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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電器成品包裝標准

發布時間:2021-02-28 17:43:20

Ⅰ 電器產品的技術標准包括那些內容

完整的產品質量標准包括技術標准和管理標准兩個方面:

、管理標准

所謂管理標準是指為了達到質量的目標,而對企業中重復出現的管理工作所規定的行動准則。它是企業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和手段。管理標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經營工作標准。它是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工作的工作程序、辦事守則、職責范圍、控制方法等的具體規定。

2)管理業務標准。它是對企業各管理部門的各種管理業務工作要求的具體規定。

3)技術管理標准。它是為有效地進行技術管理活動,推動企業技術進步而作出的必須遵守的准則。

4)經濟管理標准。它是指對企業的各種經濟管理活動進行協調處理所作出的各種工作準則或要求。

2、技術標准

技術標準是對技術活動中需要統一協調的事物制訂的技術准則。根據其內容不同,技術標准又可分解為:基礎標准、產品標准和方法標准三方面的內容。

1)基礎標准:是標准化工作的基礎,是制訂產品標准和其他標準的依據。常用的基礎標准主要有;通用科學技術語言標准;精度與互換性標准;結構要素標准;實現產品系列化和保證配套關系的標准;材料方面的標准等。

2)產品標准:是指對產品質量和規格等方面所作的統一規定,它是衡量產品質量的依據。產品標準的內容一般包括:
產品的類型、品種和結構形式;產品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產品的包裝、貯運、保管規則;產品的操作說明等等。

3)方法標准:是指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證工作質量為目的,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主要工作程序、操作規則和方法所作的統一規定。它主要包括檢查和評定產品質量的方法標准、統一的作業程序標准和各種業務工作程序標准或要求等等。

家用電器的包裝泡沫標准密度是多少

家用電器包裝泡沫 EVA 乙烯-醋酸乙烯,隨著共聚物中VA含量由5%提高到40%,密度由0.929 g/cm3 增至0.974 g/cm3,小於5%時密度最小。

泡沫塑料是由大量氣體微孔分散於固體塑料中而形成的一類高分子材料,具有質輕、隔熱、吸音、減震等特性,且介電性能優於基體樹脂,用途很廣。

包裝泡沫的分類:

微孔間互相連通的稱為開孔型泡沫塑料,互相封閉的稱為閉孔型泡沫塑料。泡沫塑料有硬質、軟質兩種。

在18~29℃溫度下,在時間為5s內,繞直徑2.5cm的圓棒一周,如不斷裂,測試樣屬於軟質泡沫塑料;反之則屬硬質泡沫塑料。泡沫塑料還可分為低發泡和高發泡兩類。

通常將發泡倍率(發泡後比發泡前體積增大的倍數)小於5的稱為低發泡,大於5的稱為高發泡。

一、硬質泡沫塑料即在室溫下,構成泡沫塑料的聚合物屬結晶態或無定形態,它們的玻璃化溫度高於常溫,因此,在常溫下泡沫塑料的質地較硬。

二、軟質泡沫塑料即構成泡沫塑料的聚合物的熔點小於常溫或無定形聚合物的玻璃化溫度低於常溫,材料在常溫下質地柔軟。

三、半硬質(或半軟質)泡沫塑料是介於以上兩類之間的泡沫體。

(2)家用電器成品包裝標准擴展閱讀:

隨著聚氨酯軟質泡沫塑料的原材料、加工工藝技術的進步和製品的商業專業化的需要,出現了按產品功能為主的分類。

如軟泡、高回彈軟泡、熱模塑軟泡、冷模塑軟泡、超柔軟泡沫、抗靜電軟泡、親油性軟泡、親水性軟泡、吸能性軟泡等,這些都是隨市場細化、專業化需要發展起來的泡沫新品種,發展較快,分類也十分繁雜。

對聚氨酯軟質泡沫體的分類仍以加工方式,即預聚體法、半預聚體法和一步法的傳統分類為宜。對聚氨酯軟質泡沫體以加工方式分類,即預聚體法、半預聚體法和一步法的分類,這也是另一種日常分類。

Ⅲ 食品、日用工業品、家用電器、工藝品等包裝的主要技術要求。

1、包裝用原紙。紙作為包裝材料的主要原料,盡管和液體食品不直接接觸,但是對用於食品包裝的原紙有較嚴格的衛生和安全要求。對於原紙的要求國內主要根據1990年頒布的《國內食品包裝原紙的管理辦法》,要求使用原紙應符合GB11680《食品包裝原紙衛生標准》,例如對熒光劑、染色劑、重金屬等要求。現在歐美國家都要求通過FDA的相關條款的認證,不僅對成品原紙作出相應的要求(例如,微生物、污染物和氣味),還對原紙加工的原材料、加工設備、環境有相應的要求和認證,以保證原紙的加工過程符合食品包裝要求。尤其是對牛奶包裝用紙還有相應的特殊要求,例如紙板的強度和水分,防止細菌或微生物的二次入侵等。

2、印刷用油墨。因為油墨中的重金屬和溶劑會同時向內和向外遷移,如果進入包裝內容物中就會存在大的安全隱患。現在多數國家提倡使用環保型油墨,醇溶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尤其是水性油墨作為綠色環保油墨越來越多地被推廣使用。但是在一些傳統印刷中許多廠家仍然使用溶劑型油墨,尤其是使用甲苯或二甲苯作為溶劑進行印刷。這些在我國至今沒有明確的規定,許多的生產加工廠家沒有受到應有的管理和監督。但是在歐美發達國家已有明文規定在食品包裝中禁止使用苯類溶劑,甲苯或二甲苯的使用如果滲入皮膚進入人體會危及人的造血功能和神經系統。對油墨的要求,尤其是對溶劑型油墨的要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講。

首先是重金屬含量,對於油墨中的重金屬含量國內沒有相關的標准要求,目前對重金屬含量進行檢測的標准主要有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准GB11680-89規定的砷、鉛含量。在歐盟安全標准EN71-3:1993,EN71-7:1997和美國的ASTM F963-96a對油墨中的重金屬含量都有嚴格的標准和法規。因為鎘、鉛、鉻、砷對人體會構成嚴重的危害,長時間的接觸,在人體內不斷的積累,會引起人體的免疫功能下降,造成嬰幼兒的智力發育遲緩。其次是有機揮發物的殘留量(VOC),主要是指溶劑型油墨中有機溶劑在包裝材料中的殘留量。目前對VOC含量進行檢測的標准可以參照我國行業標准凹版復合塑料薄膜油墨(QB/T2024-1994),規定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等8種溶劑的殘留量之和不大於30mg/m2 。乳品包裝印刷用油墨主要是溶劑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在此特別指出的是水性油墨的使用,因為其溶劑是水對環境沒有影響,且對人體健康,應作為液體包裝的主要發展方向。但是由於其成本較高,印刷的適印性要求較高,所以大多數企業仍採用溶劑型印刷油墨。

3、包裝用聚乙烯。國內對包裝用聚乙烯有《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樹脂衛生標准》(GB9691-1998),對聚乙烯中的其他有機物、重金屬、染料和其他雜質都有相應的要求。

Ⅳ 電子產品的包裝箱上應該註明哪些內容

電器(廚房)必須註明的有

1、廠家相關信息:生產廠家名稱、地址、電話等,如果是出口,還專必須要用屬銷售地國家的文字表示(MADE IN CHINA是必不可少的);

2、產品相關信息:產品名稱、型號等,商標當然必不可少;

3、銷售地(國家)要求的認證或資質:如3C認證、ROHS認證(歐洲環保認證)等;

4、對運輸和安裝的要求(有些產品要求運輸時不能重壓、不能倒置等)等


下面內容不是必須的,根據廠家要求來定製

1、產品主要功能表達

2、產品特色功能表達

Ⅳ 電器包裝箱內容要求

可以把3C標簽貼/印在包裝箱上,也可以貼在產品明顯位置,或者印在銘牌上。
如果是印刷需要申請印刷標志批准書,如果是貼上去,需要購買3C標貼。

如果申請印刷標志批准書,或者購買標貼可以找我。

Ⅵ 目前家用電器包裝紙箱使用什麼標准

各企業根據自己的產品而制定的標准,是企標。

Ⅶ 產品包裝上有哪些是法律規定必須有的

一、產品包裝要求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包裝必須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二、產品包裝要求
根據GB1.7《標准化工作導則產品包裝標準的編寫規定》第3章的規定,編寫產品包裝標准時除應符合GB/T1.1的規定外,還增加了兩項具體要求:
1、應將包裝、流通環境條件具有共同要求的產品劃分為一類,每類產品單獨制定包裝標准。該條規定就是要求單獨制定產品包裝標准。它是針對以往沒有單獨的產品包裝標准,產品包裝要求只在產品標准中籠統地列幾條,不能確保產品安全而提出的。但為控制產品包裝標准數量過多,規定按包裝、流通條件要求大致相同的產品分類,每類產品單獨制定產品包裝標准。如 GB 4856《針棉織品包裝》中包括幾十種產品。
2、產品包裝標准中規定的技術要求,應能用試驗方法等加以驗證。該條規定要求在產品包裝標准中只規定那些能夠得到證實的特性。沒有具體內容的空洞要求不允許寫入標准。產品包裝標准中的要求應盡可能用數值表示,並可以用試驗方法加以驗證。
三、產品包裝說明
產品的包裝說明是包裝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宣傳產品功效、爭取消費者了解、指導人們正確消費方面有重大作用。
1、包裝標簽
包裝標簽是指附著或系掛在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圖形、雕刻及印製的說明。標簽可以是附著在產品上的簡易簽條,也可以是精心設計的作為包裝的一部分的圖案。標簽可能僅標有品名,也可能載有許多信息,能用來識別、檢驗內裝產品,同時也可以起到促銷作用。
通常,產品標簽主要包括:製造者或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商標、成分、品質特點、包裝內產品數量、使用方法及用量、編號、貯藏應注意的事項、質檢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等內容。值得提及的是,印有彩色圖案或實物照片的標簽有明顯的促銷功效。
2、包裝標志
是在運輸包裝的外部印製的圖形、文字和數字以及它們的組合。包裝標志主要有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警告性標志三種。運輸標志又稱為嘜頭(Mark),是指在產品外包裝上印製的反映收貨人和發貨人、目的地或中轉地、件號、批號、產地等內容的幾何圖形、特定字母、數字和簡短的文字等。指示性標志是根據產品的特性,對一些容易破碎、殘損、變質的產品,用醒目的圖形和簡單的文字做出的標志。指示性標志指示有關人員在裝卸、搬運、儲存、作業中引起注意,常見的有「此端向上」、「易碎」、「小心輕放」、「由此吊起」等。警告性標志是指在易燃品、易爆品、腐蝕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的運輸包裝上印製特殊的文字,以示警告。常見的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等。

Ⅷ 舉例說明家用電器的包裝技法

比如有個別品牌電腦,其主機減震就是利用紙板卡裝,這樣就可以不用開泡沫模具;還有一些小家電包裝箱,直接利用外包裝紙箱做提手等等。這都是包裝技法。

Ⅸ 電器產品包裝盒上面應該有哪些內容符合的有加分!

有產品合格標簽

Ⅹ 我國電器產品包裝必須標注的信息有哪些

產品標識標注規定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 1997年11月7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注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徵、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產品應當具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 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注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它標識內容可以標注在產品的其他說明物上。

第六條 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於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第七條 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第八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採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名稱;

二、 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 如標注「奇特名稱」、「商標名稱」時,應當在同一部位明顯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

第九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貪污登記注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予以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符予以標註:

一、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對其生產的產品,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地址;

二、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又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應當標注各自的生產者名稱、地址;

四、 受委託的企業為委託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該產品上應當標注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 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該辦事機構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第十條 國內生產的合格產品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標明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三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當標明有效的生產許證標記和編號。

第十四條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凈含量、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應當相應予以標明。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規定或者採用「年、月、日」表示。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應當印製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第十六條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劇毒、放射性、危險、易碎、怕壓、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合同規定的要求,應當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性能、結構及使用方法復雜、不易安裝使用的產品,應當根據該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的規定,有詳細的安裝、維護及使用說明。

第十八條 生產者標注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是真實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的地域概念進行標注。本規定所稱產地,是指產品的最終製作地、加工地或者組裝地。產品形成後,又在異地進行輔助性加工的,應當按照本條的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產地。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產地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獲得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生產的該種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認可的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的產品,可以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時,應明確標明獲得時間和有效期間。

第二十一條 產品標識標注的產品條碼,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按照合同為用戶特製的不直接用於銷售的產品,其產品標識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標注。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的商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和地址;不得偽造產品的產地、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標志、產品條碼和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以及其他質量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奇特名稱是指以不按常規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戶、消費者不易理解、不能識別產品的產品名稱。

二、 商標名稱是指產品的商標命名的產品名稱。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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