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竣工驗收以後,發生的房屋防水維修費。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不可以,契稅裡面就包括維修基金。
㈡ 已經售出的房屋維修費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關鍵是這筆費用是在售出後還是售出前以生的?如果售出後發生的不能在稅前列支。
㈢ 企業所得稅年報維修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一般小的修理費計入管理費用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的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㈣ 房屋維修費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專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屬「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因此,房屋維修費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㈤ 房屋裝修費所得稅前扣除有何規定
一、外商投資企業房屋裝修費稅務處理(國稅函[2000]704號)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生的房屋裝修費,凡房屋產權屬於本企業擁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房屋裝修費,應並入房屋價格,按照稅法所規定的房屋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房屋投資使用後所發生的房屋裝修費,可在房屋重新裝修後投入使用的次月開始,按5年平均攤銷。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生的房屋裝修費,凡房屋產權不屬於本企業的,可在房屋裝修後投入使用的次月開始,按5年平均攤銷。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2]84號)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的期間內平均攤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a.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b.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c.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在固定資產租賃有效期內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㈥ 房屋裝修費所得稅前扣除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㈦ 企業承租房屋發生的裝修費支出如何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承租房屋發生的裝修費屬於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並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在剩餘租賃期限屆滿之前需要重新裝修的,可以在重新裝修的當年,將尚未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並稅前扣除。
㈧ 物業用房的裝修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問: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物業用房進行裝修,裝修後交物業公司使用。該裝修費是計入「開發成本」還是「營業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對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對已售開發產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修理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准予在當期據實扣除。 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屬於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規定,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 (五)公共配套設施費: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若該物業用房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用房在移交前發生的裝修費,屬於公共配套設施費,應計入開發成本;物業用房在移交物業公司使用後發生的裝修費,該裝修費與收入無關,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但是若是根據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必須對移交後物業用房進行裝修的,計入「營業費用」科目,並可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