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或改造应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24条的规定: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如图:
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出具书面文件同意改造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流程:
一、办理部门
嘉峪关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办理职责
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
四、办理范围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告知
五、办理条件
1、提交的资料齐全完整,审查合格。
2、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安装级别的安装许可证;
3、安装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携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及相关资料向办理部门告知;
2.办理部门审核《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及相关资料;
3.告知单签字并存档。
七、提交资料
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份(原件);
2、 特种设备安装、设计、制造、无损检测、防腐、监理单位相应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特种设备安装作业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无损检测人员资质(原件和复印件);
4、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检人员、专职检验员、施工焊工、探伤人员情况汇总表、主要工装设备一览表;
5、设备、材料、管件、阀门、焊材及安全装置的原始技术资料(原件);
6、 特种设备安装施工概况及施工方案、焊接工艺评定、焊接作业指导书;
7、 特种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工艺(设计图纸、计算资料、技术要求等);
8、安装、无损检测、防腐、监理单位合同、工程总预算。
② 什么是压力管道的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专卸部分受压元件的属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补焊、带压密封堵漏等。带压密封堵漏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重大维修外的其他维修为一般维修。
③ 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或改造应办理哪些手续
你好,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或改造应办理哪些手续?
2步:
第一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递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同时告知监督检验机构。
第二步:约请当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修理或改造质量的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④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气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理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理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⑤ 压力容器出厂后因为不能运送到使用单位,割断后运输到现场组焊,这种是要做现场监检还是做重大修理监检
压力容器出厂后因为不能运送到使用单位,割断后运输到现场组焊,这种是要做现场监检还是做重大修理监检都做
⑥ 如何办理高空作业证,安监局的那种。
高空作业证全国通用,不能代办。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资格认可申请,填写《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悬挂作业设备、安全设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器具设备清单;
(四)作业人员名册;
(五)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企业基本情况及完成主要高处悬挂作业工程的评价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三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申请一、二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省、部属施工企业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可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组成审查组,按《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评分细则》的要求对高处悬挂作业企业进行审查评定。
经审查合格报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条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审验。持证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增或申请升级的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申请办理认可手续。
高空操作证颁发部门:
高空操作证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一般要取得高空操作证需要到当地安监局或他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后方可获得。高空操作证准操项目可分:3.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高空操作证复审年检:
高空操作证全国通用。老版每2年复审一次,新版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是每3年复审1次。同时,相关部门还规定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证高空作业每6年换一次新证。
高空操作证复审时间:
我中心晨辉教育是代理为相关特种作业培训学校招生的正规教育机构,在我中心报名高空操作证年检复审,我中心可全程代理,学员一般为报名后1个月左右可复审完成,学员无需四处奔波劳累,从而大大为学员节省了时间。
⑦ 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包括哪些项目
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1总则
本规程适用于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察的最高工作压力为0.1~35MPa,工作温度为-20~450℃的钢制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维护、检验与检修。
2 检验
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2.1、2.1、2.3、2.4是与维护检修相关的内容。
安全状况等级
2.1 容器的检验性质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定为:
外部检查:指专业人员在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
内外部检查: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容器停运后的检验;
耐压试验:指压力容器在内外部检验或修理完后,进行超过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或气压试验。
2.2检验前准备工作
a 审查原始资料
b 制定检验及修理方案
c 物资准备
d 停车清洗置换
e 落实安全措施
f 办理交接
2.3 外部检查内容
2.3.1 容器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处有无裂纹。
2.3.2 无绝热层容器的外表面腐蚀情况,有绝热层容器的绝热效果和完好情况。
2.3.3 容器或相邻管道有无异常振动和声音,有无相互摩擦。
2.3.4 与容器有关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其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
2.3.5 容器的支座、基础是否下沉、倾斜、破坏,紧固件是否完好。
2.3.6 有检漏孔、信号孔的容器,有无泄漏痕迹,是否通畅。
2.3.7 运行记录、工艺控制参数和开、停车情况。
2.3.8 检查疏水(排污)和放空阀体是否完好、畅通。
2.3.9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容器的监控情况
2.3.10 室外高塔、罐的接地和避雷装置是否完好。
2.3.11 易燃、易爆介质贮罐、及管线的接地和防静电装置是否良好。
2.3.12 运行是否平稳、正常,有无异常现象发生。
2.3.13 对有热膨胀唯一的容器检查其膨胀位移支座、垫(滑)板移动及磨损情况。
2.3.14 对容器有怀疑和认为有必要的部位进行表面测厚检查。
3 检修
3.1 基本规定
容器的检修是指受压元件(含与受压元件连接的焊缝)性能的恢复和改善,其检修内容根据定期检验结果和容器实际使用状况确定,而容器的内件(包括填充物、触媒、衬里、保温、防腐层等)更换与检修,应执行相应设备的维护检修规程。
3.2 检修周期
3.2.1 容器的检修一般应与检验周期一致。
3.2.2 属于工艺主线路中的独立容器,根据内外检验结果及实际运行状况决定是否修理。
3.3 修理的一般要求
3.3.1 不涉及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施焊的修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 具有与修理容器类别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b 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c 有修理或制造该类容器的经验。
3.3.2 容器的修理和改造,如开孔、补焊、堆焊、更换筒节和封头等应遵循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施焊工艺并进行相应的工艺评定或模拟试验。
3.3.3 施焊工作、无损探伤和检验工作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试合格且具备相应资格和具有相应项目的人员担任。
3.3.4 一、二类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方案须经企业负责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专管人员同意,报设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对三类容器或采用挖补方法修理的容器以及带衬里的高压容器的碳钢壳体内壁需补焊和堆焊的,应经企业设备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3.3.5 焊接所用焊条应符合GB981~984的规定并与母材相匹配,补焊或堆焊的二、三类容器焊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烘烤和保温,焊接环境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
3.3.6 修理、改造所用材料(钢材、焊材)以及阀门、紧固件、安全附件等均应有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证明(或报告),并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3.3.7 容器补焊或堆焊同一部位返修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若两次返修仍不合格者应重新研究制定施焊方案,必要时可作焊接工艺评定,新的施焊方案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企业内有质保体系的也可由质保工程师批准)。
3.3.8 对腐蚀、冲刷严重的安全阀,修理完成后应以1.5倍最高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校验、铅封并投入使用。
3.3.9 对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容器修理后,修理部位仍应保证原有要求;对有防腐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及复合板制容器的修理,修理后应按要求进行酸洗、钝化处理。
3.3.10 装配容器的紧固件应事先涂润滑介质,紧固螺栓按对角线一次逐步拧紧,高压容器的主螺栓宜采用液压或电动工具拧紧。
3.3.11 容器的检修工作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容器检验、鉴定及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工作。
3.4 常规修理的主要内容
3.4.1 容器经检验后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低于3级者,相应超标项目(指硬件部分)的修理或更换。
3.4.2 容器密封元件的更换或密封面的修理
3.4.3 容器主螺栓和高压容器紧固件的清洗(理)、检查和更换。
3.4.4 容器安全附件的检查和修理。
3.4.5 监控容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损坏现象的修理或更换。
3.4.6 容器保温、防腐设施的修理。
3.4.7 与容器相连的管件、阀门的修理。
3.4.8 影响容器安全使用的外围设施(如基础支座、悬挂支撑及吊耳等的修理等)。
3.4.9 需变更工艺参数的零、部件的改动或变更。
3.4.10 其他辅助性修理项目(如测试仪表修理或更换,构件加固及修理等)。
3.4.11 修理后容器的检验和耐压试验,容器的耐压试验方法见附录A。
3.5 常见缺陷的修理方法
3.5.1 经定期内、外部检验的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的一般可不进行专门的修理,对安全状况等级低于3级的一般应进行专门的修理,无法修理的应按规定进行监控使用或降压使用,或者予以报废,需定期修理的容器可按下列方法进行检修。
3.5.2 打磨法消除缺陷
3.5.2.1 容器表面或内壁(包括焊缝)因腐蚀凹陷或发现微裂纹,工、卡具划伤,电弧擦伤等近表面缺陷,首先应检查缺陷深度、范围,然后用磨削法处理,磨削形状视缺陷尺寸和走向确定,对条块缺陷应磨成条状;面状缺陷应磨成蝶形;磨成条状的缺陷应圆滑过渡,磨削斜度一般为1:4。
3.5.2.2 如采用磨削法将缺陷打磨圆滑过渡后其剩余最小壁厚仍大于强度核算的最小壁厚加预计使用期内两倍腐蚀裕量之和时可不进行补焊,否则应进行补焊或堆焊。
3.5.2.3 容器最小壁厚根据容器类别按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相应章节进行核算。
3.5.2.4 在任意200mm直径的圆周内打磨坑蚀或点蚀面积不超过40cm2或沿任何直径方向打磨坑蚀、点蚀总长度不超过40mm且点蚀深度不超过容器强度核算壁厚的1/5可忽略不计,但必须确认点蚀坑无裂纹,否则,应根据情况降压使用、补焊、更换、报废。
3.5.2.5 对容器近表面缺陷一般采用手提砂轮消除;对容器及焊缝的埋藏缺陷可采用碳弧气刨削除;对于蚀坑、气孔、弧坑等小缺陷最好采用指形砂轮消除缺陷。
3.5.3 补焊或堆焊修复法
3.5.3.1 经过打磨深度超过第3.5.2.2规定或焊缝内部存在线状缺陷(如裂纹、未融合、未焊透等)且安全状况等级低于3级者应消除缺陷后予以补焊,补焊长度不应小于100mm,若补焊屈服强度δs>400MPa的低合金钢时,其焊缝长度应稍长。
3.5.3.2 容器补焊前对缺陷表面应先用酒精、丙酮或清洗剂除污,再打磨成规定角度;对材料脆性大的容器缺陷,在修正补焊坡口前应在裂纹长度方向各端点以外10~50mm处钻Φ5.0~Φ8.0mm的止裂孔,其深度与打磨深度相同;对高压容器和抗拉强度δs>540MPa钢材的打磨坡口表面应进行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确认坡口表面缺陷已经消除后才能进行补焊。
3.5.3.3 缺陷尺寸不大,补焊数量不多,各缺陷坡口之间距离较大的采用单个补焊法:
a 对缺陷尺寸不大,补焊数量不多,各缺陷坡口之间距离较大的采用单个补焊法;
b 对缺陷点数较多,互相之间距离又较近者(小于20~30mm),为了避免焊接不利影响,可将相邻缺陷接起来作为一个缺陷坡口进行补焊;
c 对某一部位有数个缺陷,且大小不一、分布不均匀的,补焊坡口有深、浅、宽、窄不一的,补焊时将局部宽(或深)的部位先补好,再将整个坡口补好;
d 对某些缺陷很长或很多的环形焊缝,若补焊坡口已占去焊缝总长的50%以上可将无缺陷的部分亦磨出适当深度的坡口进行通长补焊,坡口深度一般取缺陷坡口深度的1/2~2/3,焊接次序同c款。
3.5.3.4 经补焊及热处理后的焊缝,应稍打磨一下补焊部位。
3.5.3.5 缺陷打磨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有延迟裂纹倾向的补焊部位应在焊后24小时以后进行无损探伤。
3.5.3.6 对于大面积腐蚀凹坑,其深度小于1/2壁厚时可采用打磨堆焊法消除缺陷,当缺陷距堆焊边缘间距小于100mm或3倍容器壁厚时应视为连续缺陷通长堆焊。
3.5.3.7 补焊或堆焊部位应略高于母材,而后打磨至与母材齐平(容器衬里层的堆焊或补焊除外,但容器衬里补焊或堆焊收弧处应打磨),然后进行表面探伤,或用超声波、射线探伤检查其内部。
3.5.3.8 补焊一般采用手工电弧焊,有条件的也可采用钨极氩弧焊进行补焊,补焊时应尽量采用小电流,短弧运条的方法以保证尽量低的焊接热输入量,减少焊接应力和焊接变形。当补焊坡口较大或较长时间可在坡口两端线堆焊然后再从底层施焊,或由两名焊工从缺陷两端同时向中间施焊,有时也可采用层间锤击等方法以减少焊接应力和焊接变形。
3.5.3.9 缺陷补焊是否需要预热和焊后热处理,应由材料特性、焊接工艺条件、工件结构刚性、使用条件及图样规定等综合考虑。
3.5.4 更换筒节或挖补修复法
3.5.4.1 薄壁单层容器(容器外径与内径的比值K<1.1),局部腐蚀严重,采用补焊或堆焊较困难或不宜采用补焊(如容器筒节裂纹长度是筒节长度的1/2时)或采用补焊、堆焊难以保证质量的,可采用更换筒节或封头的方法,更换筒节的长度不得小于300mm,所更换的筒节环缝距原筒节相邻环缝间距应大于300mm,施焊前应清除原筒节残存的有害于焊接的腐蚀产物,同时还应保证筒节的一端能自由伸缩。
3.5.4.2 容器局部较小面积存在较严重的腐蚀缺陷时可采用挖补的方法进行修复,容器的挖补应尽量挖成圆形或椭圆形孔且椭圆形孔的长轴方向与环向应力方向相同。补焊曲率应与开孔部位一致,挖补一般采用嵌入式对接,不得采用搭接或嵌入加盖条焊接。
3.5.4.3 一般不采用挖补法,确需挖补时,挖补直径不小于300mm,同时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上报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受压元件不得采用焊接贴补的方法进行修理(衬里局部修理除外)。
3.5.5 密封面和密封元件的修理
容器的密封面如有划痕等缺陷应修整到质量符合要求方可重新使用。一般的密封元件(如非金属垫片)一般不得重新使用,金属透镜垫经使用产生的压痕可用机械加工法修复,铜、铝垫片安装前应进行热处理。选用垫片时应考虑材料对介质的耐蚀性。
4 检修质量标准
4.1 经修理的容器应达到完好设备标准,经过改造或更换筒节的容器其分相安全状况等级应达到2级(含2级)。
4.2 容器表面无裂纹、鼓包、凹陷、变形和过烧等现象。
4.3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夹渣等缺陷,并不得保留有熔渣和飞溅物。
4.4 标准抗拉强度σb>540MPa的钢制容器及Cr-Mo钢制容器及焊缝系数Φ=1.0和低温容器,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其他容器焊缝表面的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得大于100mm且焊缝两侧的咬边纵长不大于该焊缝长度的10%。
4.5 焊缝表面应圆滑过渡至母材,角焊缝焊脚尺寸应符合图样或相应标准规定;A、B类焊缝余高应符合规定。
4.6 返修容器焊缝无损探伤合格。
4.7 容器A、B类焊缝对口错边量b应符合规定。
4.8 筒体纵、环焊缝棱角度E<(0.1δn+2)mm,且不大于5.0mm。
4.9 容器耐压试验合格,标准参见附录。
5 维护、检验、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5.1 维护安全注意事项
5.1.1 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结合“四懂三会”教育,熟悉和了解工作岗位的特点,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对使用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要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5.1.2 容器运行时严禁用铁器敲击,防止产生静电和明火。
5.1.3 严禁利用容器作电焊工作的零线以及起重装置的锚点,室外高塔、罐要有可靠的避雷设施和接地线,易燃易爆介质贮罐及管线要有可靠的接地线和防静电装置。
5.1.4 全系统开、停车时,容器的降温(压)、升温(压)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不得在容器袋压情况下拆卸和拧紧螺栓及其它紧固件(设计图样上有规定者除外)。
5.1.5 对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高度、极度危害的容器进行检查和维护时要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5.1.6 容器操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泄漏,操作人员要严格按事故处理应急措施行事,不可盲目、急躁、以免事故扩大和发生人身伤亡。
5.1.7 操作人员上岗检查时要严格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5.2 检验、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5.2.1 在编制容器的检修方案时,应遵循化学工业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拟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2.2 必须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气设备的电源。检验和修理用的电源应由使用单位指定的电工拆、接。
5.2.3 容器检验和修理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好设备交出手续。
5.2.4 容器内介质排净后,应加设盲板隔断与其相连的管道和设备,并有明显的隔断标志。
5.2.5 对于盛装易燃、介质危害程度为中度、高度和极度、腐蚀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进行相应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经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检修,检修中还应定期取样分析以保证容器中有毒、易燃介质含量符合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5.2.6 容器检修动火时必须按化工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动火证。
5.2.7 容器检修前应将容器人孔全部打开,拆除容器内件,清除容器内的杂物、污物。
5.2.8 进入容器工作只准使用电压不超过24V的防爆灯具、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用电源电压超过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2.9 进入容器工作的人员应遵守进塔入罐的安全要求,容器内有人工作,容器外应有掌握基本急救知识的人员监护,容器内、外应设置可靠的联络信号,监护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2.10 在拆卸容器零、部件(尤其是拆卸主要螺栓和密封元件时)应注意采取保护措施(如涂润滑脂和增设防碰、划伤密封面的设施)以免容器部件损伤。
5.2.11 进入容器检修注意通风,对通风不良的容器检修时应设置通风装置,以防止出现意外。
5.2.12 在高空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配戴防护用品,必要时还应在工作场所设立安全防护网。
5.2.13 对工作现场周围有易燃、易爆介质在检修前应设立防护措施(如加设防火水帘及湿麻袋等)并按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5.2.14 采用射线探伤时,应用明显标志隔离出透照区。并设置安全标志。
5.2.15 根据检验和修理需要搭设的脚手架、平台、装载人员的升降装置,必须牢固可靠,符合企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5.2.16 在拆卸吊装时,必须严格检查起重机具,做到安全文明检修;拆卸的紧固件和密封面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人为损伤或丢失。
5.2.17 检修人员应严格遵守检修有关安全规定,严禁施工人员向空中和低处抛扔杂物以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5.2.18 使用电动工具时,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掌握必要的操作和安全防护知识,以防砂轮片破碎飞出造成伤亡和设备损坏。
5.2.19 容器压力试验安全注意事项参见附录A第A4条。
5.3 试车(投运)安全注意事项
5.3.1 系统试车(投运)前,使用单位应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容器进行吹扫和置换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试车工作。
5.3.2 重要容器开、闭罐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5.3.3 系统试车(投运)前应先检查容器安全防护装置、超温、超压报警装置,确保其安全可靠。
5.3.4 试车(投运)工作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试车方案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5.3.5 试车(投运)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装置。
5.3.6 不得在带压情况下紧固螺栓和敲击容器。
6 试车(投运)前的准备
6.1 试车(投运)前的准备工作
6.1.1 容器修理后需由检测(验)人员按相应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根据容器的修理情况和检验报告出具可以反映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临时书面报告(或正式书面报告),并按第6.2.2 条规定出具有效的检验报告或处理意见。
6.1.2 检验与修理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对检修合格的容器应指定专人进行质量抽查或复检,确认合格后进行内、外部清洗及封闭人孔、清理孔、排污及放空阀等,取消和拆除检修安全防护设施,为系统试车做好准备。
6.1.3 使用单位、修理单位应分别按有关要求进行试车、工、器具和必需品的准备
6.1.4 检查系统检修项目及仪表、计器、安全装置是否检修、校验合格。
6.2 试车(投运)
6.2.1 主要容器应由使用单位按容器或系统操作技术规程和容器类别编制试车方案;一般容器的试车(投运)可随系统试车(投运)进行。
试车方案应包括试车程序和方法,检查项目和和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6.2.2 企业对经修理、检验合格的容器应组织修理单位、使用单位和机动部门进行系统试车及验收工作。
6.2.2.1 容器的试车结合系统试车进行。在系统检修工作完成后进行必要的清洗、吹扫和置换,使用单位应指定操作工人严格按操作规程启动和操作,并根据试车方案进行系统试车工作。
6.2.2.2 系统试车过程中,有关人员要根据试车方案和操作规程定时、定点、定线、定项检查容器运行情况,并认真做好试车记录,对试车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部位应清楚地用平面展开图或其它方法表达清楚,以便再次进行修复。
6.2.2.3 试车不合格的容器应进行返修处理,直至合格。
6.3 验收
6.3.1 一、二类容器连续正常运行24小时,三类容器连续正常运行48小时后方可办理验手续。
6.3.2 容器检修,改造后承修单位应在一周内向使用单位和设备部门交付如下竣工文件和资料。
a 检修施工方案和修理及质量证明文件(代用材料还应有审批资料);
b 所有检验、检测报告、记录(包括检修前的安全交接证明资料等);
c 尚存在及需改进的问题和意见;
e 试车及验收证明。
7 维护保养
7.1 日常维护保养
7.1.1 操作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对所有使用的容器做到“四懂三会”,并经考试合格,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7.1.2 操作及维修人员应按“包机”制所要求的内容和项目对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7.1.2.1 操作及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容器操作规程启动、停止、和操作容器,严禁容器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7.1.2.2 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定点、定线、定项对容器进行巡回检查(检查内容可参见第2.4条),发现异常现象及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当班记录。
7.1.2.3 维修人员要坚持对容器的日常巡回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和处理故障,对暂时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向车间提出处理意见。
7.1.2.4 认真填写岗位原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7.1.2.5认真加强对容器外表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工作。
7.1.2.6 对需定时排污和排空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定时进行。
7.1.3 容器(尤其对有衬里的容器)在开、停车和试压时应按规定分级、分段升(降)压和温度,对于升压有壁温要求(或操作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低于规定壁温下升压。
7.2 定期维护保养
7.2.1 使用单位应结合设备整顿和设备修理定期解决和消除容器跑、冒、滴、漏以及密封不良等现象,并根据容器本身情况定期对容器进行防腐、保温工作,容器主螺栓应定期加润滑脂,其他螺栓和紧固件也应定期进行防锈工作。
8 常见故障的处理
超温、超压
1 操作控制不稳定或热量瞬时加入量增大
2 仪表或控制装置失灵,产生误操作
3 介质浓度变化,反应剧烈
4 系统压力平衡破坏,安全附件失灵
处理:
1 调整操作,使之稳定
2 检查、调整
3 调整介质浓度,稳定操作
4 修理或更换安全附件,调整系统压力
容器渗(泄)漏
1 密封元件损坏
2 容器附件损坏
3 容器发生振动,使紧固件松动
处理:
1 更换或修理密封元件
2 停车修理或更换
3 消除振动或停车处理
容器有过热、跑冷现象
1 绝热层损坏
2 偏流
处理:
1 修复绝热层
2 调整
异常振动、声响
1 容器发生共振或气蚀
2 操作不正常
3 紧固件松动
处理:
1 查明原因,消除共振和气蚀
2 调整操作,恢复正常
3 拧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