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梯改造最新规定
电梯改造最新规定具体如下:1、新规出台,取消原有的“一票否决制”。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新规”规定,只要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同意电梯,就可以提出申请并作出指示,然后进入施工阶段。2、体现资金共担机制。整栋楼中所有住户只要保证不使用,不受益,都可不参与资金分摊。3、提倡使用公积金等。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此工程,支持住户提取住房公积金。4、鼓励连片加装电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 电梯坏了维修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需要进行定期维护检查,若电梯停止使用超过三个月需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科报停止使用,在下次使用时需重新报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科申请使用,并需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发合格证后才开始使用。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3. 物业法对电梯维修的规定
电梯属于共用的设施,产权是全体业主所有。电梯坏了以后电梯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由物业承担;如果是在保修期外,按规定是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范围内支出。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维修费。
一、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是否就一定是不合理的。
1、在我们生活中,通常情况下。如果说,我们业主拒绝教你物业费。此时我们的个人征信就必然会有不良记录。
2、但是并不是说,在所有的情况下,你拒交物业费都是不合理的。
3、就比如说,这个物业公司私自对物业费进行了上调,那么这时,身为业主的我们,就有权利拒绝缴纳这些超标准的物业费用。
二、只要物业提供服务我们就要缴纳费用吗?
1、通常来说,在物业签订的合同范围之内,物业开始提供服务之后。
2、无论你的房子是否有人住,都需要缴纳效应的物业费用。
3、但是,物业公司如果私自进行了一些于合同无关以外的服务。那这是我们业主就没有义务去缴纳这种费用了。因此说,当物业人员在提供与合同没有关系的服务时,作为业主我们就可以选择拒绝缴纳这个费用。
三、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进行停水停电
1、如果业主因为拖欠了物业费。那么物业公司通常会采取对业主居房,采取断电断水的方法。
2、那么你知道吗?物业公司是无权对业主进行断电断水的吗?大家要知道,供应水,电这些都是水电局管理的业务。
3、物业公司只是帮助水电局代收而已?他们是无权进行水电的停用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 电梯大修年限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电梯有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
建筑物仅设计一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必须强制报废。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电梯的使用年限有特别的规定。但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定期保养,每年定期经过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定期报检制度
1、电梯交付使用前,工程部将全部安装、调整资料文件整理归档,并报国家电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验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电梯投入使用后,维修保养部负责一年以上的保修工作,建立保养、维修档案。
3、维修保养人员认真对电梯整体设备运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运行记录表,如在保养过程中发现问题,维保人员负责及时处理。
4、电梯使用一个月后,维保人员对电梯主要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5、电梯使用两个月后,维保人员对机械、电气设备进行认真检查、调整和维修保养工作。
6、电梯使用一年后,维保部组织维保人员进行技术检验,详细检查机械、电气部分,根据堆部件磨损程度,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
7、维修保养人员必须坚持“工作单“回签制度”。
8、若电梯停止使用后,要求恢复电梯使用,必须由维保人员进行仔细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后,并报国家电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若电梯发生事故,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经维修人员修复和做好记录,报国家电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大修、整改、升级改造的,经维修人员检修、更换主要配件、试运行及做好检修记录后,报国家电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对电梯使用期限到期的电梯,经维修人员检修后,报国家电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年检。
5. 电梯坏了维修时间规定
电梯坏了维修时间规定
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需要进行定期维护检查,若电梯停止使用超过三个月需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科报停止使用,在下次使用时需重新报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科申请使用,并需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发合格证后才开始使用。国家规定电梯检修周期;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十五天检查一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建筑物仅设计一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必须强制报废。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电梯的使用年限有特别的规定。但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定期保养,每年定期经过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几年中修一次,几年大修一次,有硬性规定吗?
现只对例行保养有强制规定一月2次间隔不超过15天,一般的中修大修取决于电梯的使用率与日常保养,还有对磨损后电梯的使用适应度电梯的维修保养:分为周巡视保养、月保养、半年保养、一年保养。制造厂家有特殊要求的,应遵照厂家要求,保养时如发现设备不正常,应进行认真检查,查出问题待修理正常后电梯再投入使用。)修理工程:分为中修和大修。
由于电梯相对于其它的起重设备有其特殊性,可不必统称为中修或大修,更接近实际的说法,可称电梯的中修和局部大修,或称大修、部分中修换件等,应根据电梯的实际情况决定,才更经济、更有实效,但一般正常使用情况下,当主机和电控设备磨损严重或性能全面下降时,应进行大修,大修时间宜定为5~6年一次,当部分重要部件磨损严重,运行性能下降要进行中修,中修时间宜定为3年左右一次。如果设备每日运行频率不高,设备状况及性能基本完好,修理周期可适当延长;当电梯的主要配套设备发生突发性损坏需立即更换时,此类工程不应受修理工程时间限制,技术要求同大修。若制造厂家有具体规定的,以及对技术指标有特殊要求的,可依厂家规定,中大修后的电梯应符合安全技术达标要求。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 民法典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定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说明,法律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同意门槛降低了。
一、建筑申请加装电梯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2、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拆迁和改造计划。
3、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4、符合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二、老社区安装电梯,有两个新方案“强制”加装
1、取消“一票否决制”,放宽加装电梯的门槛。改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参与表决,表决业主中3/4同意即可。如果1栋楼6层高,有12户业主,最低只需要8户参与表决、6户同意即可申请加装电梯。
2、采用共享电梯模式。
在共享电梯模式下,电梯的产权属于业主。如果业主想使用电梯,他只能支付使用费。在共用电梯模式下,施工方负责电梯的安装和后续的维修保养。对于电梯企业来说,除了使用费可以用来收回投资外,电梯广告也是一种收入。
三、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的必要性
1、我市大量7层及7层以上住宅没有设置电梯。老旧居民楼楼梯房,楼层高,出入不便。7层以及7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10多年前,经济社会水平不高,再加上山城地形高差较大(很多建筑可从楼中间进入),在已经建成的住宅中,有大量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都没有设置电梯。
2,“加装电梯”是顺应民生,有效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随着城乡居民老龄化问题逐渐凸显,出行不便的矛盾日益突出,居民要求增设电梯的愿望强烈。“悬空老人”下楼难,是全国很多城市面临的普遍问题,电梯成为老龄化社会的“刚需”。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说明,法律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同意门槛降低了。
7.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控制的规定有哪些
电梯安装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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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质量管理规定
1、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增强竞争能力的主要支柱,质量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必须保持质量稳定和质量优势,确保安全、可靠,“质量第一”是确保企业积极参加与市场经济及行业竞争的重要保证,也是确保企业持续发展和求生存的一项长远方针。
2、电梯安装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即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的核心,质量控制是质量保证的基础。
2.1质量保证就是对用户实行质量保证,包括维护用户的利益,使用户满意,并取得用户信誉的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
2.2质量控制是根据实际在电梯工程施工期间测量的结果,与标准对比,并对其差异采取措施的调节管理过程。
2.3在质量管理中重视“人”的因素,发挥公司全体人员在提高质量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3、质量保证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对电梯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实施对用户的质量保证。即保证提供优质的安装工程,保证提供优质的维护保养,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
3.1建立和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以提高质量为目标,确保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把质量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能和活动有效合理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确切任务、职责、权限而又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有机整体。
3.2按质量管理层次和工作范围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a.制定保证达到质量目标的质量计划、建立一个灵敏可靠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 b.建立一个有序、有效的质量检验工作体系、开展专检、自检、互检的质量保证活动。 3.3、质量保证应坚决贯彻“不搞下不为例”的原则,逐渐达到事先控制的要求。 4、质量控制是质保工程师代表总经理领导质量体系,按照人、机、料、法、环等因素实行全面、全过程控制的活动。
4.1、电梯工程安装施工质量控制,以安装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安装施工过程实行质量控制,竣工后接受第三方、监察部门监督检验及使用后的质量信息反馈。
4.2各专业责任人员的任命要满足岗位工作要求,其中主要人员应由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资格的机电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
8. 电梯安装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承接电梯安装业务所需的资格条件为拥有相关电梯的安装资质等级证书,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可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技术参数不限。 B级:可安装改造维修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t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自动人行道和自动扶梯。 C级:可安装改造维修: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t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杂物电梯、自动人行道和提升高度不大于6m的自动扶梯。
二、关于电梯工地现场的安装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安装现场所属地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分区域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电梯安装项目的告知程序,并向当地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递交开工报告等文件; 2、工地现场具备安装条件且电梯整机个零部件已发至现场; 3、专业的电梯安装人员。
9. 安装电梯有什么新政策
法律分析: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用维修资金部分的,应征得该专用部分的业主同意。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申请主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申请主体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申请使用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加装电梯专项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应急救援和电梯建设运营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不受影响。应以实用性为前提,不得占用消防疏散空间,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承办主体应当采购取得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的合格电梯。电梯的安装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需办理占地手续以及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10. 国家对物业电梯管理规定
使用电梯的场所越来越多,对电梯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但是电梯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为了切实加强电梯行业的管理,提高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国家经贸委为此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地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的制造、安装与维修进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
第四条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发证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建设部负责实施。
第五条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品种、型号,不准继续生产、销售、安装。违者按伪劣产品查处。
第六条电梯质量实行生产企业全面负责制。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实行由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制。使用单位订购电梯应同时签订电梯安装调试与维修合同(协议)。被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安装、维修企业,对其安装、维修质量向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凡未取得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单位,不准承担该企业所产电梯的销售、安装、维修工作。本规定颁发前在用电梯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后,由电梯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并出具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等单位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测发证。
验收中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电梯生产企业提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处理。
第八条电梯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持证上岗。司机离岗半年以上,应重新培训后继续上岗。
使用单位和承担维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型号电梯的使用、维修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并逐台认真做好记录,建档备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第九条电梯维修用备品配件,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或向电梯生产企业推荐(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
进口电梯的维修用备品配件原则上谁引进谁负责。
第十条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负责保修12个月。
第十一条电梯产品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产后,原电梯生产企业仍应继续提供在用电梯所需的维修用备品配件,或为用户提供代用件。
第十三条电梯在运行中出现的严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进口电梯的安装和维修,由电梯引进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