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维修基金回执单去哪里拿
维修基金只需要你携带合同到房产局缴纳就可以,不需要物业开单子首先,大家需要对维修基金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维修基金主要就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定数量的钱款存至专门的账户中,而这里面的钱财不能够随意的挪用,主要是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才能够使用的,而这笔资金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此外,维修基金是与具体房屋相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不存在了,那么维修基金相应的也就没有了,但是如果说房屋的产权发生了转让,那么维修基金是不会灭失的,而是直接转到了新一任的业主手中。维修基金对于业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缴纳维修基金的凭证一定不能够丢失,那么万一由于没有妥善保管而丢失了怎么办呢?其实也不用着急,只要四步就能够轻松为您解决。
第一步:您先到您所住的小区办申请,小区办一般会开据维修资金户卡来进行查询。第二步:您需要去机械能登报声明,这里只要选择当地较好的地区日报或晚报登报声明即可。第三步:您需要去房产局办理补办手续,在办理补办手续的时候,您需要携带区办所开据的手续、身份证、登报证明(整个版面)。第四步:等待补发的维修资金发票,在这您要注意的是在领取维修基金单子的时候要携带本人持身份证及领取凭证领取。
既然维修基金是由专门的业主委员会来管理的,那么房屋维修基金到底在什么时候才能够使用呢?房屋维修基金主要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也就说,只有是在对小区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修葺的时候才能够使用,如果只是业主个人的房子出现了问题,是不能够动用这笔资金的。
㈡ 维修基金在哪里交是房产局还是地税局
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回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答;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㈢ 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在哪里可以查看
在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的网站
维修基金是按照购房款的2%-5.2%来收取的,也有不专少地区是按照建筑形属式来规定收费的。
譬如说多层住宅按100元/平方米来交纳维修基金,高层全现浇结构住宅按150元/平方米来交纳维修基金,而高层框剪结构按200元/平方米来交纳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资金是在房屋保修期满后才能动用的,也就是在开发商承诺的保修期过了后,建筑出现问题,就可以提取使用。
涉及到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主要有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出现问题都可以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㈣ 住房维修基金在哪里交呢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属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㈤ 住房维修基金调档费用问题
去房产局问问吧,让房产局给开个证明就行了咯?一般住房维修基金大约是总房价的2%左右
㈥ 我把买二手房的维修基金单找不到了咋办
维修基金是和房子走的
一次性缴费
无论名字是谁的
只要房子地址一致就可以启用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发票找不到没关系
你可以去房产部门调档
都有档案!
调档后房产部门会在调档件上面盖章
就和原件一样了!
祝你好运!
㈦ 房产过户要开具房屋维修基金证明,请问到哪里开具
您好!
办理是指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还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办理手续是: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的条件: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和总业主人数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使用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个人分户帐不足使用时,不足部分由该业主 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管理机构外勘查验,确认维修项目并界定受益范围。 (三)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维修方案: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维修单位选择方式、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受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申请并确定维修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维修方案的组织实施人应当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决算、业主意见表、分摊明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管理机构根据维修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管理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维修合同约定留存质保金,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至维修单位,并从相应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向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报告。 (三)受益业主签名表。 (四)维修工程预(决)算书、超过5万元的维修项目的审价报告、维修合同、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公示维修方案、维修决算、分摊明细等相关资料。 (六)工程维修验收合格证明及维修发票。 (七)其他相关资料。
望采纳,谢谢
㈧ 契税 维修基金 怎么交到哪里
契税征收机关: 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一般为所在地房管局或者地税部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http://www.gdltax.gov.cn/km/jsp/search_new/policy_show.jsp?contentId=
契税的缴存标准:
以昆山为例子给大家介绍: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既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也不属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
(另:1999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可选择适用2%的契税税率;2008年12月22日至2010年9月30日购买的普通住房可选择适用1%的契税税率。)
注:1.普通住房: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5)61号文件规定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
资料来源:昆山房产信息网 http://www.ksfc.gov.cn/ks_index/index.aspx
注意: 每个地方实际情况不同,参考当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相关条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房屋维修基金的征收机关: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管局,住建局)
房屋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
擦考资料:http://ke..com/link?url=--_X3xkcMrFXwborK
㈨ 苏州市维修基金系统中心怎么进
据说维修基金以用完,但顶楼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