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梯更换费用怎么按楼层分摊
摘要 2、电梯安装费:电梯与其他设施不同,安装起来比较费劲,虽然有些品牌承诺包安装,但其实这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电梯费里了,所以不要以为包安装就一定好,要注意电梯的质量。
2. 小区电梯维修费怎样分摊才合理
按户均摊最合理
3. 电梯维修费用应该如何分摊
没有这方复面的法律法制规的,一般按层站来分的,大家协商解决,一般5楼以下的少交一点,5楼以上的多交一点,或者建议物业公司在物业费里划出一块用来进行电梯维保和检验,这个事情是比较麻烦的,还是大家坐下来协商解决比较好
4. 住一楼要交电梯费和电梯维修费吗
如果你保证以后不使用电梯应该是可以的。小区电梯基本上都IC卡功能。无IC卡不能操作。持有IC卡才缴纳电梯维修费用。
修复及预防措施
(1)更换钢丝绳。
(2)更换导向轮轴承,调整导向轮位置。
(3)更换曳引轮。
(4)更换部件后进行曳引能力等试验进行调试。
(5)对超载保护装置进行进一步校验。
(6)对使用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4)电梯维修费用分摊1楼业主如何缴纳6扩展阅读:
居民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必 要的使用常识,错误操作,特别是在装修阶段,装修工人超载使用等现象时有出现;
(2)缺乏应有的法律素质,不排除恶意破坏、蓄意讹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3)自身素质不高,对公共财务的爱护和重视程度较 低,缺乏公共安全意识。在一些区域,电梯按键被人为 砸坏、电梯门被撞变形、电梯内的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 屡次被人为撕毁,更有甚者在电梯内如厕。
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社会力量对电梯的安全管理缺乏责任意识和主动性。
为了各自利益互相推卸责任使得电梯安全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特别是维修保养资金来源不明确,难于管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收取物业费作为维保资金(目前此种情况约占70%),物业公司对维保单位的选择往往追求利润最大化,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选取服务质量低下的维保单位;
(2)政府直接拨付到镇,但管理单位是物业公司,资金管理者和具体操作者不统一,物业无法保证维保单位的维保资金按时到位, 资金不到位维保质量就难以保证,这样恶性循环很容易造成物业公司与维保单位的相互推诿扯皮。
5. 一楼业主应不应该交纳电梯费
电梯费的准确含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俗称的电梯费,其准确的名称应该是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不包括电梯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这笔费用主要是用于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保养。
一楼的业主应该交纳电梯费
虽然一楼业主日常生活中使用电梯的机会非常少,但是电梯是该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共有部分,只要业主所购买的住宅附带有电梯这一公共设施,就应该交纳电梯费。
首先,一楼的业主不交纳电梯费是不合法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每个业主对其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一楼的业主不得以在日常生活中不使用电梯为理由,不交纳电梯费用,即“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其次,一楼的业主不交纳电梯费也是不合情理的。电梯费用的测算是个非常专业的问题,电梯收费标准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电梯运行维护费可依据其实际支出,按建筑面积或户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因为每部电梯实际支出的费用是一定的,如果一层的业主不交纳电梯费用,势必加重其他楼层的业主分摊的费用。另外,大家购买的是同一幢带电梯的建筑物,电梯是共有部分,公共设施,一层业主不交纳电梯费,那么二层业主有可能会以用梯比较少或承诺不用要求减免电梯费,三层、四层的业主也可以这么要求,这对高楼层、必须使用电梯的业主是不公平的。所以,一楼的业主不交纳电梯费看起来是合乎情,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再者,“物业管理”本质是“基于物业共有部分而提供的准公共性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针对物业的共有部分而言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的。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对个别业主的意见进行迁就,对一楼业主的电梯费用进行免除,那么就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损害公众利益。一楼业主要交纳电梯费,这是由公共服务的特点决定的。比如,我们出行时乘坐公交车,不能因为我们在车上没有座位就不交或者少交乘车费。
一楼业主的电梯费应该如何交纳
实际生活中,一楼的业主如果同楼上的业主交纳同样的电梯费,那么他一定觉得很冤,毕竟,一楼的业主使用电梯的几率很小。这就存在着一个问题:一楼业主到底应该怎样交纳电梯费用?
北京市发改委曾就小区电梯收费问题两次在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曾经探讨过对一楼业主的电梯费用进行减免,但最终也没有形成一个一致的标准出台。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电梯费交纳问题的复杂性。
解释一层业主对电梯收费问题的质疑,最好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都有关于电梯费用具体分摊办法的条款,业主就该按照其约定交纳电梯费用。即使思想上有保留意见,行动上也必须先交纳。等到所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以后,一层业主可以就其在电梯收费方面的意见和其他楼层的业主多进行沟通,在小区业主大会上按表决权投票形成关于电梯费用分担具体办法的决议。比如可以探讨一层业主只负担电梯的维护费用,而不承担电梯的运行费用等。只要一层业主的建议能够取得大多数业主的支持,能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就可以据此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最终确定一层业主电梯费用的具体负担办法,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那么,在实际操作上,一楼的业主到底应该如何交纳电梯费才不会觉得“冤”呢?在这个问题上,各地分别出台了一些规定予以规范,对电梯费纠纷的化解起到了一些效果。
6. 电梯维修费应该如何分摊
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业务同意以后使用缴纳的维修基金来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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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7. 小区电梯电费如何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其中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电梯坏了,需要维修,或者电梯报废了,需要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支付,如果维修资金不够,则需要业主平摊。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7)电梯维修费用分摊1楼业主如何缴纳6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8. 电梯损坏,更换新电梯业主怎么分摊费用
由整个单元均摊,一般是动用维修基金,来换电梯的,
电梯电费,可以按楼层高低分摊,这是使用能耗。
但维修费,必须是均摊的,因为电梯属于公共设施。
9. 电梯维修费分摊细则
10. 国家对住宅电梯维修费分摊方法有明确规定吗
《办法》中列出了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对电梯的维修专、更新等相关费用做出了明属确列支。
在即将施行的《金华市区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而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同时,对使用期已超过15年的电梯,且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且短期内无法续筹到位的,应建立风险预判机制和经费筹措机制。
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费用以及单台单次在3000元以下(含)的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无物业服务费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支付;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
电梯单台单次维修、改造、更新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征得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核确认后,先行拨付预算经费的70%,余款在该电梯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决算后拨付。
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且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尚未续筹到位的,由该电梯受益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