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理
第二:物業服務公司主要依據物業服務合同負責公共區域的維修;業主家的維修則不在物業服務公司的義務范圍內;
第三:如果業主需要物業服務公司入戶維修,則雙方協商收取一定的費用;也有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何業主搞好關系而不收取費用;但完全是幫忙,並不代表物業服務公司具有該義務
第四:主要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五:但有個別《物業服務合同》,可能也會規定免費維修一些入戶維修,所以具體情況還要翻翻物業服務合同,以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為准。
Ⅱ 業主家的電路出現問題物業有維修的職責嗎 家裡電路
如果是原始電路,且裝修未做改動,可以報物業維修。
裝修改造電路的,由原裝修公司保修,保修期外自己維修。
Ⅲ 家裡電路物業修理是否收費
具體情況應該與業主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為准。若其中有入戶內維修是免容費維修的內容包括家中電路物業修理,則物業修理不收費。
若非以上情況,物業服務公司主要依據物業服務合同負責公共區域的維修,業主家的維修則不在物業服務公司的義務范圍內,那麼物業修理是收費的。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Ⅳ 我叫物業管理的電工來修電路,叫了兩次還沒來修。
打電話催物業呀
Ⅳ 家裡電路有問題,可以找物業解決嗎
可以
物業的服務項目包括:
1. 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材料等。
2. 房屋建築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樓蓋、屋頂、外牆面、承重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井等。
3. 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雨落管、污水井、配電室、共用照明、避雷裝置等。
4. 共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糞池、水泵房、自行車棚、垃圾樓等。
5. 公共區域的綠化養護與管理,包括草地、樹木、小品、雕塑等。
6.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等。
7. 維護公共秩序,包括門崗服務、樓宇保安、物業區域內巡查、中控室管理、小區內公共秩序維護。
8. 維持物業區域內車輛行駛秩序,對地面臨時車輛停放進行管理,對小區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
9. 消防管理服務,包括公共區域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泵、消防栓箱、消防器材、消防中控等。
10. 電梯、水泵的運行和日常維護管理。
11.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12. 其他委託事項
(1)社區文化娛樂設施的管理養護。
(2)小區公共資源經營,包括小區公共區域廣告、商業宣傳活動、物業管理用房出租等。
(3)小區內多種便民服務經營,包括戶內特約保潔、房屋交易租賃的中介服務、其他便民服務等。
Ⅵ 家裡的電路壞了需要維修物業要收費合理嗎
家裡電路壞了維修,物業要求收費的,主要看當時雙方簽署的服務合同,如果表明需要收費的,物業收費就沒有問題。如果服務合同簽署約定是服務項目,就不需要收費。
因為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而且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6)物業修電路擴展閱讀:
由於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而且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業管理條例
Ⅶ 室內電路出問題物業電工應該負責修理嗎
我住的小區里,一般自己花錢裝修水電的出了問題先找裝修工,物業不版是很明白,如權果問題復雜,物業可能也搞不好。物業只有幫助處理的義務。不一定有處理好的水平。裝修公司的工人幹活千奇百怪,不正規,物業的電工水平差了的話,查找故障也費勁。
Ⅷ 家裡電路壞了,物業負責修理么
物業不負責修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8)物業修電路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