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屋维修基金增值收益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住房维修基金是每家每户在入住前交纳的,是以小区的名义开的银行账户,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存了一段时间后肯定会有银行利息产生,这个就是增值收益部分的钱,也是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
② 住房维修基金新规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又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住房维修基金新规如下:
1.维修资金用途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2.交存和使用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出售公有住房应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应急使用经现场查验后组织实施维修,维修完毕后进行公示。维修资金可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用于购买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有关保险。
3.接受业主查询
维修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定期组合存款等,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维修资金检查活动。
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条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③ 物业维修基金怎么算
物业维修基金是依据有关法规筹集的用于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
(一)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
1.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2.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性交纳,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3.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比较来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为科学,但鉴于建安造价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采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应适当提高交纳比例。此外,还可以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减轻今后续筹资金的压力。
(二)维修基金的管理现状问题。在收取维修基金时候,通常都是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公司强制代收房屋维修基金,办理产权和缴纳维修基金捆绑式办法,这种往往容易造成房屋维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样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放在开发商的手里,安全性让人担心是可以想象的。开发商可以利用职权容易侵占房屋维修基金。而在管理维修基金时,虽然法规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从客观条件上,造成某些业主委员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挪用甚至贪污数额巨大的房屋维修基金。更有甚者,一些开发商往往成立项目开发公司,一旦项目开发销售完后,项目公司也就不存在,业主所交的维修基金也就无法追缴。个别管理公司将维修基金据为已有;有的管理公司滥用维修基金,把本属于管理费支出的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养护费用在维修基金里开支;要么盲目企求设备的更新,加大业主负担。
有的地方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必经过业主大会批准,但由于业主大会召开难或业主大会不批准,导致该修的房屋或设备问题无法解决,影响业主的居住和物业安全使用。
也有地方规定,当物业公共地方或公用设备设施发生维修、更新时,使用的能是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由于银行利息很低,维修基金增值太少,一方面大量维修基金闲置浪费,另方面业主又不愿再交维修基金。自维修基金上缴之后,单个业主就失去了维修基金的处分权,有些业主于是抱着“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对维修小区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的事不大关心,不愿参与。这就导致了有的业主不交物业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使用方案无法通过,许多小区的维修基金自缴交之后多年闲置不用等情况。
(三)乱用维修基金问题。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往往把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不分,把理应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费用承担的开支转嫁给维修基金支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也不区分保修期内和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一概统统由业主用维修基金负担。另外,有的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交自己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的物业管理。
④ 国有企业小区物业维修基金怎么管理
维修基金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专款专用,由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三、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小区管理部门审核后使用。
五、业生委员会成立后,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小区管理部门核定后使用。
六、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需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按上例划分使用。
七、维修基金帐户内金额不足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续筹。续筹的维修基金,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八、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按幢建帐,核算到户。维修基金的使用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每年一次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九、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十、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的余额应按业主缴交的比例退还给业主。
⑤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征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不能。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回设施、设备进行大答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交增值税吗
一、正面回答
不需要,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此,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分析详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商品住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公有住房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1、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3、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⑦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运用论文怎么写!!!!!!!!
请看看下面这篇物业管理的论文,其中有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运用的:
突破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瓶颈
众所周知,随着商品房市场的蓬勃发展,“业主”与“物业公司”这两个词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但是它们绝多数是作为一个矛盾的主体出现。虽然这不是一个好的现象,但是问题的出现就有它的必然性。我们就必须正视它的存在,应当考虑如何去解决它,当然在这个解决的主体中也须要政府的加入。
通过上网了解,以及报刊杂志等查阅,给我这样一种感觉:绝大多数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集中于这两个方面:一、业主认为自己的支付了相应物业管理费,却得不到相应的服务;二、正好相反,物业公司却认为公司相应的投入却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其实,这也是市场经济的结果,这两者之间是一种合作的关系,而每一方都极力想在最少的投入中获得最大的收益。那么,我们应当怎样去平衡双方的利益?如何做到恰到好处呢?既然是市场经济的问题,那么就要用市场经济是方法去解决它,毕竟,解铃还须系铃人。
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产品的定价
由于公共服务产品的消费选择方式受到限制,因此其产品价格形成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我国多数城市中,由政府部门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但是在运行中,物业管理企业都把这种最高限价作为向业主的收费标准。由于收费标准与服务提供之间没有一套相互制衡的机制,物业管理企业的目标是多收费少服务,增加利润;业主的目标是少缴费多获得服务,二者产生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因此出现了不少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现象。
为了抑制这个矛盾,应当建立竞争性的物业服务产品价格形成体制,即通过业主委员会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限价的基础上通过投标竞报物业服务产品的价格,由业主委员会选聘报价最低的投标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在中标后擅自提高服务产品价格或者服务质量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由业主会员会提出劝戒,如果不改正,可以辞退物业管理企业,并开始新一轮招标,由此形成良性互动的价格形成机制。
但是,通过竞争降低物业服务产品的价格方式,然而要使它这种机制发挥作用还需要有物业管理规模化经营相配套。据对北京市1270家物业管理企业的调查,平均每个企业78人,管理面积是8.2万平方米。如果物业费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月物业费收入是20.5万元。支出如下:1.人员工资,按每月每人1000元计,共支出7.8万元;2.办公用房租金,按每人用房6平方米房屋租金每日每平方米2元计,房租支出2.8万元;3.绿化、维护成本3.6万元;4.水、电、车等管理费支出6万元;5.营业税1.13万元。总支出21.3万元,出现亏损。有两个办法,一是提高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3元收费累计24.6万元,赢余3.1万元。二是增加管理面积。按照有关专业人士分析,维持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正常运转,且其收费水平业主也能够承受,需要管理20万平方米的物业。北京市现有物业管理企业约1700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房面积为9616万平方米,其他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面积为809万平方米,相当于每个企业的管理面积为6.13万平方米(按2002年物业管理企业数1584家计,相当于6.58万平方米)达不到正常运转的水平,因此,在这个方面也必须实行优胜劣汰的法则,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规模化运营。
二 物业管理中收支平衡的问题
为降低物业服务产品的价格还应实行收费统收统支平衡使用的方法,物业管理收入和支出是一个整体,不能就单项收入维持单项支出,简单匹配将会导致收费上升。如小区绿化维护费用较高,靠单项收费维持,势必费用很高。小区停车收费收入较高,支出较低,应将此项收费统筹使用。小区停车收费是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租金,而不是所谓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看管费,其收入应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费支出和管理费支出后的余额为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平衡小区其它项目的支出,这样做有利于降低物业服务产品的价格。实际工作中,这笔钱往往落入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腰包,如按每辆车停车费月支出150元计,拥有100个车位的小区,每月停车费的赢余就会达到1.1万元,因而,物业公司在追求利润同时,也应考虑一下这个方面的问题,这样做有利于缓解价格矛盾。
三、公共维修基金的托管方式和保值增值问题
据测算,在50年的住房使用期内,房屋维修和设施设备改造累计支出贴现后,与购房当年住宅价格的比例约为0.5:1。由于不可确定边界的房屋公共空间、共有设施共同所有权的存在,为减少日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收缴的麻烦,我国现有的政府文件规定,对公共维修基金实行预交制,即新建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由买房人按房屋售价的2%额外交纳公共维修基金。2002年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额813.8亿元,应收公共维修基金16.3亿元,实际归集7.8亿元。这笔钱如何托管?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局归集,具体落实到市区县小区办负责收缴存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市小区办代管.统一存在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有的直接移交物业管理公司托管。由于业主委员会没有专业基金投资经验,只能将这笔钱作为长期存款放在银行,以息支付维修费用;由于物业管理企业也缺乏专业的理财经验,也基本上将这笔钱存放在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增值主要靠利息,按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公共维修基金的增值每年不到3%。
在我看来,社区公共维修基金是社区业主的共有财产,而作为这些资金的动用者来说,这是他们开展各种工作的保障,所以我认为这一部分的基金应当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保管。但是,为减轻业主日后维修负担,保持公共维修基金的增值,应该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理财。为保证维修基金运作的安全性,由政府部门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归集,运用该笔资金发放长期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在5%左右,比银行储蓄增加2个百分点。据推算,北京市商品售后公共维修基金约有59亿元,房改房售后公共维修基金余额29亿元,累计88亿元,如改由政府部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归集统一运用,在保证安全性的基础上每年增值增加1.8亿元,以50年为周期进行推算,分散归集分散运用较之集中归集集中使用,将会使公共维修基金的全体交存人损失增值资金约90亿元。
总之,用市场的手段来调节费用标准去理顺原有不顺畅的关系,是比较可取的,虽然我们的改革经历了20多年,但社区管理的关系,尤其是最为敏感的价格确定方面的关系多年以来用行政手段一直难以理顺,现在,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个问题应当会迎刃而解。
备注:以上数据统计均来自于《北京日报》
⑧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及细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因此,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住宅维修资金只能由于维修改造等住宅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不可以用,也不可以挪用。业主们也有权监督,可以提出查看余额、或者维修资金的明细。若有发现挪用的情况,可向当地审计部门举报。
⑨ 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出卖、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公有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私有住房的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该项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主管机关主管本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与协调。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归集与使用第五条房屋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按下列标准向基金主管机关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缴交维修基金:
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出卖人按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缴交。该项维修基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划入市维修基金专户,归出卖人所有。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购买其他商品住房、住宅区含单幢住宅内的非住宅商品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
四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含出租商品住房的,房屋产权人按房屋评估价的3%缴交。
五取得拆迁私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住房的,原房屋产权人按现有房屋评估价的1%缴交。 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内余额不足依照前款归集的维修基金总额的30%时,物业管理企业可提出续筹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报基金主管机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占该幢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第六条归集的维修基金必须缴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基金主管机关开设的市维修基金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开设的帐户为二级帐户。业主委员会应委托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其帐户内的维修基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管理机构代管。第七条归集的维修基金自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具体办法由基金主管机关制定。第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毁损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房屋出卖人或由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基金主管机关审核后划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急修、抢修情形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先行维修,再按前款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第九条维修基金的支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内统筹使用;
(二)住宅共用部位或单幢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从该幢维修基金中列支;
(三)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按每幢房屋建筑面积占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每幢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
(四)维修结算凭证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核认可或业主签章认可。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帐目每6个月至少向全体业主定期公布1次,接受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的,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并报基金主管机关备案。第十二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报经基金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将维修基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第十三条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空闲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