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水主管道属于物业维修范围吗
只要是公共区域的水管,都是物业负责维修管理的。就是业主户外的管道,如果是家里面的水管,要看有没有过了保质期,如果是新楼房没有5年的使用期,就是物业负责维修更换。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1)物业给排水维修存在什么风险扩展阅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
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2. 物业管理常见的风险举例
您好!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业服务已深入人们的生活,其服务质量更影响着人们的居住水平。然而,物业服务项目众多以及服务对象的群体性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面临了大量的风险。
物业管理中常见的风险包括:治安风险、车辆管理风险、消防责任风险、设备管理风险、公共区域责任风险、雇主责任风险、服务合同风险、物业收费风险、建筑物业责任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公共环境卫生风险、事件危机、企业决策风险、服务产品不准确等。
1、治安风险
该风险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时,业主多要求物业公司对此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完全履行了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若物业服务企业完全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证监控设备的良好运行、保安按时巡逻、外来人员严格登记等物业管理工作,则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原因在于此类事故具有突发性甚至是违法犯罪,物业服务企业事实上不可能具备完全避免上述事情发生的能力,故在其履行完毕相应法定或约定的安保义务后,即无需承担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也不应被无限放大。
因此,物业合同中应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安保职责,具体提供哪些安保服务,约定的服务水平不应超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能力。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加强管理,遇见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案并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2、 停车服务风险
业主停放在收费停车场的车辆遭受被划等损失时通常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赔偿,甚至会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对此,物业服务企业应确保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符合法律规定,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在签订停车场使用协议时应明确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包括车辆看管费。若不包括,应对此明确说明。另外,可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放置告示牌,明示停车服务内容。
3、 消防风险
消防安全责任重大,关系到每个业主的生命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时,即应确认该物业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如未通过,不应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此外,物业服务企业除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运行良好外,在业主进行装修时,还应审查业主申请装修的项目是否影响结构安全,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是否存在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械的行为,对损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必要时应报告消防主管部门处理。
4、 设备、设施风险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那么,这些部位、设施存在隐患的话也就相应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风险。
对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接手物业时,应对其现状与各方进行书面确认,并在物业合同中细化维修费用的承担主体,在履行物业合同过程中及时检查、修复设施、设备,保证相关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并做好维修记录。若一时难以修复,应采取相应的警示及防护措施。对于需要大中修的设施设备应及时制定维修计划并报业主大会批准,及时修复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5、 公共环境风险
在进行物业绿化、消杀时,物业公司应在相应范围设置安全的障碍物,并在障碍物前设置明显的提醒行人注意的标识,警示行人注意和绕行。在消杀前应公示实施消杀的时间安排,提示要注意未成年人和宠物的安全,消杀完成后的一定时间,仍需在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避免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另外,还要注意对地面的及时清洁,注意室内外的防滑工作,特别是在暴风、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服务区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6、 收费风险
在物业合同中,应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的等级及收费标准,对此的约定应尊重客观事实,物业服务企业不应做出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承诺。否则,业主可能以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主张服务费过高。另外,应在合同中将有偿收费项目细化,以免双方因某项服务是否应另行收费发生纠纷。
在出现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发放书面催缴通知,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可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同时应注意保留好记录,如入户抄取的水表数应让业主或使用人签字确认,以免造成日后追缴的举证难问题。
7、服务合同风险
物业服务合同风险从订立和发展来看,可以分为前期物业管理的合同风险与日常物业管理的合同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合同风险主要发生在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方面规定较为简单,这类风险来自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理解不同,在实践中要多与业主沟通,了解对方对期限方面的确切认知。
8、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高温、台风、暴雨、雷击、泥石流等。物业管理企业不具备抵抗大的自然灾害的能力,但具有预报、通知、采取积极防御措施的义务和责任。在自然灾害可能来临之前,物业管理者要积极听取当地天气预报,了解预警信号,并全面思考可能的不安全隐患。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树立防御意识,用排查的方式拟订自然灾害防御计划或防御措施。
9、 其他风险
对于有些专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给专业公司,但是在选择专业公司时要注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将因选择不当对相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等。
物业管理在服务过程中,要从全体员工和业主的意识领域着手,按照严密的事件发生、发展、造成后果的思路,制定严密的管理细则和流程,提高法律及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服务,做好事前、事中、事后预防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减少风险,降低损失!
望采纳,谢谢
3. 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中,你认为存在哪些风险,应如何规避
在日常工作中,开发单位和物业企业往往对一些潜在的风险因素导致的各类纠纷束手无策,如开发商设计规划时存在的缺陷所引发的事故、小区物业服务过程中没能及时消除隐患而引发的纠纷、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导致承担相应的责任、业主人身及财产出现问题后的责任划分等等,究竟如何才能消除潜在的风险因素?笔者根据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真实案例分析总结出如下几点预防措施,供物业同仁参考,希望给物业企业以警示。
一、开发单位在设计规划中存在的风险及排除
开发单位在设计规划时一定要对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公共部位、场地等在日后的使用功能上是否适宜,同时在安全性能上是否存在缺陷进行全面考虑。
1、娱乐设施设计
小区内娱乐设施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年龄段,尽量不要配置有安全隐患的游泳池、沙池、秋千、转盘等设施和器械。目前娱乐设施伤人的事件屡有发生,也是物业企业与业主产生纠纷的焦点之一。(如确需安装,应在醒目位置加装使用说明及安全警示,以提醒业主正确使用,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时检修,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在法律上,任何一处公共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应保证此公共设施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公共设施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如果公共设施在设计上存在缺陷却没能及时消除隐患,最终导致人身伤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其监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小品设计
(1)尽量不选用水泥雕塑、饰品及玻璃饰品,水泥经过日照和雨酸的腐蚀极易粉化脱落;玻璃饰品易碎、易脱落;
(2)金属、木质、塑料等其他材质饰品要考虑其耐久性和耐腐蚀性,不宜过多,安装要牢固,不能影响正常通行,不要出现刮碰现象;
(3)小区内尽量不要配置喷水池,如果非要设置,水池的深度以20厘米为好,不宜太深,如果非要设置深水池,四周一定要设置护栏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醒目位置加装明显的警示标志),避免儿童和视力不好的业主落水造成伤害;
(4)拱桥的设置不宜过高(踏步做好防滑处理),避免老年人或儿童在行走时跌倒;
(5)流经小区的河流(自然形成)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整体规划(关键部位要增加必要的防护措施),不能留有安全隐患;
(6)其他小品的设置也必须从使用安全上考虑是否存在缺陷。
3、房屋设计
(1)各类地下室、储藏间等的净高和各类门的门槛高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车库的净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北京丰台区和山东半岛法院就曾受理因为地下室过低和单元进出门门槛过高,导致业主受伤的案件,最终判决开发单位败诉);
(2)外墙尽量不要设置过多过宽的外沿,装饰的选材要尽量避免采用面积大、重量大的材料(如:瓷砖、大理石、火烧板、花岗岩等),并且施工时要严格按施工程序进行,防止日后脱落,造成人员伤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小区周边和草坪的铁围栏的设计要防攀防钻,但不能设置带尖头的铁栏,注意考虑儿童的人身安全问题;
(4)女儿墙亦要设计成防攀越的,女儿墙栅栏高度一般要高于50厘米;
(5)楼道的扶手间隙不宜过大(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防止儿童从间隙处坠落;
(6)楼道内电表箱等其他线盒箱不要用通用锁,应采用专用锁(并在箱体表面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楼道开关总闸更应内藏而不外露(以防小孩和他人捣乱拨弄而触电);
(7)建筑物的临街、下有行人路面或停车位的外窗可考虑赠送纱窗以减少高空抛物现象(深圳“好来居”事件给了物业企业很深刻的警示);
(8)工程竣工时,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电缆、变压器、水井、外露的钢筋、角铁和钢筋混凝土等进行彻底的清除,不留安全隐患;
(9)电梯的设计及调试安装一定要到位(并在使用前确保已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电梯轿箱内张贴安全使用须知,告知业主禁止的行为及出现问题时的处理方案,必要时应请通信商家在电梯轿箱内增加专业设备,以保障通信畅通),尽量避免在电梯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人员被困而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4、路面、地面设计
(1)路面和地面的选材,尽量避免采用大理石、鹅卵石等表面光滑的材料(以防止如雪天、雨天等导致路面湿滑伤人),即使采用了光滑材料也必须进行防滑处理;如果采用方砖铺设,在施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水平高度及边角的吻合,不能留有掌宽空隙,防止业主因路滑或者方砖的边角造成磕碰、摔伤;
(2)路灯设置不必多,只需满足一定的光照度就可以,灯座要耐锈蚀,牢固,防日晒雨淋,不怕台风,接头处做好绝缘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太阳能蓄电池路灯;中国物业教育网;
(3)路面的坡度不能过大,特别是东北地区,雪后路面比较滑,基础要做好,防止日后出现塌陷,给业主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4)设计有路边停车位的道路,应在设计时充分考虑后期物业管理中对车辆占道停放的管理,尽可能在设计时达到如下标准:两侧停车位成对称性分布,尽量避免单边规划停车位。对规划无停车位的道路,建议按单行车道予以分割。此举可有效制止道路两侧的车辆停放问题,满足消防部门的要求,同时又能有效降低道路安全风险;
(5)排污、市政等各类井盖的设计尽量不要出现在道路当中,避免车辆碾压,形成安全隐患;
(6)从设计上做好道路的排水工作,避免积水影响行走;
(7)道路设计避免有急转弯,增加转弯处的视角,以有利于安全行车,必要时应设计有广角镜。
5、绿化设计
(1)绿化带灌木品种的选用(尤其是大型物业小区)不必设计得太名贵、繁多。配置原则是大方得体,错落有致,合理选择枝条少、无刺等背阴喜阳易于养护的植物;
(2)尽量避免在阳台上设置花盆,如果非要设置,要考虑到设置花盆座架(底部向里倾斜)以防淋花水往下滴水给下面业主带来不便以及花盆坠落伤人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3)园区不适宜种植一些高大的乔木,日后成材,会影响采光,造成摄像死角和枯枝、断枝伤人等事故。
6、公共设施设备的外观设计
(1)地下车库的通风口、变压器、泵房等的外观一般都进行装饰,装饰时要考虑其耐久性、抗腐蚀性和安全性,去除多余的附属装饰,实用就好,并在四周设置防护设施,不能只注重美观而存在安全缺陷。如果设置和管理不当,这些设施将可能给业主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作为设施的设置者或管理者,将可能因设置、管理不善,构成侵权法上的过失,而面临受害业主或其他受害人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2)存在人防工程的要明确管理者及责任。
7、管井设计
排污井、管道井、电梯井、电信井等的设置一定要考虑不能设置在业主及车辆经常通过的甬道和通道上,井盖一般要选用抗压材料,必要时在四周考虑设置护栏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业主、车辆不小心跌入,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待续)
二、物业企业日常服务过程存在的风险及排除
如果物业企业接管的项目已经开发完毕,各项硬件已经成型,在不能大范围更改变动时,就要从现有的情况出发,因地制宜,保持高度的预见性,尽量排除现有的责任风险。
目前各大小区基本都发生过业主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财产被盗、被抢、被破坏和公共设施伤人及物业企业未采用相应的措施和采用的方法不当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多数情况下难以划分责任,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那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呢?如下措施可供参考:
1、对秩序维护工作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切忌不可忽视,制定一套有效可行的管理方案,尽量做到管理上不存在瑕疵。管理者应时刻进行监督,不能只流于形式而失去实质意义;物业保安的义务重在一个履行过程,保安履行了义务,但仍然无法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物业保安服务的一方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一定要对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发生情况后的责任有一个明确约定;
3、如果对停车进行收费,租赁协议中一定要注明是“占位费”还是“保管费”;
4、小区的出入口不宜设置得太多,消防通道上不要停放车辆,在小区的出入口或车库进出口一定要设置图像采集器,对进出车辆情况进行采集,防止在外受损的车辆进入园区;
5、秩序维护员要使用巡更系统,对巡逻路线进行跟踪;巡逻时必须进行摄录(巡更点应设置在摄像头能摄录的范围内),以便向业主或法院提供物业企业进行了保安工作的证据;发现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维修和更换,以免造成不能提供有利的破案线索的局面,物业企业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夜间车辆秩序维护员要穿戴反光标识,以免夜间不容易被司机发现,造成伤害;
6、在一些容易出现责任事故的场所,物业企业有义务设置提示标语进行安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条法律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都包含有要“明确的警示”的法律要求。如:上下楼注意安全、小心台阶(楼道)、高压危险、小心触电(变电器、电线)、禁止攀登、禁止翻越(栅栏)、地面湿滑,小心(地面)、严禁触摸(电线)、保管好贵重物品(车内)、禁止停车(消防通道和禁止停车的楼下)、禁止戏水(水池)、鼠药投放处(防止儿童或宠物误食)、已喷洒农药(果树)、娱乐设施的使用说明及要求(健身器材)、正在施工注意安全(夜间施工现场要设置警示灯)、禁止通行(通道)、注意限高闸、请走人行道(小区进出口)、小心夹手、电梯刚上油(电梯)、墙体脱落注意安全(发生墙皮脱落的墙体)、雪后路滑请当心(雪天路面)、安全出口、禁止吸烟、禁止堆放杂物等(消防通道)、爱护花草等(草坪绿化)、禁止高空抛物和防盗、防抢、防破坏等的提示;
7、春节期间要集中燃放烟花,发现不按规定燃放的业主要及时制止,如果其不听劝阻,要进行现场取证,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直接找到责任人,并且制定相应的紧急预案(浙江省永嘉县法院就审理了一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管家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没有完全履行职责,对在大院内燃放烟花爆竹制止不力,缺乏相应的应急救火预案,对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大管家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8、日常通过巡检、业主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排除,不能拖拉,事故不等人,事故往往就发生在一瞬间;
9、楼顶、公共阳台上的杂物(如:太阳能底座、树枝和废弃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等)和排水口要及时清理,防止被风吹落误伤到人和雨季来临时由于排水不畅造成业主损失,有的小区的排水口设置在业主室内的阳台上,由于业主的不配合和不经常在家等情况给疏通排水口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遇到业主不配合的,尽量让其签署免责书,拒签的要进行影像摄录证明免责书已经送达。不经常在家的,可以留份通知在业主的房门上并摄录证明通知书已经送到(相关规定:“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10、采取紧急避险时,一定要联系当地的派出所、社区和其他的业主在场,对所进行的过程进行跟踪摄录,切忌私自打开业主的房门;
11、东北地区冬季容易上冻,要及时清理楼顶形成的“冰溜子”,以免坠落伤到人和车;
12、避雷设施要时常检查,根据相关规定,防雷也属于小区物管的一部分工作内容。此外,物管公司应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维护,因为有的防雷设施使用过后其线路会熔断,第二次则无法正常工作,接地的那部分要处理好,不能外露,很多物业企业一般都忽视这一点,容易造成避雷设施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因此物管公司对防雷设施的维护和检测是很有必要的;
13、园区废弃的垃圾桶、广告牌、宣传栏、信报箱等要及时处理,以免发生相关事故;
14、对人体有辐射性的接收器和信号扩大器尽量不要在园区安装,如果安装必须出示对人体无害报告;
15、消防设施要时常检查,如果发生火灾,虽然着火的原因跟物业企业没有关系,但如果由于消防设施存在缺陷而没能进行及时救助,物业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6、尽量不要替业主保管物品,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物业企业只要向业主提供了这项服务,发生丢失或者损坏等问题后,物业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应该在费用测算时将公众责任险考虑进去。在发生责任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不失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好方法。
总之,无论是开发单位还是物业企业在对小区进行开发和管理时,一定要全方位考虑问题,从维护业主权益的角度出发,仔细斟酌一些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只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中,才能避免给业主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失,也使自己免于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风险
4. 房子外面的水管坏了,是物业修还是我们自己修
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启动维修资金,过5年的商品房是有维修资金,只要你的条件符合要求,物业公司会负责维修的。
住宅楼下水管道(墙内)属于共有、共用设备,所以物业公司有责任进行维修。
《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4)物业给排水维修存在什么风险扩展阅读:
物业公司的职责: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
5. 日常物业管理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一、概念:物业管理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由于企业或企业以外的自然、社会因素所导致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意外损失。
二、分类:物业管理的风险包括早期介入的风险、前期物业管理的风险和日常管理的风险。
(一)早期介入的风险
早期介入的风险主要包括项目接管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和专业服务咨询的风险。
1.项目接管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还没有确定取得项目接管权的时候,就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未被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不仅蒙受人、财、物的损失,企业的品牌形象也受到了损害。
2.专业服务咨询的风险
早期介入涉及面广、时间长、技术性强、难度高,当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足够的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能力和物业管理操作经验的人员全过程参与时,难以发现在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其提供的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也可能出现不足和偏差。此外,如果不能与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良好地沟通和配合,早期介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将得不到重视和采纳。以上两个方面都有可能导致物业建成后管理运作中的一定风险。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风险
前期物业管理的风险有许多方面,但最主要的是合同风险。合同风险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合同期限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因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物业服务企业随时有可能被业主大会解聘。一旦被提前解约,企业对物业管理项目的长期规划和各种投入将付诸东流,企业将蒙受损失。但如果企业过多局限于这一因素,致使前期的规划和投入不到位,可能会带来操作上的短期行为,也会引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和冲突。
2.合同订立的风险
在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物业建设单位居于主导方面。而且物业相关资料的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经营用房的移交,空置房管理费缴纳等均需要物业建设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建设单位在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能会将本不该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此外,一些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取得项目管理权,在签订合同时盲目压低管理费用,这将影响到接管项目后正常经营的维持;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清晰约定有关责任,或忽视免责条款,甚至作出一些难以实现的承诺,致使在接管后发生不测事件(家中财产被盗、人员伤亡等)时,处于被动局面。在合同内容上的疏忽有可能成为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索赔的理由。
3.合同执行的风险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委托性质的集体合同,由建设单位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虽然这种合同订立行为是法规规制的结果,但在业主人住和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法规知识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发生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部分条款和内容不认同、不执行,从而引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特殊时期,工程遗留的质量问题、设施设备调试中未妥善解决等问题,都会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由此引发的对前期合同的争议和纠纷,若处理不当,将会诱发管理风险。
(三)日常物业管理的风险
日常物业管理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和接受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二是物业管理日常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业主使用物业、接受服务中发生的风险
(1)物业违规装饰装修带来的风险。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装饰装修,不仅会造成物业共用部位损坏、安全隐患、邻里纠纷等,增加物业管理的运行、维修、维护成本,还会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一定的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责任。
(2)物业使用带来的风险。
在物业日常使用过程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使用出现不当行为和不当使用的情况,如高空抛物、改变物业使用功能、堵塞消防通道、损毁共用设备设施和场地等,是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的“瑕疵或当事人的疏忽”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
(3)法律概念不清导致的风险。
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方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往往对物业管理安全防范主体的责任认识不清,误将本应由公安机关或业主自身承担的安全防范责任强加给物业服务企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纠纷增加,物业服务企业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造成不必要的消耗,承担额外责任。
2.物业管理日常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管理费收缴风险。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由于各种原因缓交、少交或拒交管理费,是物业服务活动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普遍缺乏有效追缴手段,收费风险是物业日常管理服务常见的风险之一。物业项目分期开发,业主分期分批人住,物业项目业主人住率低,管理费收缴率低,导致项目存在亏损的风险。
(2)替公用事业费用代收代缴费用存在的风险。
在公用事业费用(如水电费等)的代收代缴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中,物业管理单位居于收取和缴纳的中间环节,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及时、不足额缴纳相应费用,势必导致物业服务企业蒙受经济损失,承担不应有的风险。
(3)管理项目外包存在的风险。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外包是物业管理运作中常见的现象。在对项目外包单位的选择,以及合同订立、实施管理的诸多环节中,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可采取多种手段加以控制,但潜在和不确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如选择的专业公司履约时,专业服务行为不符合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虽然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要求整改予以解决,但其后果往往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仍将责任归咎于物业服务企业。
(4)物业服务员工服务存在的风险。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员工违规操作引发的问题,按照法律上称为的“雇主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也将承担其属下员工不当作为的赔偿责任。
(5)公共媒体在宣传报道中的舆论风险。
在物业管理操作中,由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矛盾化解不及时、投诉处理不当、与各方沟通不及时等,均有可能导致物业管理的舆论风险。舆论风险不仅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品牌形象,而且会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6)公用、共用设施设备风险,包括消防风险等。
物业公用、共用设施设备本身隐患及公共设备和设施的管理不善都有可能导致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物业内公共设备设施的多样性和分布分散性,随之而来的风险频频发生。物业服务企业面临如此的风险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还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6. 日常物业管理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物业管理的风险主要包括早期介入的风险、前期物业管理的风险和日常管理的风险。物业管理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因为企业或企业以外的自然、社会因素所导致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意外损失。
(一)早期介入的风险
早期介入的风险主要包括项目接管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和专业服务咨询的风险。
1、项目接管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还没有确定取得项目接管权的时候,就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未被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不仅蒙受人、财、物的损失,企业的品牌形象也受到了损害。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风险:前期物业管理的风险有许多方面,但最主要的是合同风险。合同风险具体包括两个个方面。
1、合同期限:《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物业服务企业随时有可能被业主大会解聘。一旦被提前解约,企业对物业管理项目的长期规划和各种投入将付诸东流,企业将蒙受损失。但如果企业过多局限于这一因素,致使前期的规划和投入不到位,可能会带来操作上的短期行为,也会引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和冲突。
(三)日常物业管理的风险
日常物业管理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和接受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二是物业管理日常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7. 物业维修项目包括哪些
物业维修项目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回、供电线路、照明、锅答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8. 屋顶漏水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负责维修
法律分析:如果是房屋漏水若设计存在漏洞,应找开发商解决。若为房屋质量问题,则由施工单位解决。如果开发商和施工单位都找不到,并且已向物业缴纳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的情况下,可找物业公司解决。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物业方面工程质保维修包括哪些范围
不是说哪个方便用哪个。在质保期必须由施工方保修,超过质保期才能使用维修资金回。
《建设工程答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10. 维修工常见风险有哪些
机械修理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1、烫伤2、机械伤害3、压伤4、高处坠落、坠物5、油料妨害二、机械修理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机械修理工必须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熟悉安全作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