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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维修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10 12:34:14

㈠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未来中国农村会是什么样子?
----------回复:除了中国,我对全世界所有国家的耕地状况,和种植情况很不了解,我只能说中国。
中国质量最好的耕地,集中在长江中下游平原,具体就是江苏全部,浙江一小部分,安徽一部分,这里是平原地区,温度好,水源足,灌溉便利,因为是平原,地下水丰富,挖河道也方便,
但是山区不行,所以,这个地区,是最适合大规模,机械化种植粮食的地区,要保护,要优先种植粮食。类似的地方,在湖南,湖北的洞庭湖流域的平原,这些是最高质量的1级耕地。一年
可能可以2熟,水稻小麦。华北平原也很好,但是温度差点,质量次点,一年2熟可能勉强。东北平原温度不够。也许能种点小麦。现在要做的是在质量最好的1级耕地上创办机械化农场,专门
种粮食,作物的秸秆,可以做沼气---非常纯净的天然气,最优质的清洁能源。这些耕地上不能盖别墅,别墅只能在山脚下。请大家监督!

四川,2湖,江西,浙江,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多丘陵,大块平原不多,但是温度好,有水源的地方,可以让农民承包,种植蔬菜瓜果。
1级耕地上,尽量不办工业,工业可以安排在其他地方。请大家配合!

能源也是来自农业,有了粮食可以搞养殖,有了养殖就有了有机肥料,有了肥料,就有了粮食和沼气。等于这个肥料,既可以种粮食,也可以做沼气。
如此,我们中国,就可以非常富足!请大家努力!

㈡ 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有什么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近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意见》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意见》要求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㈢ 农村宅基地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国家有什么规定

按照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㈣ 物权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法律规定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物权法里面基本没有关于宅基地的实质性的规定,但是有些条款违反宪法和土地法,或者是 连同宪法一起愚弄全国人民。宪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人民群众应该知道除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还有各级政府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中政府和国家也免不了用地,最后一句应该是针对政府和国家的,如果还包括普通群众,那前一句话就是废话。这样一来就是愚弄全国人民。

㈤ 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哪些规定

宅基地的定义: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集体给本村村民(农业户口或村集体社员)的一种福利,在我们国家,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相当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性质分为出让和划拨等,出让土地一般由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划拨土地一般用于基建公有住房或公益事业类用地),农民建住房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是无偿的。
农村宅基地的基本释义和申请条件:
1、基本释义: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2、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㈥ 国家关于农村修建房屋【选址】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各地都大体这样,在农村建房,你首先要在乡镇国土所拿上一个建房占地审批表,如果你与你所在村组关系好,建在你自己承包地或自留地内(哪怕是好田好地),他们也可以给你签字,只要村组干部签了,乡镇国土所是会签的,然后你再到县国土局,难道他们还要下来看不成。如果单说“有没有规定 房屋不准修在自家农田里”回答是肯定的“有规定农村建房不得占用耕地”。
看了你补充的情况,十分同情,首先你们能从地震阴影中走出来,也是很不容易了。基于你的情况谈点我个人的看法:你的建房手续已经办好,说明地基已经批准,包括地基的具体位置、地基面积等。你完全可以在已批准范围内修建。第二,按照规定,私人建房距离公路必须在15米以外,如果不到15米,会被路政管理部门按照距离远近罚款的,但你说你们当地却要你修来挨到公路(当然挨到公路对住户来说肯定有利),那就请他们帮你解决换田的事。第三,你们属于灾后重建,政府不可能蛮干拆房,那样不就造成不安定因素了。总之,你们作为受灾地区,损失也不小了,凡事多多求一下正直的领导,争取把你家建房大事办好。最后,再次祝你们平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是以建筑物与公路边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㈦ 农村宅基地管理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1、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准为违法建造和购买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同时,国土资源部也连续发出通知: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㈧ 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哪些规定是必须了解的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我觉得有以下3点,第1点就是城镇子女户口都有理所应当的继承权。第2点就是宅基地和房子是捆绑在一起的,不能修只能卖。第3点就是各位拆二代要注意了,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过程可能会面临赔款吃亏的问题。

最后就是非农村户口或者说是非本地户口继承人,在房屋拆迁赔偿方面可能会面临着一些亏损,这也有效的制止了一些不法分子借此牟利的手段。所以总之一句话就是继承人可以对于这所房子拥有使用权,但是如果进行赔偿的话,那么面临的赔付可能会比较少。

㈨ 农村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的有:

相关的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国发〔1990〕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法律和中央的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构成了现行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体系。

㈩ 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有什么规定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关系农民切身利益,也是读者来信中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期特请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的吴永高同志就《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进行政策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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