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急维修资金金额限制
首次拨付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60%。维修工程验收公示后,申请人持验收报告、审价报告、《运城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尾款申请表》等资料,申请拨付应急维修费用的90%。
涉及维修一般金额的,申请人应通过竞争性谈判、比选或其他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参与比选的维修施工单位应不少于3家,比选应当有业主代表全程参与监督。涉及维修金额较大的,申请人需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施工单位。开标和评标,应当有业主代表全程参与监督。维修工程验收公示后,申请人持验收报告、审价报告、《运城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尾款申请表》等资料,申请拨付应急维修费用的90%。
应急维修项目可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相关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需立即补交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依法追收。由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组织代修或者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2. 刚刚发布:《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官方解读来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和“医疗金”,是老百姓的钱,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多年来,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管和使用,一直以来都是业主和物业之间频发纠纷的问题所在。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3月29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制定《办法》依据:
《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立法适用范围:
《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资交存管理:
1、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截止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该房屋维修资金。
2、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我市房改成本价的2%。
3、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商品房屋账户、已售公有住房账户和公共账户。
4、业主可以直接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交纳维修资金,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代收。建设单位代收业主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自收到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存入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5、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和续交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续交,并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自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6、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屋已出售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补交。
物业专项维修资使用管理:
1、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2、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
3、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4、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维修项目,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从房屋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售公有住房账户有维修资金余额的,优先分摊使用,余额使用完毕后,业主通过续交、补交等方式建立商品房屋账户。物业主管部门应逐步取消已售公有住房账户。
5、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提出使用方案。
(2)申请人对使用方案进行公示并组织业主表决。
(3)申请人按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4)申请人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5)备案拨付。物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关于拨付维修资金的公示》。申请人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拨付维修资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2)电梯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3)消防设施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松动、脱落;
(5)玻璃幕墙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
(7)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8)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采取应急维修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进行公示。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社区居委会,经共同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7、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规范房屋维修市场,可以定期公布推荐一批信誉好、能力强的维修企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建立维修资金使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库,选择一批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咨询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维修资金使用提供相应服务。
8、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4)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5)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监督管理:
1、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把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列入招标依据,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
2、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
3、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月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每年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4、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5、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
6、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7、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3. 大修基金是房屋“保命钱” 四种情况下不得动用
小区的维护应该由物业支出费用还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是物业和业主长期以来面对的一个尖锐矛盾。3月7日下午,西安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筹备组第四次交流会在高新区永利国际金融中心举行,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陈晴律师受邀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题讲座,全市30余家业委会从业代表聆听讲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称大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房屋的“保命钱”“养老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到底如何使用,这是众多人最关心的问题。陈晴律师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简称“双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简称“双过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四种情况下,禁止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讲座结束后,参会人员开展业务交流探讨。“学习,我们一直在路上。”绿地世纪城A区业委会主任黄胜利在交流中表示,西安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筹备组还将组织开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学习、公共收益的来源和管理等专题讲座,帮助更多的业委会提高工作能力。
4. 业委会串通物业动用维修基金
法律分析:1、购买没有缴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时,一定要先到房管部门查询其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查询时须携带产权人的身份证或房屋产权证。 2、有些房屋在办理产权证时已经缴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此情况下: (1)如果账户余额不足30%,那就需要按现行标准补缴这块费用后再过户; (2)如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为首缴标准的30%以上,办理产权过户时,维修资金同时过户。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今后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5. 物业维修房屋费用怎么算
物业公司维修房屋费用的承担如下:
1、物业公司维修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2、物业公司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由业主按照各自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或者以公共维修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6. 住房维修基金新规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又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住房维修基金新规如下:
1.维修资金用途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2.交存和使用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出售公有住房应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应急使用经现场查验后组织实施维修,维修完毕后进行公示。维修资金可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用于购买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有关保险。
3.接受业主查询
维修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定期组合存款等,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维修资金检查活动。
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条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7. 物业公司维修房屋费用怎样承担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维修房屋费用的承担如下:
1、物业公司维修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2、物业公司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由业主按照各自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或者以公共维修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8.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你好,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第一部分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房屋本体:
拆换加固受损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恢复承载能力。
整体修缮户外墙面、顶棚、踢脚线、外檐、雨篷抹灰层或块料面层。整体修缮公共部位楼地面面层。
玻璃幕墙整体灌注结构胶,更换变形铝合金框架、损坏玻璃。(铝塑板墙面参照执行)
户外走廊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室门窗整体修换。
(二)公建配套:
1 、道路(路幅宽 7 米以下):路面破损50% 以上,整体修复路面、路沿。
2 、绿地:经验收投入使用一年后,原有绿地率下降 30% 的,进行补栽、补植。
3 、公益性设施(休闲椅凳、垃圾桶、亭廊、台、池、雕塑、游乐场、健身设施等):经验收投入使用三年后,设施自然损坏需修换的。
、小区围墙及大门:因自然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第二部分 共用设备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垂直电梯
1 、机房部分:
1 )曳引机组:更换电动机定子、转子、轴承;减速器轴承、蜗杆、从动轴。
2 )限速安全系统:更换限速器、安全钳、涨紧轮。
3 )控制屏:更换主控板、励磁板、电源板。
4 )选层器:整体更换。
5 )终端保护装置:更换上、下极限杠杆、钢丝绳、钢丝绳涨紧装置。
2 、井道部分:
1 )轿厢、轿架:更换轿厢、操纵箱(内召)、超满载装置、安全钳。
2 )自动门机构:更换轿门安全触板、开关门电机。
3 )导轨:更换变形损坏部件。
4 )导靴:整体更换。
5 )曳引钢丝绳:全部更换。
6 )对重:更换导靴。
7 )缓冲器:更换缓冲弹簧或活塞。
3 、厅站部分:
1 )召唤按钮箱(外召):各层全部更换。
2 )层楼指示器:各层灯具、线路全部更换。
望采纳!
9. 常州维修基金知识:哪些费用不能从中列支
在常州收过新房的业主应该都知道,2008年3月24日是一个界限,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金额差别很大。分别为30元/平和120元/平,100平方的房子就相差了9000元!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后,哪些费用又不能从中支取呢?
根据规定2008年3月24日后取得土地的常州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业主交存。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商品房,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交存;不配备电梯的商品房,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交存。
2008年3月24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业主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交存,开发建设单位按小区总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交存。
现在基本上在售的新小区都是2008年以后拿的土地,并且配备了电梯,所以业主交付时需要缴纳120元/平的公共维修基金。
那么,哪些费用不能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取呢?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及住宅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占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后发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6、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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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常州住宅小区哪些费用不能从维修资金列支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是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而对于何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住宅维修基金,相信很多人对此并不熟悉,今天搜狐焦点常州地产将为大家详细解释,以下四种情况下不能从维修资金列支费用。
答:(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4)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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