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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屋维修电话

发布时间:2021-10-23 04:16:57

❶ 天津市房屋维修公司如果想参与运用维修基金的小区进行维修需要哪些资质

个体或个人性质的单位无权提取 房屋维修资金。如这个小区的确需要维修,当地的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工程部门会在网上发布招标通知,维修公司可以参加竟表标。具体你问的什么资质我就不知道了 抱歉。请您询问当地的主建局或当地的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❷ 天津自来水公司热线电话谁知道

各区的自来水公司热线电话是

1、第一营销分公司:27323304,(红)西青道向阳里1条3号主要负责红桥区,部分北辰区。东至北运河,南至南运河,西至外环线外1公里,北至刘园苗圃。

2、第二营销分公司:27225614,(南)南京路二马路251号主要负责和平区,部分南开区、部分红桥区、部分河西区。东至海河,南至津河、湘江道、围堤道,西至津河,北至南运河。

3、第三营销分公司:27366947,南)西湖道城西供电所旁主要负责南开区,部分西青区。东至津河,南到复康路,西至外环线曹庄子,北至南运河。

4、第四营销分公司:23922352,(西青)凌宾路管道集团院内主要负责部分南开区、部分河西区、部分西青区。东至卫津河,南至外环线津淄公路、梨双公路,西至外环线宾水西道延长线、津涞公路,北至复康路、津河。

5、第五营销分公司:28341958,(西)珠江道42号主要负责部分河西区,部分津南区。东至海河、徐州道内环线,南至外环线郭黄庄,西至卫津河,北至津河、湘江道、围堤道。

6、河北营销分公司:24574501 ,(北)民权南里16号东至外环线,南至月牙河,西至京山铁路,北至新开河

7、东丽营销分公司:24459331,博山道463号(博山道与祁连山路交口)东至外环线,南至月牙河,西至京山铁路,北至新开河

8、河东营销分公司:24417731,(东)新开路美福园1号楼底商东至京山铁路,南至月牙河,西至海河,北至新开

9、河北辰营销分公司:26776071,(北辰)京津公路433号(北仓礼堂附近)东至北辰科技园区,南至新开河,西至北运河,北至外环线东丽营销分公司 暂无(东丽)东丽区雪莲南路8号东至程林庄,南至海河,西至月牙河,北至外环线

10、西青分公司:27391504,(西青)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杨柳青镇、张窝镇、辛口镇部分地区、中北镇部分地区

11、津南水务:88913333,(津南)咸水沽镇体育场路46号负责津南区管辖范围内管网服务项目

12、静海水务:28942745,静海镇胜利大街41号负责静海县管辖范围内管网服务项

服务项目:营销服务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8:30;周六至周日8:30-17:00

(2)天津房屋维修电话扩展阅读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是有着百年历史的城市供水骨干企业,是集自来水生产、供应维护、营销服务于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经营范围

自来水生产、销售、资产经营和资本运营;自来水二次供水设备制造、二次供水设施及相关资产管理、运营维护和技术服务;给排水基础设施工程的设备安装和技术咨询;给排水机电设备、管材制造、销售;节水新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软件设计、安装、咨询;表具、管材、管件及商品批发、零售业务;再生水制造、销售;海水净化、淡化处理和销售;高低压输变电和供电设施的检测、试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设备、设施及房屋租赁(以上经营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❸ 天津市河东区公建配套办公室联系方式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5-8-7
失效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 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 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 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由市、区供热办公室组织集中各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建设资金,按照小区规划,统一建设热源和供热管网。

第十条 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建设临时锅炉房供热。

第十一条 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各用热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

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
(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2.超前建设热源,可以采用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二)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
1.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室内设施初装费全部由受益住户负担,热源建设费和外管网建设费按市统一的规定执行;
2.在城市建设资金、房改提租资金、环保收费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补助性投资;
3.对缴纳建设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居民,可暂缓安装,但不得影响供热系统在其住宅中穿越供热管道(含施工)。

第十四条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的筹集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户筹集供热工程费。

第十五条 承担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缺乏技术管理力量的建设单位,要委托监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管材、散热器等,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高新材料以及功率大、效率高、耗能低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各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市和区、县供热办公室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接管单位。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各供热单位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大、中、小修,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关键设备和易损零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以确保稳定供热。

第十九条 各供热单位应在集中供热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集中供热设施的关系,保障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集中供热设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地下供热管道及附属设备周围1.5米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不准建筑房屋、搭设临建或堆物;不准压埋供热管道井盖;
不准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不准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液体。

第二十二条 在水下供热管道中心线两侧100米以内的保护区内,不准随意进行抛锚、挖泥等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凡在供热管道保护区内施工,必须事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居民装修居室不得影响供热单位对室内供热设施的检修。由居民交纳室内供热设施初装费的,当居民搬迁时,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用户变更手续,并由迁入户向迁出户交付室内供热设施净值费后,其供热设施产权方可归迁入户所有。

第二十五条 用热户对自管设备无管理能力的,可委托供热经营单位有偿代管。

第二十六条 用热单位和居民要服从供热经营单位的统一管理,遵守本规定,保护好供热设施,做好室内的保温工作。

第四章 供热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温度应达到18℃(±2℃)标准,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的温度应达到16℃(±2℃)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在居室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供热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原因,并予解决。

第二十九条 当供热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供热时,供热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昼夜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并及时通知用户。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影响系统供热的故障时,供热经营单位必须紧急抢修,用热居民家中无人时,供热经营单位可在当地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配合下入户,采取必要措施紧急抢修。

第三十条 本市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根据气温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达到资质标准的供热经营单位方可按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未经资质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准擅自供热。

第三十二条 各用热单位和居民必须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供热采暖费收缴结算协议书,并按规定的标准及日期(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采暖费。其中居民用户由房屋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市统一规定的比例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三十三条 用户变动时,应及时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其采暖费继续由原用户承担。

第五章 供热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实施集中供热的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资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供热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四)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经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批准,供热经营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供热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罚:
(一)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集中供热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除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因供热经营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或方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责令供热经营单位限期解决;对逾期拒不解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限期完善而未完善就擅自供热的,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盗窃和故意破坏供热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对用热户报修不按规定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处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供热是指把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供给部分地区用于生产和生活的供热方式。锅炉房供热的规模确定为单台容量在7兆瓦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二)供热设施是指热源生产厂(如热电厂)、供热锅炉房、换热站、各种供热管道(地埋管道、架空管道、过街管道、水下管道)、各种控制阀门和闸门、室内管道、暖气片和各种附属设备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列室内设施初装费、热源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采暖费的标准及负担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区及公建电厂供热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价房地(1999)894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市热电公司、津安热电有限公司:
为规范第一热电厂、陈塘庄电厂和杨柳青电厂等单位供热范围内新建住宅区及公建供热配套设施工程收费行为,保证冬季正常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制定新建住宅区及公建供热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在第一热电厂、陈塘庄电厂和杨柳青电厂供热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项目,其供热配套工程费收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界定范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为:自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上兰盘(含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

三、收费标准。住宅暂按建筑面积(竣工蓝图)每平方米80元执行;公建依据市计委、物价局津计能源(1996)764号文件规定,第一热电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收取,其中20元用于第一热电厂厂内供热系统改造;陈塘庄电厂和杨柳青电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收取。

四、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配套工程手续时第一次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前期交纳供热配套工程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勘察设计费;第二次在供热工程施工前交纳供热配套工程费总额的80%;第三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尾款。

五、上述收费是用于电厂供热范围内,供热工程的前期费、直接费和间接费用。

六、各热电联产向社会供热单位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供热配套工程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各供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标准,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乱收费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九、上述收费标准自1999年11月2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关于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3)337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供热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收费标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收取,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

二、热电补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2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其余25元,属于房管产和私产的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解决,属于单位自管产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室内初装费和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的外管网建设费,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交纳的锅炉房建设费和管网建设费部分,企业单位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下列支。

五、上述建设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供热办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三年七月七日

❹ 房屋漏水找哪个部门

房屋漏水找建抄设局下的质监站。此外,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首先考虑找物业管理协调开发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可以到建设局属下的质监站投诉。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派人分析漏水原因以及做出整改方案。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如房屋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4)天津房屋维修电话扩展阅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如下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❺ 天津市民房屋维修基金存哪了银行为何不告知权利人存款情况

每年都给你信箱发一个存款结余单,你自己找过吗?银行都给住户每年一封挂号信,自己查去
另外天津市的话,都是天津银行存这个钱。

❻ 房子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

第一、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是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所以地基和主体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第二、房屋其他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已经过了保修期,如果是房屋专有部分,则由业主自行维修;如果是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或业主大会审核同意使用。

❼ 房子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

一、房屋销售问题可以向当地房管局部门反映,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住建局和监理公司反映。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2,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4,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❽ 天津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哪

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52号奥式商务区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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