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維修費多少
你好,這個地方要重新噴漆嘍。修理廠大概200左右,4s店就500左右嘍!
B. 新房物業維修費要交多少
根據住建部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多層住宅購房人出房屋購專買總價的屬2%,高層住宅購房人出房屋購買總價的3%,存入建設銀行專款專用,用於在房屋超過保修期後的公共部分的房屋損壞、公共設備、設施的維修更新,業委會沒有成立前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管批准使用,委員會成立後由業委會監管批准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如果用完,由業委會負責向小區每個業主按照建築面積的比例籌集。
C. 房屋維修費
房屋維修費是房屋大修基金是由買房人集資繳納的以後用於房屋維修的費用,這筆錢交納以後可以去當地房交所查詢開發商時候將所收費用交到房管局備案,一般情況所交金額不超過房屋總價的3%。這筆錢的主要用途是在房屋交房後開發商對房屋的保修期滿後對房屋損壞部分修葺的費用,每次動用這筆資金都必須全體業主簽字確定。
房屋維修費就是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中國的房屋維修金制度始於1998年,2004年,房屋維修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其繳納標准也由最初的"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交"變為2008年的"按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米造價的5%-8%繳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訂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共維修基金專門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歸全體業主共有。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該資金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
房屋維修費的名字多年來經過數次變化,1998年時,叫做房屋維修基金,後改為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2007年,根據當時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165號令,最終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D. 房屋維修費是如何收取的
雖然四抄川各地徵收屋維襲修費(法律專業術語叫做房屋維修資金)的法律依據都是《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但就具體收費標准因城市的不同又有所區別。遂寧市規劃和建設局、遂寧市財政局《關於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通知》(遂建發[2008]189號)中對此有相關說明,你可以翻閱一下。
E. 徐州維修基金怎麼算
首期維修基金按照下列標准交存,無電梯的房屋,房屋維修基金按每平米35元交存版;有電梯的房屋,按每平米65元交權存。出售公有住房的,從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
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交易時,也要注意房屋維修基金的過戶。房管局工作人員表示,房屋轉讓雙方持雙方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以及房屋維修基金存繳憑證,便可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不可圖省事,以免事後麻煩。
F. 房屋維修費怎麼收
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分別按下列規定繳存:
(一)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5%繳存,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存;所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進入當期銷售費用,歸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有。
(二)購房人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5%繳存,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繳存,該專項維修資金歸購房業主所有。
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
成都的成本價是:2004年4月1日起繳存商品住房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其成本價按以下標准計算:位於五城區(含高新區)內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以1100元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成都,買了個100平米的電梯房,那麼維修基金就應該是:100平*1100元*2.5%
G. 房屋維修費的稅率是多少
房屋維修屬於修繕,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一的名詞解釋中「修繕」屬於建築類,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0%,小規模納稅人3%。
H.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收費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8)徐州的房屋維修費是多少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