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婚前男方給的聘禮用來買電器了。離婚後這些電器法律規定如何分割
您好,一般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財產,離婚時參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B. 我想問下,結婚時男方買的傢具和家用電器,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前
你們還沒離婚吧,你可以報警啊,你說你家招賊了。他們沒通知你的情況下,拿回走你答的東西屬於盜竊。我看就是報警。如果你就想離婚不想和他生活下去了,電視微波爐加一起也沒幾錢,用不著大動肝火的。你現在就是憋著一口氣,細想想沒必要的。
C. 男方用婚前的錢婚後裝修買家電,這些東西算婚前還是婚後的
財產公證過么?沒有就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除非他能提供明確的證明。
不過說實話,如果真的是他的就給他,不是你的,你想辦法搞到手,這就不好了
D. 婚前為結婚所買的傢具電器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婚前男方買的家用電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 婚前男方購買家電為婚後兩個共同使用,離婚後這個家電該如何分割
男方出錢並且在領取結婚證前購買屬於婚前財產
F. 結婚前一方買的家電離婚時可以帶走嗎
根據《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源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lihun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lihun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所以,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補償女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G. 男方結婚前買的傢具,家電屬於婚前財產嗎
結婚前買的傢具、家電都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里說的結婚,事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那一天,而不是舉行婚禮那一天。
H. 結婚前所買的結婚用品(電器,傢俱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除非夫妻之間有書面的協議規定財產為一方所有,否則視為夫妻共有財產。關於回這個問題我建議你仔細研究一答下《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關於<婚姻法>的解釋》。
至於你的「問題補充」,我很難從法律的角度回答,因為這涉及個人感情問題,法律是不調整的。但是我明確告訴你,因為你姐姐現在身孕,男方是不能單方面提出離婚的,即使訴諸於法院也難以得到支持,除非你姐姐也同意離婚。
I. 我對象結婚前要求買各種高檔的電器家電,我嫌貴認為買一般的就好,怎麼來和她聊
你的對象要求購買的家電的話,也是因為虛榮心作祟,現實很多普通的家電質量也是很好的,很多高檔的家電,也就是賣個牌子,沒有太大的
J. 結婚時男方買的傢具和電器屬於共同財產嗎
根據《中抄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前購買的為一方的財產,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