗原件留復印件);
4、維修基金專用收據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過戶留復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買賣雙方應同時到場辦理過戶手續。業主本人不能到場的,代理人應攜帶業主本人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託書辦理。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託書存管理部一並存檔。
備註: 維修基金過戶辦理地點在基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此外,公共維修基金是為房屋的公共設施、共同部位的維修而設的專用基金,不能用於抵扣物業管理費用。
『肆』 買二手房時原房東有房產證在交易時還要交住房維修費嗎
需要的
二手房過戶流程是:
1,買賣雙方在經紀人的協調下,達成基本的價格、付款、物業交割等意向,決定見面細談;
2、買方准備定金1-2萬、本人身份證明;賣方產權人(含共有權人)准備好產權證、土地證、產權人身份證;(如賣方房產有抵押情況,需要帶上原向銀行借款的合同及相關材料,以備經紀人查詢並給出還款建議。);
3、買賣雙方約定時間到中介公司見面,協商簽定買賣合同具體事宜;
4、在經紀公司見面協商買賣事宜(合同簽定是最重要的,所有的承諾都不要輕易相信,特別是賣方和經紀人的口頭承諾不要隨便相信,應該要求寫進合同。);
5、買方應要求經紀人嚴格審查賣方的權屬證明,身份證明、同時要求賣方明確房屋的建築年代並可寫進合同;賣方應要求經紀人將買方的付款方式明確在書面合同上(一般商業貸款的方式,下款時間在買方產權證辦好後3-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不要相信經紀人說的貸款要10個工作日左右時間,除省市行公積金貸款需要20個工作日左右才下款外。推薦大家接受中介公司提出的交易過程中將資金託管在房產局資金監管處的要求,特殊情況除外。);
6、簽定三方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中介都會有格式合同提供,考慮到每套房子都有其特殊的交易狀況,提醒大家要把前面協商的具體事項寫進合同,同時還應就房屋的戶口遷移時間、有線電視、裝修、其他附屬設施及車位、車棚、地下室等條款簽進合同);
7、賣方在簽完合同時手裡應持有買賣合同、定金、中介公司開出的收件單;買房手裡應持有買賣合同、買方的定金收條、中介公司開出的中介費發票(不建議在簽定合同時就繳清中介費);
8、賣方將房屋的抵押解除(如果合同中約定由買賣雙方協力解押的話,買房的資金不要直接交給賣房,而應三方一同到銀行將此款打進賣方的還款帳戶,最好事前約定當天就可以完成注銷抵押時再辦理。);
9、約定申請產權過戶時間,中介在網上列印存量房交易申請書,三方一同到房地產交易市場辦理過戶手續(賣方產權人必須全部到場,並帶著身份證原件;買方帶身份證原件、首付款及貸款材料。);
10、辦理完首付款交付給賣方或者是託管在交易市場手續後,三方一同到櫃台申請測繪並登記過戶手續(交易收件單一般交由經紀人保管,此時繳清中介費或繳大半中介費是合適的時間);
11、三方一同到銀行或者擔保公司辦理買方的貸款資格預審手續(南京市內的貸款擔保、公證、土地證等手續費總額一般為1300以內,其中商業貸款為500元以內,公積金或者組合貸款不會超過1300元。此費用由買方承擔,注意此費用為上限,多交可視為被中介欺詐);
12、買賣交易審核10天後,三方一同到交易市場,買賣雙方交納各自稅費後領取新證,並將新證及相關材料送銀行或者擔保公司辦理下款手續(如果首款是託管在交易市場的,此時可以由賣方取出了,而尾期房款一般此後3-5天可以到達。);
13、賣方應在尾款交付前將房內戶口,水電物業等費用結清;
14、銀行貸款下達後,三方應先驗收交割物業無誤再去銀行或者擔保公司領取下款存摺、還款存摺,賣方拿到全部房款,買方接受所有物業後宣告交易完成(一般情況下,此時視為中介服務的完畢時間。);
15、買方過30天左右時間後去銀行或者擔保公司領取自己的產權證、土地證及貸款抵押合同等材料。
『伍』 購買二手房有維修費和公證費嗎如果有怎麼收費
如果是產權證齊全的二手房,且你購買之後就辦理過戶手續,是不需要維修費和公證費的。
你說的維修費是專項維修基金,所有的房子,在是新房購買的時候已經繳納了。
公證費是因為別人房子未滿五年,先購買,等滿五年之後過戶才需要公正的。
『陸』 二手房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版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權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柒』 2014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是多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比例可能更方便大家了解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畢竟住宅安裝工程造價一般人不能輕易得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中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是購房者按購房款的2%-3%繳納。具體繳存比例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相關部門確定,但一般都在2到3個百分點內。
以上房屋維修基金政策都是針對新房的,那麼二手房的房屋維修基金怎樣算呢?根據有關規定,已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二手房業主應與購房者協商解決。二手房業主可以把已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無償順延給購房者,也可收取一定比例費用,但不能超過當時繳納的金額。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二手房則需要新購房者按成交價的2%補齊這部分基金。
在了解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標准後,不少人又會產生房屋維修基金如何用、作何用的疑問。房屋維修基金主要是用於不在保修期內的房屋主體結構及公用設施和部位比較大的維修、改造、換新工程。房屋維修基金就是相當於給房子買份保險,購房者應在買房前認真了解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比例,到時辦手續時便可得心應手。
『捌』 上海現在的二手房交易要交什麼費用
二手房過戶需要買賣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地、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管局簽訂買賣合同,然後到地稅繳納契稅,最後在不動產登記中心完成過戶。二手房過戶是根據地稅指導價收取,按照以下比例:90平以下,契稅1%,90平以上,契稅1.5%;增值稅約4.76%,證過2年可減免;個人所得稅1%,證過5年且是業主唯一住房可減免;以上是首套房,二套房面積90平以下,契稅仍然1%,90平以上2%,其他一樣;三套房及以上,契稅按照3%收取。
『玖』 上海二手房房屋維修基金
個人觀點:
不要聽物業的,我國對於房屋維修基金只是第一買商品房屋時產生,二手房屋目前沒有聽說過!!就如你的問題所說,即便是第一次買房屋時未繳清楚,責任也不在你!!防止物業騙你的錢財,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165號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財政部聯合簽署,現予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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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買二手房房房屋維修基金費是多少
「一般情來況下,在自2002年後購買的『一手房』,業主應當在辦理住宅交付手續前,一次性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否則無法取得房產證。」據工作人員介紹,對於沒有繳納住宅維修資金的業主,需按情況進行補交或緩交。「如果房屋已納入住宅維修資金繳存范圍,但業主如果沒有交的就需進行補交。如果沒有納入繳存范圍的則實行暫緩繳存。例如北園小區有2000戶左右居民,1000戶左右已繳納住宅維修資金,其他未繳納的業主就需進行補交。」工作人員表示,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30%的同樣需進行補交,但這個錢到底誰出,由買賣雙方自己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