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Ⅱ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Ⅲ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
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Ⅳ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原则包括什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原则包括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和政府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与财政部联合签署发布,共六章四十四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Ⅵ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Ⅶ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方法
摘要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Ⅷ 住房维修基金新规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又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住房维修基金新规如下:
1.维修资金用途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2.交存和使用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出售公有住房应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应急使用经现场查验后组织实施维修,维修完毕后进行公示。维修资金可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用于购买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有关保险。
3.接受业主查询
维修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定期组合存款等,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维修资金检查活动。
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条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Ⅸ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①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②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