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给水排水由哪个单位管接雨水污水管道又是什么单位负责
给水由自来水公司管,排水接雨水污水管道都由市政排水公司管
㈡ 楼房排污管漏水,谁来负责
都可以找物业协助解决,如果是户外排污管且房子刚交付不满五年的,开发商负责。
如果是户外,房子交付超过五年的,物业负责。
如果是户内,因为老化或者自然损坏造成的,物业负责,
如果是户内因为自己装修改造引起的过度老化和损坏,自己负责。
㈢ 市政排水由哪个机关负责
法律分析:市政排水管道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原特区内由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光明区由深圳市光明区环境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其他各区由各区国有排水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答:市政排水管道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原特区内由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光明区由深圳市光明区环境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其他各区由各区国有排水公司负责运行维护。
法律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㈣ 市政排水管道归什么单位管理
摘要 :市政排水管道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原特区内由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光明区由深圳市光明区环境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其他各区由各区国有排水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答:市政排水管道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原特区内由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光明区由深圳市光明区环境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其他各区由各区国有排水公司负责运行维护。
㈤ 排水管道运行管理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排水管道运行管理包括的工作内容分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内容:
排水管道管理方面 注意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排水管道应明确雨水管、污水管或合流管的类型属性;在分流制排水地区,严禁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养护方面应定期巡视排水管道;
检查井采用防盗型的铸铁井盖和雨水箅子,或采用混凝土、钢纤维材料或其它符合材料的将该和雨水箅子。当发现井盖缺失会损坏后,必须及时安放护栏或警示标志,并在8小时内恢复;排水管道检查方面管道施工后的移交检查包括,渗漏、错口、积水泥沙、碎砖石、固结的水泥浆、未拆除的残墙、坝根等;
施工移交后的运行期间也应加强管道的检查工作,包括检查管道的功能状态和结构状态两类检查。功能检查包括管道积泥、检查井积泥、雨水口、排放口积泥、泥垢和油脂、树根、水位和水流及残墙、坝根等。结构检查包括管道裂缝、变形、腐蚀情况、错口、脱节、破损与孔洞、渗漏及异管穿入等。功能状态的检查周期一般为1~2年一次,结构性能状态的检查周期为5~10年一次,施工质量差和重要的管道检查周期应缩短。应急事故检查包括渗漏、裂缝、错位、积水等;
排水管道维修方面在管道维修过程中应注意,重力流排水管道不应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污水管、合流管和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雨水管应采用柔性接口的管道。封堵管道时应先封上游管口,再封下游管口,拆除封堵时,应先拆下游封堵,再拆上游封堵。如需废除主管道,应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除了原位置的翻建管道外,旧管应在所有支管均已接入新管后才能拆除;废除的旧管应该拆除,实在不能拆除的,应该进行填实;
档案及信息管理方面排水管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排水管网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排水管网档案资料应包括工程竣工资料、维修资料、管道检查资料及管网图等;排水管道工程竣工后,排水管道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以便今后的运行管理。另外排水管道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采用计算机技术对管网图等空间信息实施智能化管理,减轻运行管理工作量,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㈥ 小区公共排水管道坏了谁负责修理
法律分析:小区公共管道维保期一般是两年。如果在维保期内则由承建单位负责维修;反之不在维保期内则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修。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㈦ 市政污水管道修复方法有哪些
由于下水管道的老化(常年埋设于地表下面时间长于50年的管道)的增加,并且有一种说法说是长于30年的管道会导致道路沉降,而为了避免此类事故,作为下水管道管理者,需要系统的进行排水管网的检测,检测管道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测工作,是维护和保护管道的有效措施。
由于降雨和冲洗街道等原因,会把树枝、不规则石块等冲人下水道,但是这些东西不会轻易随着流水进行流动,长期滞留于管道内部,容易导致管道破损、堵塞等情况,而且由于下水管道狭窄,人工无法进入内部手动清除这些障碍,这时就需要使用管道检测修复机器人来进行作业。
目前,在上海、广州和扬州等地均引进了CCTV管道检测成像系统,高压清洗车、风机吸污车等先进维护设备,已应用到污水管网普查维护当中。广州市迪升探测工程公司将CCTV成像系统应用到各园区管网建设工作中,大大减轻了以往管网普查的难度和强度,是得以往需半年的普查工作缩短至三个月,在加快管网接受工作进度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道内部情况视频资料,为推进广州市加强污水管网科学化管理运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污水管道的病害分类及原因:
管道病害主要分为结构性病害和功能性病害两种。
而这其中结构性病害主要有:破损、变形、错口、脱节、渗漏、腐蚀、橡胶圈脱落等;
功能性病害主要有:沉淀、树根、洼水、障碍物、管道穿越等。
污水管道病害的主要原因:
(1)管道承插口的密封材料老化或脱落,接口处出现泄漏;
(2)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道路的整修及扩建,地下水位的变化等造成地面的不均匀下沉,原来铺设的管道也随之出现不均匀沉降从而接头处被掰开缝隙造成管道泄漏;
(3)各种工程建设施工对管道的机械性破坏。
(4)在软基处理地段,由于人为因素,道路沉降稳定时间不足,便急于施工见效,使得管道建设不久后因沉降严重造成管道损坏。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管道存在的问题并非是整体性的,仅仅是由于个别原因造成管道的整体失效。
非开挖污水管道修复工艺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1)考虑损坏的类型:根据损坏的程度以及相关管线的影响程度,比如只是少量接口损坏可用点状修复,而这些需要细致的巡查工作;
(2)考虑施工质量的稳定性:了解不同工艺的特点以及施工地点的地形结构,选择适宜的工艺,比如嵌补、注浆法等,而注浆法有时稳定性会较差;
(3)考虑对水流的影响:比如套环法、短管内衬法等对水流会有一定的影响;
(4)考虑工期长短,施工环境的要求、考虑对周围管线的影响:如嵌补涂层注浆法工期较长,螺旋内衬可以适当带水作业,而裂管法对周围管线存在影响的可能,以上几种修复方法各有各的优点和缺陷。
(5)考虑造价:在综合考虑了以上各种工艺的技术优缺点后,造价反而是影响选择关键,比如cipp的质量相对于其他较好,螺旋内衬可带水作业,但是贵。
㈧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200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预处理厂、紧急排放管、长江排放管、上升管喷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100米的防护提;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统,截流支线水口、闸门井、专用检测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第三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规划、环保、水利、土地、环卫、卫生、航道、港(航)监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携带证件,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第七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持证有偿使用。第八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第二章设施使用管理第九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当在污废水排放口设置具有监测仪器、间隙不大于10厘米的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其污废水排放口设置的专用检测井中的格栅间隙应当不大于1.5厘米。
专用检测井、专用管道由排放单位自行保养、维修,并确保其完好无损。专用检测井不准擅自拆除、废弃。第十条为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特殊情况下,市排水处对排放单位可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者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单位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市排水处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者排放量的措施,必须事先通知排放单位。第十一条为保护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船舶在长江出口防护堤警告牌至合流一号灯桩之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100米的水域范围内停航或者抛锚。
(二)在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100米的防护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用地范围内新建码头或者从事有损于延伸管的其他活动。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总管外缘10米内或者污水连接管外缘6米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堆置物件或者从事有损于截流总管和污水连接管的活动。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检查井、进水口透气井、闸门井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或者排放易沉固体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气体。第十二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穿越江、河的截流总管两端,设置警告牌或者明显标志。第十三条市排水处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事先向市排水处提供有关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施打桩工艺程序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两侧实施基坑工程,且基坑边缘与管道中心线之距离小于4倍开挖深度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载荷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第十五条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放污废水进入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应当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者不畅的,排放单位应当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六条排放单位因管理不当,造成污废水冒溢引起突发性事故,对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者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有损害的,排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排水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