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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尽维修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1-14 18:34:17

❶ 什么是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在此情况之下,如果租赁物存在修复可能,则引发了应当由何者负修缮义务的问题。《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实务中,出租人修缮义务的条件主要包括:(1)租赁物确有修缮的必要。
所谓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需要修缮才能满足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正常使用收益的需要。如果租赁物虽然因种种原因发生了毁损,但这对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收益不发生不良影响,那么租赁物就没有修缮的必要。
(2)租赁物有修复的可能。
修复的可能,是指租赁物经合理的修理之后能够恢复原状或者基本上恢复原状,并能满足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正常使用收益的需要。所谓合理的修理,即对租赁物的修理在经济上费用合理;所谓修复,也不要求经过修理后租赁物完全恢复原状,只要能够达到满足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状况即可。(3)承租人作了修缮的通知。
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则很可能无法了解租赁物的现状或者不便了解。因此,当出现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时,承租人应当通知出租人。(4)当事人无另外约定,法律无例外规定。
合同法崇尚私法自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由承租人负责租赁物的修缮,则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另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修缮义务人,则按照法律的规定,例如,《海商法》规定,“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应当指出的是,出租人未履行修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相应的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❷ 出租人应当履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是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租赁物是建筑物或者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因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际上是出租人为保证其收回投资的一种抵押担保物权,承租人则拥有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所负保管、维修义务的规定。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就是妥善保管租赁物、严格按照合同的技术操作规程使用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保养、维修。这是因为,一方面承租人得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出租人须容忍承租人为使用收益,另一方面租赁物虽为承租人选定,但为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为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为保护出租人利益的需要,应负保管义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只得自己使用租赁物,而不得擅自转租,更不得处分租赁物。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处分租赁物的,是对他人财产的处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且不能返还时请求损害赔偿。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对租赁物无维修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于租赁物期间届满后收回标的物加以使用或者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需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不仅需妥善保管标的物,而且负有维修保养标的物的义务。

❸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受损怎么办

你好,除非合同对维修义务的承担另有规定,否则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回出租答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人最终承担。《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❹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

1.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约定的适用状态,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物有瑕疵而妨碍使用,出租人有义务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使用,或另换同类租赁物交付使用。如果租赁物附有从物,例如,机器的配件、检修工具等,从物也一并交付承租人。如果租赁物的技术性较强,出租人还应交付有关装配图纸、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资料。(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么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谓维修,是指租赁物不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对租赁物进行修理,以使其达到约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状态。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必须符合租赁物是在出租期间发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等条件。当租赁物出现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应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l)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租赁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撤毁、改变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2)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他人。同时,(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二房东”现象有悖于合同法的规定。
(3)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入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归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除法律另有规定,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原状。如果出租人对租赁物正常使用并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合理的老旧和磨损进行赂偿。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了改装或改建,那么承租人座予恢复原状。
3.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出租人处理租赁业务的一整套会计处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从出租人角度看,租赁可以分为经营租赁、销售式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和举债经营融资租赁,而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4,承租人又称“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❺ 承租人承担所有风险意味着附有维修义务吗(外墙体)

租赁合同中维修责任谁承当
承租人 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同时,在使用租赁物时必然会有正常的消耗,这就有一个对租赁物的维修问题。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
一般有几种情况:
一是有些租赁合同,法律就规定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例如,海商法规定,光船租赁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保养。有时为了能够对租赁物及时、更好地进行维护,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责。
二是根据商业习惯,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责。例如,在汽车租赁中,一般都是由承租人负责汽车的维修的。
三是根据当地民间习俗,如在我国西南地区的房屋租赁中就有
大修为主,小修为客
的说法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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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出租人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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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❼ 出租人什么情况下具有维修义务

律达网:
出租人尽维修义务并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它应具备一些条件:
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有维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已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发挥效用的情况,不进行维修就不能使用,出租人应对租赁物进行及时的维修,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有维修的可能。有维修的可能是指租赁物损坏后能够将其修好以恢复或达到损坏前的状态,如果租赁物已彻底损坏,没有修复的可能,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就转化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义务,如减少租金等。
有维修的正当理由。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一般是在承租人按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租赁物的损耗或者是由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对租赁物的正常的维护,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不负有维修的义务。如承租人租赁一架塔吊,因自己安装不符合要求出现了问题,不能使用,就要由承租人自己负责重新进行安装。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需要承租人的协助来履行的。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当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维修时,承租人不能拒绝出租人维修租赁物的要求,而应当积极配合出租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例如,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在雨季前对房屋进行维修,以保证在雨季到来时不致漏水,承租人就应当积极协助出租人。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承租人如果有可能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租赁物的进一步被损坏等等,承租人的这些义务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附随义务也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

❽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怎么办

一般来说,抄出租人袭的义务主要有:1、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2、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3、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修缮租赁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如果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则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类: 1、如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出租人仍不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2、出租人不及时修复租赁房屋,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选择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

❾ 出租人有维修的义务吗

现实问题

小林和同学合租了一套房子,房屋中各种家具电器都齐全,小林与房东订内立了房屋租赁合容同,期限为一年,并预付了两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但是搬进房屋后不久,房里的冰箱就出现了故障,小林致电房东要求维修,房东口头答应,但迟迟不上门修理。几次三番,小林提出要求退租房屋,房东却说,由于合同期限没到,如果要退租那么就会扣除冰箱修理费用和一个月的房租违约金。那么,房东的说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上述案例中只是出租房屋中一个冰箱出现故障造成无法使用,并不影响承租方小林对房屋的使用,小林不能因此而主张解除合同,但小林可先行垫付维修费用修理冰箱,垫付后可向房东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❿ 出租人什么情况下具有维修义务

出租人尽维修义务并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它应具备一些条件:
1.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有维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已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发挥效用的情况,不进行维修就不能使用,出租人应对租赁物进行及时的维修,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2.有维修的可能。有维修的可能是指租赁物损坏后能够将其修好以恢复或达到损坏前的状态,如果租赁物已彻底损坏,没有修复的可能,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就转化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义务,如减少租金等。
3.有维修的正当理由。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一般是在承租人按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租赁物的损耗或者是由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对租赁物的正常的维护,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不负有维修的义务。如承租人租赁一架塔吊,因自己安装不符合要求出现了问题,不能使用,就要由承租人自己负责重新进行安装。
4.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需要承租人的协助来履行的。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当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维修时,承租人不能拒绝出租人维修租赁物的要求,而应当积极配合出租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承租人如果有可能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租赁物的进一步被损坏等等,承租人的这些义务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附随义务也是应当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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