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室内消防水箱的容积有哪些规定
(1)室内消防水处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气压水罐、水塔也相同)。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I。/s
,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
。时,仍可采用12m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
,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
。时,仍可采用18m
B. 消防水压标准多少公斤
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6 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4 层的厂房或仓库,不应小于10.0m。
高层厂房或仓库、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25000m3 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0m;其它建筑,不宜小于7.0m;就是说一般的公共场所水压0.1MPa,人员密集的场所0.13MPa,其他场所0.07MPa。
随着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和完善,由原先的人为观察到仪器准确客观的记录将成为必然趋势,国外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适用于这个场合的产品可以用消防栓压力记录仪、压力表等。
在建筑最上面有消防稳压系统,稳压系统的压力一般是0.1-0.2MPa之间(1-2公斤)。消防压力按照这个情况增加,建筑高度每增加10米,增加0.1MPa(1公斤)的压力。
例如,建筑高度为50米,那么建筑一层的消防压力为0.5MPa+(0.1-0.2)MPa,也就是0.6-0.7MPa之间。所以,建筑顶层的压力与底部的压力是不一样的。尤其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还需要在建筑内分区(层)设置建筑消防供水系统,以减小消防系统底部的压力。
C. 消防水箱的水位平时不能低于多少,不能高于多少
消防水箱的水位平时不能低于多少高于多少是没有具体数值的,一般在设计时会有浮球,在低水位时自己开启进水,到高水位时自己关闭。
D. 消防水箱应储存多少分钟的消防用水量
该规范已经废止。新规已经没有储存多少分钟的消防用水量。
新实施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规定如下。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4)消防水箱水不低于多少扩展阅读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内,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
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E. 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
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如下:
1、对于工业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并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2时,仍可采用18m3;
2、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高位消防水箱储水量应符合,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18m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物不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小于6m3。高层建筑并联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3、当建筑内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还应满足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设增(稳)压设施;
4、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除高层建筑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水箱。应利用生产或生活用水管网作为其进水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F. 建筑工程用施工消防水箱的容量是多少
建筑工程用施工消防水箱的容量要根据建筑规模与临时设施大小决定。根据国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即: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5000m2时,消火栓用水量为:10×3600÷1000=36(m3);当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5000m2时;消火栓用水量为:15×3600÷1000=54(m3);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即: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30000m2时,消火栓用水量为:15×3600÷1000=54(m3);当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30000m2时;消火栓用水量为:20×3600×2÷1000=144(m3);
你把你的建筑情况自己确定一下,把两者之和即为水箱的体积,如建筑工地与临时设施很近,即只可按在建工程考虑,如有确保市政供水管道供水,即可减去火灾时其供水量。
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l00。
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G. 消防水池各种水位是什么意思
最高水位为室外消防用水量,正常水位为有效容量;溢流水位为设计水位+50mm。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7)消防水箱水不低于多少扩展阅读:
消防水池设置要求规定:
1、室内消防水箱(包括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仍可采用12m。
2、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仍可采用18m。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3、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
H. 建筑物内的水箱要满足多少时间的消防用水量
消防水箱用于贮存扑灭初期火灾用水,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3条规定:室内消防水箱(包括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第7.4.7.3条规定: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另外,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容积,除满足自身的消防用水贮备外,还应满足其他用水贮备。
I. 消防水箱水位标准是多少
水位 没有标准,只是水箱内的水不能少设计的储水量(比如12立方米、18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