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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8 09:44:39

A. 家电维修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治理家电维修乱象该如何管制呢

家电维修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治理家电维修乱象的管制方法是: 可以要求商家对维修家电所使用配件的价目表进行公示,由消费者自由选择所需要更换的配件档次,避免有维修人员漫天要价的情况。对于存在”小问题大修“的维修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管制,如果发现有这一现象,应当对商家进行处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要引导消费者到官方网站报修,让官方派出专业的维修人员,对家电进行检测和维修。

当我们把家用电器买回家以后,使用时间长了,总是会避免不了会发生损坏的问题。如果是消费者要更换配件的话,建议商家将更换配件的价格标示出来,同时要标出配件的优劣点,以及后续的相关性的服务,以此给消费者一个选择的余地。在维修家电方面,不能让维修人员乱要价,以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那么,你有没有经历过维修人员漫天要价呢?

B. 美的热水器过了保修期上门维修要收上门费合法吗

热水器过了保修期上门维修收取上门费是合法的,在保修期内维修是不应该收取上门费的,如果商品已经过了免费保修期,商家收取维修上门费的收费方式是合理的。

消费者在接受家电维修上门服务时,最好问清楚维修服务的项目和费用,查看价目表或价目册,并索取调换下来的原零配件及详尽的维修服务票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维修服务人员也应该随身携带收费标价,按照法律规定,商家不准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2)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七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C.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家用电子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企业的信誉,逐步改变维修服务的落后局面,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全国中心)负责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第三条全国中心在全国各大区设立地区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地区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省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中心(下称省级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区所辖市,根据需要设立少量必要的市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分部(下称市级分部);在各县(区)和乡(镇)设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站(下称县<区>站、乡<镇>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组建全国家用电子产品联合维修服务网(下称全国维修网)。第四条凡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仅限收音机、收录机、家庭音响、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等)均应实行保修,凡向全国维修网投保的产品,均在全国维修网内实行联合保修和维修业务。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
一、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
二、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三、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第二章各级中心的职责第六条全国中心的职责
一、全国中心是中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全国维修网进行统一规划、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
二、制定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与外商洽谈在华维修服务事宜及外商在华设置的特约维修服务机构的管理;
四、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
五、负责维修仪器、维修工具和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分配、供应和协调;负责进口零备件的申请、储运和分配;
六、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审定;
七、负责投保产品“全国联合保修投保卡”(下称投保卡)的管理和发放;
八、负责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管理和结算;
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为全国性家用电子产品(整机及其元器件)质量评比、评优提供重要数据;
十、负责全国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
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对争议问题予以协调和仲裁;
十二、编辑、出版和发行内部专业性报、刊。第七条地区中心的职责
一、地区中心是全国中心的派出机构,接受全国中心委托,代表全国中心负责对本地地区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三、建立中心备件库,负责关键零备件的组织、协调、存储和供应;
四、负责生产企业投保的初审;
五、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
六、负责处理用户意见;
七、设立维修服务站、承接具体的维修服务业务。第八条省级中心的职责
一、由全国中心批准成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务的管理服务性机构;
二、在全国中心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下,负责本省维修服务网的组建、监督、领导和管理;
三、制定本省维修服务工作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本省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的技术指导;
五、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六、建立备件库,负责维修零备件的组织、协调、存储和供应;
七、负责生产企业产品投保的初审;
八、负责本省维修网投保产品保修费的结算;
九、负责投保产品及其关键零备件的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
十、负责本省维修网内维修服务站统一标牌的管理和发放;
十一、负责处理用户意见;
十二、设立维修服务站,承接具体的维修服务业务。第三章维修企业入网的条件和责任第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维修企业(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所属的现有维修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全国维修网:
一、承认《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接受全国中心及所在省级中心(或省辖市级分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有专职维修技术人员;
四、具有必备的维修场地、设备和工具。

D.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年第7号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已颂兄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拿樱明二年消告六月九日

E.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子电器产品,是指微型计算机及其外设产品、视听产品以及移动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数码相机、摄(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供市场信息,开展技术交流、推广、培训服务。第五条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的维修服务管理制度等条件。

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技能认证。第六条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证书;

(二)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三)维修、检测专业设备清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许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维修服务经营者的变更、合并、分立、迁移,应当自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备案。第九条维修服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消费者告示,处理善后事宜,并向许可机关备案,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根据其经营规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等级管理。其具体办法由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一条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其执业证照、服务项目和收费(含零配件)标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和维修服务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及时查处虚假的标价内容、标价形式等价格欺诈的行为。第十二条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登记制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产品维修后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检验制度,接受消费者咨询回复制度。第十三条承接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期限由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约定,并在维修单上予以注明。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修复,需要延长修复时间的,应当与消费者协商。第十四条维修服务经营者在产品修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相符合的元件和零配件;

(二)当场向消费者演示修复后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并如实介绍故障原因及修复、换件情况,保证维修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

(三)上门维修服务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服务标志,出示收费标准;需将产品带回维修的,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有效凭证;

(四)不得以夸大故障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

(五)承担修理产品的丢失、损坏所引起的责任;

(六)提供故障维修单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产品修复后,90日内因同一故障点再次出现同类故障的,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返修;国家对产品主要部件维修后的免费返修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就免费返修期限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F.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实施的意义

家电维修市场乱象丛生,纠纷不断,面对行业种种乱象,《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同时根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维修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的经验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G. 武汉市家电产品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家电产品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家电产品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的维修(含售后服务中的维修)。第三条市、区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家电产品维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营业性家电产品维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资金;
(二)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检测、维修设备;
(三)有相应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或《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的维修技术人员。
从事营业性家电产品维修业务,应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然后方可按核准的技术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业务。
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对《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实行年度审验。第五条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的家电产品,应由生产、经销单位设置售后维修点或特约维修点,或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作为售后维修点或特约维修点。
家电产品生产单位在本市设置特约维修点或委托本市相应等级的维修单位从事特约维修业务,应持当地有关证明到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特约维修审批手续。
特约维修点对外开展营业性家电维修业务,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从事家电产品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家电产品接修、发放登记制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消费者咨询、接待和投诉登记制度,维修记录和维修收费计算复核制度,维修后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检验制度。第七条维修单位、个人和家电产品生产、经销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在维修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家电产品,零配件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充合格、不盗换。
(二)维修非保修家电产品时,将更换下来的残旧零配件退还消费者。
(三)对物价部门统一定价的维修项目,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对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不收取维修费。
(四)允许消费者当场试验维修后的家电产品。
(五)对消费者就送修家电产品故障情况、修理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六)承接维修业务时,向消费者开具维修凭证;修复后,向消费者告知故障情况及其原因、更换的零配件、收费数额、保证期限和其它有关事项。
(七)在保证期限内维修时更换的零配件损坏的,予以免费返修。第八条维修单位将消费者送修的家电产品丢失,或由于维修单位的过错,致使维修后的家电产品存在缺陷,或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下降(不含正常老化引起的下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消费者在送修家电产品时,应向维修单位如实说明送修家电产品的型号、产地、价格和故障情况等有关事项,并在修复后按规定交付维修费。第十条处理家电产品维修质量争议,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条件的法定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产品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对家电产品维修质量的检查活动,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有关投诉。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进行《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年度审验的,由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它有关家电产品维修管理规定的,由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劳动等管理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H. 电器产品三包法规定

法律分析: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法律依据: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县类中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县类中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为国家规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商品,要认真做好“三包”工作。

衍生问题:
购买使用电器应该认证什么标志?3c标志。CCC是“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CCC构成了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

I. 国家有没有规定维修的需要保修多长时间

维修的是什么?

第五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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