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舍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义务教育法》第制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
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❷ 中小学学校标准化建设中校舍设施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 文 说 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创造与完善。
第四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及有利于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便于教学管理等原则确定。
第七条 校舍用房组成中各类用房的设置是根据教育日益发展和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以及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考虑的。它是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依据。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办学的合理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地区以及边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有特殊需要的学校,如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章未列出的用房,并可适当扩大有关用房的面积。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 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既要考虑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要考虑使学校形成适当的规模,实行"最佳规模"办学,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应避免规模过小,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新建、扩建、改建城镇居民住宅区时,城市规划、开发等有关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测算拟建学校的规模,并选择合适地段,按本标准规定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和校舍面积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学校的服务半径,要尽可能避免中小学生尤其是小学生,穿越高速公路、铁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而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校址选择。新建、迁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址一定要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
第十条 校园规划设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体,构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以便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活动、交流的环境空间。
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卫生的教学与育人环境,学校应避免各种城市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水、尘埃的污染。尤其是主要教学用房应与铁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学校设置独立的变配电系统,有利于管理用电和保证用电。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能够满足不断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设备逐步增多的需要。校园内,室外各种管线宜设直埋式敷设或暗设电缆沟,以保证使用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规模较小的学校,教学和办公用房可设在同一幢楼内,但应注意各功能部位布置合理、联系方便,避免相互干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学校生活用房应逐步实施建设与管理社会化,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校园内的生活用房不应妨碍教学区的建设与使用,并应便于经营管理社会化。
升旗是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形式,校园内必须设置旗台、旗杆,如无合适位置,可在主要建筑物上设置附墙旗杆。
为保证师生出入校门的安全,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性标志。围墙,要有利于学校安全管理,通透式围墙有利于延伸校园景观和视野。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鉴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学校建设可一次完成,也可分期建设。本标准在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中规定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规划指标是根据学校规模和办学需要应配置校舍的面积指标,编制和批准学校建设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总体规划不应低于指标。基本指标是学校分期建设时,首期应建成的校舍面积指标。
二、本标准在核算校舍建筑面积时所涉及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系采用各种用房综合的平面利用系数,即K=0.6。
三、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测算,如附表4-1、4-2、4-3、4-4、4-5。
第十二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包括直接或间接为教学服务的各种用房。
一、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普通教室。普通教室是小学生在校学习的主要活动空间。其面积由额定席位、课桌椅尺寸及平面布置方式等因素决定。小学校学生的课桌按单人课桌平面尺寸600mm×400mm或双人课桌平面尺寸1200mm × 400mm 考虑。在后墙和侧墙上,可设置储物柜,每生一格。平面布置参见附图1、附图2。
表4-1(1)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540
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531 1977 2444 2890
1、普通教室 61 12 732 18 1098 24 1464 30 1830
2、专用教室 516 516 516 516
自然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仪器标本准备室 61 61 61 61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86 — — — —
美术教具室 23 — — — —
书法教室 86 — — — —
语言教室 32 1 32 1 32 1 32 1 32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学用房 283 363 464 544
多功能教室 100 130 160 19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使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540
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图书阅览室 120 170 220 270
科技活动室 — — — —
心理咨询室 — — — —
体育活动室 — — — —
体育器材室 40 40 61 61
二、办公用房 244 314 380 446
教学办公室 80 124 164 204
行政办公室 14 4 56 5 70 6 84 7 98
广播社团办公室 14 20 26 32
会议接待室 — — — —
德育展览室 30 30 30 30
卫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1 14
总务仓库 28 34 40 46
维修管理室 — — — —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366 519 663 811
教工单身宿舍 58 87 115 144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168 251 334 416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 — — —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92 133 166 203
附表4-1(2)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规 划 指 标 备 注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
人 30班1350
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464 2983 3753 4217
1、普通教室 61 12 732 18 1098 24 1464 30 1830
2、专用教室 765 838 1144
附表4-3(1) 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918 2559 3199 3840
1、普通教室 67 12 804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2、专用教室 737 856 975 1094
实验室(理、化、生) 96 2 192 3 288 4 384 5 480
仪器标本准备室 23 4 92 5 115 6 138 7 161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96 — — — —
美术教具室 23 — — — —
书法教室 96 — — — —
地理教室 96 — — — —
语言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技术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学用房 377 497 616 736
合班教室 110 150 190 23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图书阅览室 181 261 340 420
科技活动室 18 — — — —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心理咨询室 18 — — — —
体育活动室 — — — —
体育器材室 63 63 63 63
二、办公用房 414 500 586 692
教学办公室 120 180 240 320
行政办公室 14 7 98 8 112 9 126 10 140
广播社团办公室 22 28 34 40
会议接待室 30 30 30 30
德育展览室 50 50 50 50
卫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1 14
总务仓库 34 40 46 52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531 768 998 1231
教工单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314 470 628 782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 — — —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104 149 192 235
附表4-3(2) 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960 3919 5092 5751
1、普通教室 67 12 804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2、专用教室 1048 1167 1501 1620
实验室(理、化、生) 96 2 192 3 288 4 384 5 480
仪器标本准备室 23 4 92 5 115 6 138 7 161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美术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书法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地理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语言教室 96 1 96 1 96 2 192 2 192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技术教室 96 1 96 1 96 2 192 2 192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1 23 2 46 2 46
3、公共教学用房 1108 1546 1983
<, /TD> 2121
合班教室 110 150 190 23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图书阅览室 181 261 340 420
科技活动室 18 2 36 3 54 4 72 5 90
心理咨询室 18 1 18 1 18 1 18 1 18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体育活动室 700 1000 1300 1300
体育器材室 40 40 40 40
二、办公用房 424 534 658 788
教学办公室 120 180 240 320
行政办公室 14 7 98 9 126 11 154 13 182
广播社团办公室 22 28 34 40
会议接待室 40 50 60 70
德育展览室 50 50 50 50
卫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2 28 2 28
总务仓库 34 40 46 52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697 997 1290 1586
教工单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440 659 880 1097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40 40 40 40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104 149 192 235
附表4-3(3)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各类用房面积表
单位:m2
名 称 平面利用系 数 12班600
人 18班900
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
人 备
注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基本指标 面积合计 0.6 2863 4772 3827 6379 4783 7972 5763 9605
生均指标 7.9 7.1 6.7 6.4
规划指标 面积合计 0.6 4081 6802 5450 9084 7040 11734 8125 13542
生均指标 11.4 10.1 9.8 9.1
附表4-4(1) 城市普通完全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
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581 3226 3870 4515
1、普通教室 67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36 2412
2、专用教室 856 975 1094 1213
实验室(理、化、生) 96 3 288 4 384 5 480 6 576
仪器标本准备室 23 5 115 6 138 7 161 8 184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96 — — — —
美术教具室 23 — — — —
书法教室 96 — — — —
地理教室 96 — — — —
语言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技术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学用房 519 643 766 890
合班教室 150 190 230 27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
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图书阅览室 283 367 450 534
科技活动室 18 — — — —
心理咨询室 18 — — — —
体育活动室 — — — —
体育器材室 63 63 63 63
二、办公用房 530 624 718 826
教学办公室 200 268 336 404
行政办公室 14 8 112 9 126 10 140 11 154
广播社团办公室 28 34 40 46
会议接待室 40 40 40 40
德育展览室 50 50 50 50
卫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2 28
总务仓库 40 46 52 58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786 1022 1252 1491
教工单身宿舍 108 144 173 209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480 636 794 954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 — — —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150 194 237 280
附表4-4(2) 城市普通完全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3941 5119 5781 6613
1、普通教室 67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36 2412
2、专用教室 1167 1501 1620 1908
实验室(理、化、生) 96 3 288 4 384 5 480 6 576
仪器标本准备室 23 5 115 6 138 7 161 8 184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美术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书法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地理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语言教室 96 1 96 2 192 2 192 2 192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2 192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技术教室 96 1 96 2 192 2 192 2 192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2 46 2 46 2 46
3、公共教学用房 1568 2010 2151 2293
合班教室 150 190 230 27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图书阅览室 283 367 450 534
科技活动室 18 3 54 4 72 5 90 6 108
心理咨询室 18 1 18 1 18 1 18 1 18
体育活动室 1000 1300 1300 1300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体育器材室 40 40 40 40
二、办公用房 568 686 804 936
教学办公室 200 268 336 404
行政办公室 14 9 126 11 154 13 182 15 210
广播社团办公室 28 34 40 46
会议接待室 50 60 70 80
德育展览室 50 50 50 50
卫生保健室 14 2 28 2 28 2 28 3 42
总务仓库 40 46 52 58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1015 1314 1607 1909
教工单身宿舍 108 144 173 209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669 888 1109 1332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40 40 40 40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150 194 237 280
附表4-4(3) 城市普通完全中学各类用房面积表
单位:m2
名称 平面利用系数 18班900
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
人 36班1800
人 备注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基本指标 面积合计 0.6 3897 6495 4872 8120 5840 9734 6832 11387
生均指标 7.3 6.8 6.5 6.4
规划指标 面积合计 0.6 5524 9207 7119 11865 8192 13654 9458 15764
生均指标 10.3 9.9 9.1 8.8
❸ 承包学校后勤维修都需要什么
学校后勤人员管理办法(第1篇) 学校后勤人员管理...经常检查使用情况,受损情况,及时维修。
学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处管理的各类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涉及房屋、道路、水、电、暖维修、绿化改造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 后勤处是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收集、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对校内所有后勤维修改造工程负全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1.校内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将目前由其使用或管理的各项设施存在的问题于当年9月底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后勤处,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依据。要求报告写明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造要求及改造预期目标;
2.后勤处接到报告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使用单位意见,确定项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经费预算及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结果,区分轻重缓急情况,申报学校立项。后勤处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项目实施,未批准项目不得执行。
第五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后勤处:
1.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2.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抢修等)。
第六条 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
1.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学校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造价在3000元以内物业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更换玻璃、更换灯管等);
2.专项维修工程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维修改造以及学校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消防设施的改造,造价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第七条 专项维修的各类维修项目,均应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三章 立项工程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扩建、环保设施改造与建设、道路大修与改造、环境绿化改造与建设、学生宿舍维修与改造、各类生活服务设施的维修与改造等经费支出;
2.工程设计费、监理费;
3.为完成维修改造工程需要支付的其他不可预见费。
第九条 必须严格控制立项工程的工程预算。决算一般应控制在10%的变化范围之内。如有经费缺口,须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和主管后勤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予以追加。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项目确定
1.根据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在3000元以内由用户向后勤集团或物业管理部门直接申报维修。后勤处负责对校内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物业管理维护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2.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通过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并负责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3.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会同校审计室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共同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后勤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审计室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4.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负责成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标工作小组,并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复后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由后勤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审计室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5.涉及水、电、暖、气等特殊工程,由天然气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垄断经营的项目,需要议标的由后勤处写出报告,由学校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组织议标。
❹ 根据什么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
❺ 国家新三包规定是什么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保证办法。需要注意的是三包政策对应的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故障服务。是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新的三包政策规定三包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❻ 最新中学校舍建筑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2、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可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3、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学校规模(班数规模、在校学生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学校适宜办学规模为24至48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原则上不再设立24个班以下的高级中学和规模过大的学校。
(三)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履行报批手续。
2、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工住宅应纳入本辖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3、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扰。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4、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的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以形成优美、人文、和谐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5、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6、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7、学校水、电、暖设施在设计中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室外水、电、煤气、热力、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配变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8、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9、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和科技活动用地等组成。学校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
1、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应按相应学校规模,满足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学校建筑用地按建筑容积率(学校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建筑用地面积之比)0.9计算。
2、体育用地
体育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场、篮(排)球场、乒乓球场、体育器械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
田径场内应设置1至2个沙坑,篮球场和排球场比例宜为2:1,不应在田径场内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游泳池、网球场及其它类别体育场地。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见表3-1:
表3-1 普通高中学校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场地类别
学校规模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田径场
(含足球场)
(㎡/片)
≧300米环形、100米直跑道(足球场长60-90宽45-60)10152
≧300米环形、100米直跑道(足球场长60-90宽45-60)10152
400米环形、
100米直跑道(标准足球场)
16089
400米环形、
100米直跑道(标准足球场)
16089
400米环形、
100米直跑道(标准足球场)
16089
篮球场
(片×㎡/片)
4×608
4×608
6×608
8×608
10×608
排球场
(片×㎡/片)
2×286
3×286
3×286
4×286
5×286
室外乒乓球区(台)
8
10
12
16
20
占地面积
(平方米)
13156
13442
20595
22097
23599
3、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化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普通高级中学校园绿化用地应不低于平均每生4平方米,新建学校必须留足绿化用地,绿化用地率不得低于35%。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见表3-2。
表3-2 普通高中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单位:平方米
学校规模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建筑用地
12733
16194
19331
24461
29656
体育用地
13156
13442
20595
22097
23599
绿化用地
4800
6000
7200
9600
12000
用地合计
30689
35636
47126
56158
65255
生均占地
25.57
23.76
26.18
23.40
21.75
说明:1、本表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校园四周代征土地面积。
2、本表校园占地面积不含选配功能室及寄宿生食堂、餐厅、宿舍,自行车存放地等建筑占地面积。
四、 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等。
专用教室包括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美术(书法)教室、史地教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及辅助用房等。
公共教学用房包括综合电教室、图书馆(室)、网络中心、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体育馆)及辅助用房等。
2、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文印室、档案室、卫生保健室、仓库等。
3、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宿舍、管理员值班室、配电房、车库、浴室、厕所等。
(二)校舍建筑面积
普通高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标准见表4-1:
表4-1 普通高级中学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单位:平方米
规模
项目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教学及辅助用房
5455
7115
8564
10827
13157
办公用房
856
970
1104
1372
1616
生活服务用房
565
660
771
1010
1241
校舍总使用面积
6876
8745
10439
13209
16014
生均使用面积
5.73
5.83
5.80
5.50
5.34
校舍总建筑面积
11460
14575
17398
22015
26690
生均建筑面积
9.55
9.72
9.67
9.17
8.90
说明:1、本指标不含选配用房、自行车存放及寄宿生的食堂餐厅、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等建筑面积。
2、平面利用系数K=0.6
(三)校舍用房面积
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附件1。
(四)校舍建筑标准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及《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 执行,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五、装备条件标准
学校教学、办公和生活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求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课余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以及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安全、规范的要求,合理配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图书资料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学生使用的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课桌椅、多功能橱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高中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标准。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各科教学的实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湿度调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隔音等教学、办公、生活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育条件和环境。
(二)学科教学专用设备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适当考虑学科间的综合性与交叉性合理配置。各学科专用设备配备目录中标明选配或在配备数量上加括号的器材设备为选配器材设备,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
理科实验室的固定设施设备,按《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 要求配备;其他学科专用教室以及公共教学用房中需要的固定设施设备,按《山东省高级中学实验室建设与配备标准》(鲁教基字〔2006〕14号)要求配备。
1、理科教学专用设备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理科教学专用设备,应能适应理科教学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操作性等特点,便于学生参与知识产生过程,掌握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以及便于师生互动。应配置能够满足中学进行物理、化学、生物、数学、地理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通用仪器、测量仪器、专用仪器、模型、标本、挂图和图片、演示器材、玻璃器皿、实验安全保护用品等设备。
高中数学、 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实验仪器、器材,按国家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级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进行配备。其中选配设备由学校依据所用教材进行配备。
高中探究实验室装备按《山东省普通高中探究试验室配置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7]15号)标准配备。
2、文科教学专用设备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文科专用教学设备,应能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便于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师生互动。应配置能够满足中学进行思想政治、语文、外语、历史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设备。
高中文科教学专用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2。
3、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
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应能适应音乐、美术的教学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与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
(1)美术教学器材设备
美术教学器材设备的配置,在满足师生美术教学的需求基础上,学校还应兼顾师生美术活动及特长学生专业发展的需求。特色学校可根据自身要求,配备相应器材设备。
高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应根据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并参照教育部教体艺〔2002〕17号《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及时配备能满足现行教材所需的美术器材。美术教学器材具体配置标准见附件3。
(2)音乐教学器材设备
音乐教学器材设备的配置,在满足师生音乐教学及音乐活动的需求基础上,学校还应兼顾师生开展舞蹈、戏剧表演等其它艺术活动以及特长学生专业发展的需求。特色学校可根据自身要求,配备相应器材设备。
高级中学音乐舞蹈教学器材应根据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并参照国家教育部教体艺〔2002〕17号《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及时配备能满足所选用现行教材所需的音乐器材。音乐、舞蹈等教学器材具体配置标准见附件3。
4、体育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
配置体育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应本着规范、安全、耐用的原则合理配备,并及时补充。其主要设备包括能满足体操、田径、球类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械,测量、计时工具和挂图、教学软件等。具体配置标准见附件4。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学校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相关器材配备。
配置学生体质测试专用教学设备应依据教育部教体艺厅[2005]7号《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配备具有学生身高、体重、肺活量、握力、坐位体前屈、一分钟仰卧起坐、台阶试验、立定跳远、跑步(50m、50m×8、800m)测试功能的相应器材。具体配置标准见附件4。
卫生保健设备的配置,主要包括医务室完成学生发育和健康检查、治疗、卫生保健教育和管理等任务所需要的设备、器材及辅助材料。具体配置标准见附件4。
心理咨询室设备的配置,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电视机、影碟机、收录机、小型情绪调节器械、心理图书资料、常用心理测量工具和统计软件、资料柜等。有条件的学校可在心理咨询室中增添心理活动区和阅览区,也可以单独建室。
5、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
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通用技术教学设备,应能满足中学开展通用技术教学的需要,便于教师灵活组织教学和学生有效学习。通用技术教学设备主要包括教学活动所需要的教具、实践工具、道具、模型、图表、文献检索软件、图书卡片等。通用技术教学设备按国家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级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进行配备。其中必修模块所需设备为必配,选配设备由学校依据所用教材和所选模块进行配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普通高中应当根据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手段发展的实际,配置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和其他的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整合,满足信息技术课教学、学生网络学习活动、教师研究活动和网络备课,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应当包括能满足各类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与校园网络和校园广播电视系统等。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应按最大班额每人一台计算机配备,并另配教师用机(服务器)、小型交换机各一台;教师用计算机按专任教师每人一台配备。为保证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有效利用,学生用网络终端除计算机教室集中设置外,每个普通教室和各学科专用教室都应当设置网络接口。教师办公室应当配有足够的网络终端。有条件的学校可配备校园随身听系统。具体配置标准见附件5。
学校校园网建设按教育部(教基司[1999]15号)《初、中等学校校园网建设规范》执行。农村高中应建有覆盖主要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场所的校园网络,并以专线方式与互联网相联。能充分满足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教学以及教师备课、教学及教科研需要,使校园网络成为学校教育教学的工具。城市(含县城)高中应在上述基础上,实现网络到班到室,初步拥有数字化校园的应用系统,满足学生网络学习、教师研究活动和网络备课,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采用宽带接入互联网。
(四)图书馆设备
学校图书馆(室)应设藏书室、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宜按借阅合一的方式布置)、教师阅览室。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为主。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置阅览室。
学校图书馆(室)装备应按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规定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未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室)、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师生阅览室中阅览桌椅的数量按教师数的33%、学生数的10%配置。有条件的学校可增设电子阅览室,增加电子图书、音像视听资料的配备,并有计划逐步配备计算机、录音、扫描仪、复印、刻录机、打印机、文献保护等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校园网相结合,实现电子图书资源共享。馆藏图书内容应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各种馆藏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必须是国家合法出版物。馆藏图书应按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低于藏书标准的l%。图书、报刊资料的配备标准、藏书分类比例标准见附件6。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服务设备。
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电话、复印机、传真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及单身教职工宿舍设施、锅炉房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
办公及生活设备由学校本着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办公、生活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的原则配置。
六、师资配备标准
按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制度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为学校配备合格专任教师、实验人员和管理及工勤人员,新补充的高中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应占一定比例,且专任教师学科、年龄、职称、性别等结构合理,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教师要按规定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职后培训,逐步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业务能力。
七、公用经费标准
各地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拨付到学校,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促进学校的均衡发展,使其尽快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❼ 谁能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校体卫工作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
❽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8)校舍维修要按照什么条例执行扩展阅读:
案例:家长抱怨就开除学生民办学校哪来这个权力
日前,河北曲阳实验学校几名学生家长因在微信群里发了学校的“负面信息”,抱怨该校女生宿舍30多个孩子一个宿舍,空调每天只开两个小时,导致孩子被学校开除。
对于学校住房紧张的原因,一名家长分析称,一方面是学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是学校把校园内的一栋楼租给了曲阳县交通局。曲阳县教育局一位负责人称,已成立调查组调查此事。
河北曲阳实验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被开除的学生当时正在读八年级,还在义务教育阶段。这所学校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不但应该纠正错误,让学生回学校学习,而且,当地教育部门还要追究学校的责任。
另外,对于民办学校不顾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导致学校不能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条件,当地教育部门也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有必要追究监管失职的责任。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确保每个学生得到有质量保障的义务教育,地方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教,维护每个学生的合法权益。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这是针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而言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必须严格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就连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都不得开除,何况对于没有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了。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分析,学生被开除,只是因为学生家长在微信群里发了学校的“负面信息”,抱怨住宿条件差。就此处分学生,令人匪夷所思,家长抱怨与学生有什么关系?如果学校不满家长的抱怨,那应该针对家长而不是处罚学生。
而且,家长在微信群反映的是事实,并非无中生有造谣,这也属于家长的合法权利,学校应该针对家长提出的意见做出回应和解释。不回应、不解释,就把学生开除,这是禁止家长提出批评意见,并拿开除学生要挟家长。
本来,上民办学校属于受教育者的差异化选择,相对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应该更重视声誉,以此吸引学生(家长)选择,因此要特别重视家长的意见。
但是,近年来,由于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匮乏,义务教育资源不均衡,有的民办学校对待学生(家长)极不友善,具体表现包括:劝退成绩差的学生,开除违反校规的学生,把有意见的学生家长踢出群,为追求办学收益不断扩大班额招生。
这些做法都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但对此,民办学校办学者以及一些社会舆论却以“这是民办学校”,“给受教育者的不是义务教育”为由将学校劝退、开除学生的做法合理化,认为民办学校没有保障学生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学生被劝退、开除后,可到公办学校入学。
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十分错误的。虽然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由学生自愿选择,要收学费,但是,学校的教学内容是义务教育内容,劝退、开除学生,也会导致学生辍学、失学。因此,民办学校也是不能随意开除学生的。
即使学生不愿意再来民办学校读书,学校也要跟踪了解其转学到哪里读书,不能不管其去向。根据201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的义务教育巩固率只有93.8%,切实降低义务教育辍学率是每所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再回到河北这所民办学校,该校开除学生不但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让一个宿舍里挤进30名学生,也是违规办学,这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而曲阳县交通局租借民办学校的校舍办公,也是不对的,学校的办学场地不能挪为他用,更何况办学场地极为紧张,出租后连基本的办学标准都达不到。
必须进一步调查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尽到监管责任,以及交通局为何要租借民办学校的场地。因此,亟须组成独立的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追究责任,以此强化地方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意识。
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具体条例规定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7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
第三章学校
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❿ 寝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 学生宿舍守则
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学生守则》和我校《宿舍管理规定》。
2.树立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对学校有意见可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提出,不准起哄,乱丢乱砸。
3.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任何炊具自做饭菜,一经发现没收炊具,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
4.在校学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寝室就寝,不准擅自换寝室,换床位。
5.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出操、就餐、就寝、上课。晚上熄灯后,不得随便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者要进行登记,在规定的学习、休息时间内,严禁打闹喧哗及进行各种有碍别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6.男同志非公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如不听劝阻,强行闯入者,宿舍管理员及门卫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7.提高警惕,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并报宿管中心、保卫处。
8.严禁携带有毒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鞭炮。
9.保持室内整洁、门前清洁,做到卧具折叠一致,桌凳摆放一致,各种用物放置有序;不准随地吐痰,积存脏衣,乱丢果皮纸屑,乱倒饭菜和向窗外倒水、扔垃圾。
10.严禁在走廊和大厅里存放任何物品,包括纸篓、扫把等卫生工具,未包装的垃圾以及自行车等。垃圾用塑料袋装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放在走廊边上(上午:8:00以前,下午:2:30以前)。
11.不准在宿舍内私接电源、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电热、电暖设备和在走廊、地板上烧纸生火。节约用电,每间寝室每人每月给予8度电、4方冷水(热水25元/方,省高校、省物价局规定无补助),超过部分按市场实际价收取,并按寝室人员平摊,(超过部分每月初到宿管中心办公室结算,无故不上交者学校做停水停电处理)。
12.爱护宿舍的公共财物,不准在墙上打洞,不要猛力拉门窗、拖拉桌椅子或在上面乱刻、乱画,严禁用脚向墙上踢及用手向墙上掷球,严禁用脚踢门、踢墙、踢走廊走格,无火灾时,不准随便搬弄消防器材。
13.严格钥匙管理制度,学生不得擅自调换门锁,发现问题应及时到门卫或宿管员登记,住一楼的同学不得自行安装或更换室内外用锁。
14.爱护公共财物,如有下列情况,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按原价赔偿损失:
(1)不关闭门窗、开窗不挂风钩,造成门窗玻璃损坏者。
(2)对发配给个人的桌凳等用具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者。
(3)因调换寝室而没办理交接手续,造成财产丢失者。
(4)在宿舍操动体育器材、破坏墙面、地板、门窗和损坏灯具者。
(5)人为造成下水道堵塞者。
1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按原价1-2倍罚款:
(1)私接电源,私用电炉、电热器等电器设备者。
(2)化公为私,用公物送人情或因打架斗殴破坏公物者。
(3)损坏水电设施者。
(4)在宿舍内使用任何炊具自做饭菜者。
(5)私自安装或更换室内家俱用锁及门锁者。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1、住宿者必须按时缴纳水电费、煤气费和其它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理收费。
2、晚上全院学生宿舍按规定时间关大门和熄灯,住宿者必须按时回宿舍休息,因特殊情况迟归者,需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准入内,不准翻墙爬门进入宿舍。
3、未经学校(院)同意,不准在房间内留宿非本房间人员,并严禁留异性人员住宿。
4、学生宿舍计算机和校园网的管理使用,参照《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执行。
5、必须注意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学生房间除正常的使用计算机、电视机、收录机、电风扇及其它校方同意使用的家用电器外,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棒、电茶壶、电熨斗等高功率或危险性的电器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家用电器;严禁私接电线、偷电。违反本规定对他人或院方财产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6、必须保持宿舍内外的整洁卫生,房间内不得张贴不文明健康的装饰,不准在宿舍内外乱扔、乱吐、乱丢、乱倒脏物;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
7、必须爱护宿舍内的家具、水电设施、门窗、门锁、电话等,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住宿期间无条件服从学校对宿舍的调整(高考搬迁)。
8、不准在宿舍走廊打球、溜冰;不准敲打铁桶、脸盆、餐具、口盅等器具;任何时候不得喧闹起哄或向楼下摔东西,并禁止在宿舍区内打架、斗殴、谩骂、酗酒、聚众哄闹。
9、提高警惕,注意防火防盗。房间内严禁使用蜡烛、煤油灯等明火照明;严禁使用液化气瓶,严禁燃放鞭炮、烟花和在走廊内烧东西。
10、进出学生宿舍必须佩戴胸卡,离开房间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以及房门钥匙,不准将房门钥匙交给其他人员。
11、房间内发生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和报警。
12、以上各条款请住宿者严格遵守。因住宿者违反规定而造成的财物损失、人身伤害及政治影响等,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13、本管理规定由学院授权总务处办公室、宿管中心办公室解释。
第三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存放以下电器:电炉子、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电水壶、电熨斗、电热毯及末经批准使用的电器。宿舍内只限在学习桌上使用台灯,不得在床上及室内其他位置使用。
(二)、学生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和乱拉电线,离开宿舍前必须检查并断开各种电源插头。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存放各种火源:蜡烛、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以及其他种类火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以及放射性危险物品。
(四)、不得随意移动拆卸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指示牌。学生宿舍内不准挂布帘和床围子。不准在电器、照明设备上悬挂装饰物品。
(五)、宿舍电路为限制负荷配置,不能使用大功率饮水机、电视机等非宿舍配置电器。
(六)、学生宿舍男、女生楼内禁止异性随意出入,禁止宿舍内留宿本楼以外的其他人员。
(七)、宿舍楼早晨6:00开门,晚上23:00时关门(考试期间晚关门时间可延至24:00时)每日上午8:30时至9:30时卫生检查及封楼查房。晚熄灯后不放人员外出。杜绝迟归现象,迟归这应当主动接受询问登记,未经许可学生不应在外留宿。
(八)、住宿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宿舍区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未经许可宿舍楼内不准推销和销售商品。
(九)、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以及现金、存折等要妥善保管,发现失窃等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学生处、宿管中心)以及本楼管理人员帮助查找。
(十)、宿舍内不得醒酒、躺卧吸烟、打球、跳绳、赌博、聚众闹事、吸毒、传播、复制、叛卖非法出版物,不得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理方法
(一)、学生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应当进行批评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凡违纪者,取消基本年度参评各类先进个人奖、助学金资格。所在宿舍取消本年度参评“文明宿舍”的名额资格。
(二)、对违章用电者一经查出,违章者应主动将违章电器、火源移出宿舍或交宿管中心存放。违章电器包括:电炉子、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电水壶、电熨斗、大功率床头灯等非宿舍配置用电设施;凡不能做到“人离电断”的在插通电器和床铺上的在接通电器均按违章电器处理。对不能说明违章电器使用人的宿舍,所在宿舍成员共同承担相应违纪处理。对屡次使用违章电器经批评纠正无效者,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在宿舍通电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宿舍控电设备连续跳闸断电,该宿舍成员应主动坦诚说明原因或要求设施检查。否则视为恶意超负荷违章用电,宿管中心将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宿舍限时断电。并通知有关院系对违章用电者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四)、对于干扰、阻碍学生工作人员和宿管人员正确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同时全校通报。
(五)、因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火源给他人人身、财物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肇事者应当按有关规定负责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六)、对醒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末经允许擅自留宿者,在宿舍内擅自留宿异性给予全校通报或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或《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七)、对于违反学校计算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电脑观看、传播任何带有反动、淫秽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字、图片或影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使用电脑超过规定作息时间影响到他人休息的按违章电器处理。
(八)、对于私接电源、乱拉电线、存放易燃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毒品以及具有反射性等危险品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则
1、 学生宿舍的日常安全工作由宿管中心保卫人员负责,业务受学校总务处指导,重大事件由学生处和宿管中心联合负责调查。
2、 宿舍实行“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宿舍区安全。宿舍治安综合治理以宿管中心和学校保安组联防网络。
3、 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炉、电热杯、热是快、电饭煲等),不准私接电线,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在宿舍内点火做饭,违犯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造成损失巨大的,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4、 破坏公共设施、消防设备者、须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5、 严格执行出入证制度,学生一律凭学校办理的出入证出入宿舍楼。强行出入者给予通报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6、 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因学校工作、活动需要进入宿舍的,必须征得宿舍管理员的同意。
7、 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外校来访者必须填写会客单,并在指定一点会客。晚上十点钟以后停止会客。
8、 宿舍按时开关大门。学生必须在宿舍楼关大门之前回宿舍就寝,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次者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9、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和反动、淫秽书刊、音响制品进入学生宿舍。
10、学生不准在宿舍从事任何经商、出租活动。
11、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区。
12、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赌博。
13、个人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携带物品外出应主动向门卫出示证件,经门卫仔细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五章 学生宿舍钥匙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生宿舍钥匙的保管、使用及维护,保障学生宿舍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部分:钥匙种
一、钥匙种由生活辅导员负责保管,不得将钥匙种放于人流频繁之处,钥匙种须存放于值班室的文件柜并配置两把锁,两把锁的钥匙分别由两名生活辅导员保管。
二、因学生宿舍的维修、抄水电表等,需使用钥匙种进入学生寝室的,须由两名生活辅导员(或水电维护人员)一起在《学生宿舍钥匙种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填写“领取时间” 和“归还时间”需精确到日、小时、分钟;),领取钥匙种后由一名生活辅导员带领相关人员进入(需两人及两人以上同时进入),钥匙种使用完毕后须由两名钥匙种领取人在《学生宿舍钥匙种类使用登记表》上再次进行归还确认的登记。
三、钥匙种一般不得作为学生日常钥匙使用的补充,在同一房间的全部学生忘记携带钥匙时,可凭学生胸卡由生活指导员确认其身份后,按照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领取程序办理。
四、生活辅导员在将其管辖学生宿舍的全部钥匙种收集齐全后,粘贴胶布并标明房号,按照房间序号用铁线将每层楼的钥匙种分别串连后,再将所有楼层钥匙种并联。
五、生活辅导员定期对钥匙种上的胶布进行检查以发现是否有脱落或字迹淡化的,及时修复。不得私自拆开铁线改变房号顺序或原先的串连、并联方式。
第二部分:学生钥匙
六、学生自入住宿舍领取钥匙后,有使用钥匙的权利和保管钥匙的义务。
七、学生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不允许由于保管不善而导致钥匙的损坏、丢失等。
八、学生不得私自配制钥匙,配制钥匙须报学生生活辅导员处批准,缴纳相应费用后由学校后勤办统一配制。
九、学生退宿时须上交其房间钥匙,缺失者按有关规定赔偿。
十、宿管中心组织人手统一对学生退宿后上交的钥匙进行整理、修补、处理。
十一、钥匙板除因分派钥匙的需要外,其他时间禁止摆放于值班室内。剩余钥匙应统一整理后用文件柜密封保管。
第三部分:说明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宿管中心办公室。
第六章 内务标准化管理标准
概 述
为深入开展我校校园文明建设,营造有校区特色的宿舍文化,为广大学生创造一个整洁、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学生实施内务标准化管理。
内务标准化管理是我校区学生宿舍管理探索中的新思路、新模式,它是通过对学生宿舍内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来达到“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目的。内务标准化管理制度所包含的相关文件有:《内务标准化检查标准》、《内务标准化奖惩标准》、《内务标准化工作细则》、《内务标准化评分标准》等。
在内务标准化实施的时间方面,除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实施时间与本校区教学时间同步,但在期中、期末复习考试期间暂停实施。
内务标准化检查标准
一、卫生
1、保持房间门前走廊的卫生,无垃圾及其它杂物等;
2、保持门的清洁,包括宿舍门、厕所门、阳台门等;
3、保持墙壁、地板的清洁,包括天花板、地板、房内墙壁等;
4、保持窗户的清洁,包括房间的窗户、厕所的窗户、阳台的窗户及其窗台等;
5、保持冲凉房及阳台的洗手盆、厕所的便池等的干净;
6、保持写字台、书架、床架及椅子等套床系列的清洁;
7、保持电风扇、电脑、灯具、电开关、饮水机、电话机等电器设备的清洁;
8、保持扫把、拖把、垃圾桶等清洁工具的清洁,每天应对垃圾进行清理;
9、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备注:以上检查通过眼观、手摸(配合纸巾),鼻闻等方式进行。
二、美化
1、房门背后贴有拟订的《值日表》及《宿舍文明公约》等;
2、家具、鞋子、行李箱、纸盒、书籍、洗发水、毛巾、牙刷、水桶、脸盆等及其它个人物品统一摆放、整齐有序;
3、房内没有淫秽物品或其他不良书画,无乱张贴现象,无乱接电线、乱拉网线等现象;
4、被褥、蚊帐等按照《学生军训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格式,叠放整齐;
5、无乱放衣物鞋帽,适当调整书架内摆设物品的格局;
6、清洁工具应摆放于阳台,阳台不应堆放杂物;
7、为美化寝室环境,可适当添置装饰品。
内务标准化奖惩标准
内务标准化的奖惩,必须将其与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与内务标准化管理背道而驰的学生,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奖励
(一)每月评比产生“内务标准化每月文明宿舍” 及“内务标准化每月优秀宿舍”
1、根据每月内务平均成绩的排名及综合评估,评出“内务标准化每月文明宿舍”,通报表扬取得优秀成绩的寝室,赠送其一定量的生活用品或减免其寝室当月水电费20元。评得“内务标准化每月文明宿舍”的寝室成员每人加德育分1分,室长加2分。各座“内务标准化每月文明宿舍”名额比例为:各座参与内务标准化管理的寝室的5%。
2、根据每月内务平均成绩的排名及综合评估,评出“内务标准化每月优秀寝室”,除通报表扬取得优秀成绩的寝室外还将给其赠送一定量的生活用品。各座“内务标准化每月优秀寝室”名额比例为:各座参与内务标准化管理的寝室的10%。
(二)学期评比产生“内务标准化模范寝室”
每学期期末进行学期总评,对全院参与内务标准化管理的学生宿舍进行综合考评,评出“内务标准化模范寝室”10间,各奖励人民币150元、颁发荣誉证书。“内务标准化模范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德育分1分,室长加2分。
(三)学年评比产生“内务标准化标兵寝室”
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期末,除参照奖励标准之(二)评选“内务标准化模范寝室”外,还将在一学年中(两个学期)选出的“内务标准化模范寝室”中综合其两个学期的内务标准化成绩,综合考评后得出“内务标准化标兵寝室”5名,各奖励人民币200元,颁发荣誉牌匾及荣誉证书。
(四)其它补充说明
在评比中获得“内务标准化每月文明宿舍”、“内务标准化模范寝室”、“内务标准化标兵寝室”的寝室有义务作为样板宿舍,在不影响学习与作息的情况下,供其它宿舍参观、学习与咨询。
二、惩处
(一)月平均得分70分以下的寝室,依据《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宿舍内务标准化奖惩标准》,在德育测评学年总成绩中对其寝室成员每人减1分,室长减2分。
(二)学期平均得分70分以下的寝室,依据《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宿舍内务标准化奖惩标准》,取消其寝室成员参与各项评优及获取奖学金的资格。
(三)内务检查成绩将定期汇总并报送学生办,辅导员将对成绩不佳的寝室成员进行批评教育;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对与内务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背道而驰者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内务标准化工作细则
一、时间安排
(一)检查时间
生活指导老师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7:00(每周二次)
1、生活部负责周四16: 00—17:00为2005级、2006级和2007级学生宿舍的规定性检查时间,其他时间为学校行政不定时检查及突击检查时间。
2、学校行政不定期对宿舍检查及进行突击检查。
(二)存档、反馈、总结时间
1、当天检查完毕后,生活指导员将内务成绩录入网络系统(或学校公布栏公布)。录入后将评分表归档并妥善保存。
2、检查完毕后,生活指导老师于当天内对60分以下的寝室成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于当天17:30前将寝室名单以书面等形式报送其学校学生处年级辅导员。
3、生活指导老师在每周一上午9点前,将上周内务平均成绩70分以下的寝室名单汇总后上交至宿舍管理员处,由管理员报送给学生办辅导员。
二、人员组织
(一)检查人员由各座生活指导老师、保安、管理员、学生会自律委员会等学生会干部等构成,检查以生活指导老师、保安管理员为主,学生会自律委员会等学生会干部为辅。
(二)由生活指导老师统一安排和调配保安管理员进行内务标准化检查;学生会自律委员会等学生会干部参与、协助生活指导老师和保安管理员开展相关工作。
(三)宿舍管理员对各座内务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检。
附:
1、《学生手册》之《学生军训管理办法》宿舍管理第三章卫生管理规定、学生军训管理规定——床铺设置:
床铺按床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床单要清洁平整,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置于床铺一端中央。枕头包置于被子内侧,并与被子外延取齐。床铺上禁放书刊或其他杂物。
2、《学生手册》之《学生军训管理办法》宿舍管理第三章卫生管理规定、学生军训管理规定——蚊帐设置:
蚊帐悬挂要整齐一致,白天应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
3、本制度由本校区总务处、学生处、宿管中心办负责解释。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