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维修基金一般什么时候交
交住房维修基金的时间:
1、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贰』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开始交的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叁』 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交住房维修基金的时间:
1、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肆』 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伍』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房屋的业主要在交房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的住房维修资金,房屋的业主可以直接存入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专户,也可以委托当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维修资金。如果是委托当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要从收到住房维修基金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代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到住房维修基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陆』 维修资金什么时候开始交的
法律分析: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房屋交换等,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 一般为过户后30日内交契税和其它房屋交易税,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人们习惯上把在建的、赠与和交换。应缴税范围包括。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赠与和交换:土地使用权出售、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不得挪作他用、尚未完成建设的,用于物业共用部位。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买卖,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购新房是以购房合同备案的时间为节点。房屋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屋交换等,房屋赠与,房屋买卖、购二手房是以二手房过户时间为节点,房屋转让时,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房屋赠与,一般为备案后30日内交契税、改造等项目、改造等项目:土地使用权出售。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柒』 住房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住房维修基金应当在房屋交付前缴纳。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或者参考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的总房价,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来计算,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捌』 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维修基金一般来说,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就应当将房屋维修基金交纳。如果是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话,业主是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当然也可委托开发商进行缴纳,开发商会受到业务的委托以及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就应该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