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天津市供热收费标准与实际使用面积如何计算收费及计算公式
如果是按面积收费的,费用=面积*单价
关于各地供热价格可以去我站找。
㈡ 我家暖气进水和出水阀门坏了热力公司修理应该收费吗
热力公司应你报修而上门服务是不收费的,因为你所交的取暖费中包含了维修服务费。但因更换零件,会收取相应的零件或相关的材料费用(例:阀门、管件、管材)。收费后,你可要取相应的票证或没收据。
㈢ 天津市的供热收费暖气报停还要收20%的热能损失费是什麽道理谁规定的
理由一:热有辐射不交钱也能“蹭”
供暖公司认为,热和水电不同,不交钱就享受不到。热有辐射,即便不交钱,也能蹭到楼上楼下的热量,一般来说,不供热的房屋,一般会降低邻居室内温度的3度-5度。基础热费的测算很复杂,如果按照一个受热面测算,20%的基础热费标准是合理的,如果停供房屋在楼的中间,“蹭热”更多,基础热费应高于20%。
理由二:“两部制”热价将替代按面积收费
所谓“两部制”热价,一部分供热费是基本热费,另一部分叫用热热费(以计量收费,用多少交多少)。类似于通讯行业中的固定电话月租费和普通话费。
理由三:《物权法》为基础热费撑腰
根据《物权法》的内容推论:共有共享部分建筑面积内的热费和设施维护费用应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若建筑整体不供热则不存在按比例缴费问题)。这成为收基本热费的法律根基。
㈣ 天津市区供暖一天费用是多少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7
㈤ 2007年天津供暖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按供热面积(房屋销售面积-公摊-阳台面积/2=供热面积)收费的,你应该有供热合同,里面写着你的供热面积,标准是20元/平米,自己乘一下就知道了.采暖期是从11月15日至3月15日,共4个月.不过现在提前交的有优惠:6/7月份交优惠3%,8/9优惠2%,10/11优惠1%,供热后再交就没有优惠了.
㈥ 天津暖气收费标准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费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包括热电、地热、锅炉供热)均热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采暖费,否则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
第四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热建筑面积范围计算采暖费。
第五条: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的阳台不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可能采取实际测量的办法确定。如发生争议,可提请各区供热办公室直至市供热办公室协调、仲裁。
第六条:用户当年不用热,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暂停手续,由供热单位采取措施停热。未售出的空户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七条:本市冬季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热办公室根据气候变化,作出提前或延长供暖期的决定,提前或延长期内不再加收采暖费。
第八条:采暖费包括室内采暖设施的维修费。
第九条:供热单位依据市民政局津民字[2000]44号文件,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条: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集中供热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采暖费价格收缴。
第十二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不按合同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对期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要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冬季持续稳定供热,对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和对用户报修不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对其当事人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原下发“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和制定居民取暖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分别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㈦ 天津市关于暖气报停有什么规定
天津市关于暖气报停需要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7)天津热力维修怎么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九条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
㈧ 为什么天津市的供热收费暖气报停要收20%的热能损失费
热有辐射不交钱也能“蹭”
“两部制”热价将替代按面积收费
《物权法》为基础热费撑腰
㈨ 天津市供热物价局怎样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包括热电、地热、锅炉供热)均热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采暖费,否则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
第四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热建筑面积范围计算采暖费。
第五条: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的阳台不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可能采取实际测量的办法确定。如发生争议,可提请各区供热办公室直至市供热办公室协调、仲裁。
第六条:用户当年不用热,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暂停手续,由供热单位采取措施停热。未售出的空户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七条:本市冬季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热办公室根据气候变化,作出提前或延长供暖期的决定,提前或延长期内不再加收采暖费。
第八条:采暖费包括室内采暖设施的维修费。
第九条:供热单位依据市民政局津民字[2000]44号文件,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条: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集中供热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采暖费价格收缴。
第十二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不按合同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对期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要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冬季持续稳定供热,对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和对用户报修不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对其当事人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原下发“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和制定居民取暖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分别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㈩ 天津市暖气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津调整供热价格民宅供热费调至20元/平米
新华网天津频道2004年11月11日电据城市快报报道,11月9日,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由于近年来煤炭、水、电等能源及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供热成本上升。为缓解供热生产经营企业的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促进供热事业良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天津市决定从今年采暖季起调整集中供热价格。
每采暖季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40元调整为2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宾馆饭店及三资企业等供热价格分别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21元、24元统一调整为26元。
今冬供暖10大热点话题解答
供热建面如何算?室温不够怎么办?入户测温啥标准?暖气坏了谁来换?
政策新点
一、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不计入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计入收费面积。
二、老房型中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按其面积的50%计入收费面积;加装采暖设施的计入收费面积。
投诉热线:市热力公司服务监督电话23010538 市供热办24小时值班电话23285101
从本供热季节开始,天津市供热价格做了调整,每采暖季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40元调整为20元。按规定,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价格调整后,将有哪些变化?日前,市供热办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答。
1、今年为何要调整供热价格?
之所以要调整热价,主要是因为近年来供热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快,如煤炭由2000年的每吨200元上涨至目前的每吨380元,造成供热成本急剧上升。为缓解供热企业经营上的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使居民温暖过冬,今年适度调整热价是必要的。
2、今年计费面积有哪些变化?
今年本市居民住宅的热费收缴仍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但对阳台、厅、厨房、卫生间的计费办法有所改变。一、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不计入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计入收费面积。二、老房型中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按其面积的50%计入收费面积;加装采暖设施的计入收费面积。
3、供热温度达到多少算合格?
在供热期内,未与阳台打通的住宅居室温度标准为18℃(±2℃);未与阳台打通的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标准为16℃(±2℃)。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采取下列赔偿措施:一是对于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2℃(含12℃)的,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2℃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法定节日期间双倍退还。二是对于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其温度低于14℃但高于10℃(含10℃)的,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低于10℃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具体认定及操作办法,我们已作出相应规定。
4、不按期交纳采暖费行吗?
依据相关规定,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采热费,对超过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时,供热单位可对其停止供热并依法诉讼。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收费专用收据》,否则用户可以拒绝交纳。
5、维修暖气费用由谁承担?
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属用户个人所有,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调试和维修工作。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更换时,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热单位无偿负责安装。用户选购室内设施时,需购买相同类型或供热单位认可的产品。为避免因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建议用户委托供热单位代为采购。
用户装修房屋时不得私自拆改供热设施,如确需拆改应事先征得供热单位同意,拆改后需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否则供热温度不达标由用户自己负责。
6、怎样进行入户测量温度?
(1)测温时间定在每天8时-21时,供热单位要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用户测温。
(2)应使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检查合格的测温器具。
(3)测温点选择在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至1.5米的高度。
(4)测温员入户15分钟后开始测温,测温时间不少于10分钟。测温结果需填写到测温记录表中,由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各留一份。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在记录表上做出说明,但不得拒绝签字,否则视为温度达标。
(5)测温时要求关闭室内门窗。
7、用户室温没达标怎么办?
用户发现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可直接与供热单位联系报修,也可按《供用热合同》中指定的供热报修电话联系。供热单位接到用户报告后,小修(户内设施一般维修)应在24小时内完成,大修(热源、管网故障等)72小时内完成。一时难以查清原因的,应做好测温记录,作为减收采暖费的依据。
新建房屋室内供热设施需由开发建设单位保驾运行两个采暖季,在此期间用户发现供热设施的各种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解决。
8、供热建筑面积怎样计算?
天津市居民住宅按供热建筑面积收费。供热建筑面积是指关上单元门以内的建筑面积,单元住宅内公用墙(指与其他用户共同使用的墙体)按墙体中线计算面积,非公用墙按外墙皮计算面积,有暖气设施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没有暖气设施的阳台不计算面积。有建筑图纸的房屋按照图纸计算,没有建筑图纸的老住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实际测量为准。
9、如何提高今冬供热质量?
市供热办要求全市供热行业要做到基础工作规范化,维修服务快捷化,接待工作系统化,职工培训全员化、档案管理标准化,奖惩措施公开化。出现供热问题,要做到小修不过天、大修不过三(天)。对居民普遍测温,达不到温度标准的立即整改。对推诿、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或调离现岗的处罚。居民如遇供热问题可直接拨打已公布的市、区供热办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或投诉。
10、供热企业如何加强管理?
各企业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评估、奖惩和监督办法。建立成本约束机制,采用成本倒逼的方法对供热成本强行约束。市供热办将出台《供热成本核算与管理办法》。力争用三年时间使本市供热煤、水、电消耗指标降至全国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