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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維修費應該誰承擔

發布時間:2021-03-04 18:18:59

❶ 在房屋租賃期間,房屋的修繕費用應該由誰承擔為什麼在合同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該有出租人修繕。

❷ 修繕出租房屋的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現實困惑

2007年8月,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期為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乙將自己的三間平房出租給甲一家居住,甲按年支付租金。合同簽訂後,甲先支付乙1年的租金。2008年7月,因當地雨水比較頻繁,導致甲租住的三間房中的一間漏雨。甲要求乙修理遭到拒絕,後甲只好自己請人維修。甲為此支付修理費1000元。那麼,甲為修理房屋支付的1000元應由誰承擔呢?

律師答疑

該筆維修費應由乙承擔。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因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但維修費用應該由出租人承擔。本案中甲與乙既然簽訂了合法的租賃合同,雙方都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房屋在遭雨水導致漏雨後,乙作為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乙卻未履行自己的義務,後甲在要求乙對房屋進行維修時遭拒,才自行請人修理。因此,甲為維修房屋支付的費用應當由乙負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法理薈萃

出租人不履行修繕義務構成債務的不履行,為避免承租人損失繼續擴大,法律賦予承租人自行修復及追索損害賠償的權利。

❸ 出租出去的房屋家電壞了,應該誰負責出維修費用

說到這個問題,我想談談我的觀點。

目前租過三次房,第一次是通過包租公司租的,包租公司除了電費其他費用全部包了,所有維修費用和房間清掃費用也全部都負責,所以我覺得找到一個好的包租公司,全部負責省事,房東和租客都方便。

第二一個是自己找的一個物業的門衛租的房子,在那裡租了將近兩年,裡面是老小區,洗衣機,熱水器空調都是用過很久的,租房期間洗衣機電板壞了,熱水器也壞了,空調不制熱(因為是夏天入住所以住進去沒有開過熱風),這些都是大型家電,期間洗衣機電板壞了找房東維修,房東說他不負責維修,是我們使用時間壞了的,然後我們自行掏錢(幾百塊)熱水器壞了,維修也花了200多。最後空調不制熱讓我們必須把它修好。

所有也要分人,有的房東不願意維修,有的會去幫忙維修,但是大型家電傢具這些肯定也都是房東負責,小的東西可以自己負責。

❹ 租房期間電器的維修費該由誰來負擔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專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屬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❺ 租房期間的維修費到底該誰出物品有損壞怎麼辦

在我們日常的租房過程中難免會遇到自己租賃的房子物品有損壞、丟失以及維修的情況,那麼在租賃期間哪些費用需要我們自己承擔,哪些費用需要房主來承擔呢?今天我們大家一起來詳細聊一聊這個問題。

以上就是關於在房屋租賃期間房子租賃物的維修所產生的維修費用由誰承擔以及房子里的租賃物受到損耗、損失或者滅失的如何處理問題的解答,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可以算是進行提問。

❻ 出租房裡面的東西用壞了,維修費應該由房東出錢,還是由房客出錢呢

這個得分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看合同中有沒有約定,有約定從約定。
其次,如版果是日常生活用品權(比如燈泡)肯定是租戶自己維修更換。
再次,如果是固定的保障正常生活,租住需要的設施(如馬桶,坐便器,管道)由於老化、年久失修等原因損壞,由房東承擔。

❼ 租房者用壞了電器,維修費該誰出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專。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屬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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