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令第126号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王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王旭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 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
(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第十四条 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交验、试机;
(二)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
(三)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
(四)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五)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
(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 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条 销售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第十八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 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 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用户关于修理的查询和修理质量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内燃机作为农机产品配套动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农机产品的整机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执行。
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五条 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但能证明其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并依照本规定继续享受有关权利。销售者应当在接到农机用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购机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农机产品品牌、型号等与要求三包的农机产品不符的,销售者不得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随之转移,农机用户凭原始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第三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第三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符合退货条件或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予以换货,农机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第三十三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
国家鼓励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农忙时期开展现场的有关售后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或者农机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的,三包有效期自农机用户的请求之日起中止计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数延长;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五条 农机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农机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或使用。
第三十六条 赠送的农机产品,不得免除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农机用户无法证明该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二)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的;
(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
(四)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因三包责任问题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农机用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农机用户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质量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的状况;或者农机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农机产品不符合生产者在农机或其包装上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质量问题包括:
(一)严重质量问题,是指农机产品的重要性能严重下降,超过有关标准要求或明示的范围;或者农机产品主要部件报废或修理费用较高,必须更换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农机产品自身出现故障影响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
(二)一般质量问题,是指除严重质量问题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包括易损件的质量问题,但不包括农机用户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维修、保养、调整或检修方法能用随机工具可以排除的轻度故障。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见本规定附件2。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简称农机用户),是指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农机产品的供货商或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产品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四条 农机产品因用于非农业生产活动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修理、更换或退货条件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
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表(略)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称、质量保证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
1.整机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
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等。
二、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
三、联合收割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等。
四、插秧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
Ⅱ 售后服务条款
1.1 售后服务概述
完善的售后服务依赖于先进的技术、经验丰富的工程人员以及充足的零配件存储,它是公司强大工程实力的集中体现。上海超锐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的宗旨,凭借在大屏幕投影行业多年的工程经验,确保为客户提供热忱和优质的售后服务。
1.2 售后服务承诺
l 所有产品均保证原厂生产,到货时为厂家原包装;
l 质量保证期: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系统试运行开始起1年内免费保修;
l 质保期内设备出现故障将免费更换;
l 质保期满后,为用户提供有偿终身服务;
l 配备具备锐丽大屏拼接设备3年以上施工、售后服务经验的人员上门服务;
l 软件的版本更新:在合同保证期内,我方免费提供最新版本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升级服务。对于由于软件版本等引起的系统故障,我方均会及时处理;
l 所有的设备的备品、备件15年以上长期稳定地供货,均为新备件,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l 我方为用户提供7x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并指定相对固定的技术负责人及联络电话、传真、e-mail等。
l 所有设备保修服务方式均为投标方上门保修,即由我方派员到用户设备使用现场维修;
l 售后服务响应:我公司承诺,对所提供设备出现的问题在接到用户传真或电话后提供7*24*2*4(每周7天,每天24小时,2小时服务人员和备品备件到达现场,4小时解决问题)现场服务。如遇发生不明原因的故障,导致卖方暂时无法解决的情况,我方在24小时内为用户提供同型号、同配置的替换设备;
l 若我方需将有故障的货物或部件运至指定的维修中心,需用户协助我方将货物适度包装,我方负责相应的运送;
l 在用户的整个系统运行中,可视用户以后的需要参加用户要求举行的与第三方协调的系统升级、改进设计。
l 现场保障:根据用户在特殊时期的要求,提供现场保障服务。
l 我方将在货物安装完毕后为用户制定详尽周密的维修档案,并由维护工程师更新、完善数据记录,出具详细的故障原因分析报告,便于用户通过档案可以有效地进行系统分析、追踪处理,安装预防维护计划,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1.3 保修期外服务计划
为客户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其中,包括了完整和科学的维修服务计划。
维修服务结合大屏幕投影显示系统的具体情况和用户环境以及用户的特定要求,将在项目现场安装完成进入质保期后全面启动。
一般说来,维护工作由以下几种类型:
紧急维修工作是针对故障状况进行最快的处理。
例行保养计划是根据目标设备所处的环境,在系统中以重要性、影响度为标准,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维护,便于合理分配资源,达到最佳效果。同时提供维修保养记录,并把记录书放置在适当地点,以便业主工作人员随时查阅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组件更换次数、检查及维修日期等纪录。
定期的日常维护保养
l 每个季度都对投影单元及主控制器进行硬件的基本保养。
l 一般故障的排除,清理工作、现场设备的巡视,并依据设备特性及要求进行相应程度的处理。
l 每季度定期的日常保养后,对保养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紧急维修服务
l 对于突发的严重事故或故障,现场值班人员无法自行处理时,可随时通知本公司。
l 二十四小时随时响应,当收到通知时,了解大致情况,准备好工具赶赴现场。
l 重大活动若用户需要,我公司技术力量可到现场保驾护航。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维修服务收费
l 质保期内免收维修保养的服务费。
l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开始收取适当维修保养的服务费。
l 我方承诺:免费保修期满后,保证保修内容不变,每年维护服务费用不高于本合同下货物价款的10%。
Ⅲ 售后服务用条款形式怎么写
看你这个是什么产品了,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售后服务条款,大到有以下条款:
一、保修:
本公司凭随货附上保修单据或直接贴于设备背面上的保修贴纸,提供一年的全免保修服务。
1.经由我公司技术人员初步确认为本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后,客户将产品返回,最后确诊为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公司承担往返运费;
2.经由我公司技术人员初步确认为本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后,客户将产品返回,最后确诊为非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公司承担将产品返回给客户的运费。
3.没有经过我公司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确认而擅自寄回的产品,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维修:
本公司所有产品均提供终身免费维修服务,如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元器件,则仅收取元器件的成本费。免费维修期,产品的来回运费均由客户承担。
三、换货:
对于新产品的故障公司提供三个月的免费换货服务,客户应先将故障产品以物流或快递的方式寄回,本公司收到后再将另一新品寄回给客户。我司承担产品返回给客户的运费;
本公司产品出库前均经过严格的测试,因此新品故障情况相当少见,请操作时务必详阅说明书或咨询我们的技术支持人员,或由我们的技术支持人员远程协助客户进行操作。在我们的技术支持人员确认为产品问题后,再将产品寄回我公司,以避免往返上的时间与邮资耗损。
换货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 寄回时包装请务必完善,避免运送时造成损毁。
2. 产品外观损毁,所附配件或外盒等任一项不齐全者恕不受理。
3. 若设备寄回后经检测确认并非产品故障,而是消费者本身操作疏忽,误以为是设备故障的,则本公司不承担运费。(消费者本身操作疏忽包括:接错线导致设备毁损、使用不慎导致线头断掉脱落、操作错误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等)
四、非产品故障换货:
如果客户对收到的产品外观或功能不满意,可以在收到产品一周之内向公司申请换货服务。经公司核实后,再将产品返回,公司在确认已返回产品外观无损坏,包装良好,经测试无任何质量问题后,客户可更换等值的其他产品。对于更换的产品,若其间有差价,则差价部分由客户补上,但公司不以任何形式返还差价给客户。更换后的产品不再享受非产品故障换货服务。非产品故障换货服务产生的来回运费及其它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五、退货:
我公司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提供7天退货服务,如在收到设备7日内(以快递单号日期为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请及时跟我们的业务员或技术支持人员沟通,经公司技术支持人员确认为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后,再将原完整商品及其内外包装、附配件及出货单以快递的方式寄回本公司。经本公司检查并确认无误后,即可办理退款,来回运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其它一切费用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1、退款方式一律采用汇款或转账的方式,请连同退货设备一并附上书面汇款银行全称及账号(必须为收件人的账号,或收件人委托人的账号),并签名以示确认,避免退货人账号书写错误造成退款错误之后续处理问题。
2、产品必须是全新状态且包装完整,请以快递的方式寄回本公司。
3、产品外观损毁,所附配件或外盒等任一项不齐全者恕不受理。
备注:
属于以下各项之一者,均不在免费全保,换货,退货范围内,即使设备在保修期内,本公司将收取相关维修费用。
1、以上各项均是指正常使用、非人为损坏之情况下。摔机、设备泡水等
2、用户未按设备使用说明错误操作而引起的人为故障;
3、用户自行拆机,修理或改装对设备造成的损坏;
4、未按设备使用说明,维护、保管不当所造成的损坏;
5、设备信息不完整,如易碎纸、日期纸被除、损坏或涂改 ;
6、其他不正常使用(主要是电源供电部分或电源品质原因)所造成之问题及故障;
7、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地震、冰雪、雷击、水灾等)引起的故障和损坏。
Ⅳ 铁三角维修服务和保修条例细则介绍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好,人们对耳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除了外观的好看,人们开始关注耳机的音质,一个好的耳机可以呈现出最完美的音质,今天小兔给大家介绍是有关铁三角耳机的维修维护问题,相信音乐发烧友对铁三角这个牌子一定不会感到陌生,这种耳机不仅音质棒棒的,外观也非常的酷炫哦!下面就来说说铁三角维修的相关内容。
铁三角总公司在1962年于日本成立,公司的全球开发小组一直致力于音响器材的设计、制造、行销及发行上。铁三角公司由最初专注于留声机唱头的科技研发,以至时至今日,公司已能开发出高性能的话筒、耳机、无线系统、甚至乎商用饭团成形机以及其他高质量的电子产品,提供给专业人士和广大群众使用。
保修条例细则:
本公司向用户保证在此保修卡内所列明之产品性能良好及零件完整,并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条款如下:
1.消费者由购买之日起按产品保修卡说明的保修期内,产品出现品质故障,经本公司技术人员证实该机故障属正常使用下发生,将提供免费保修服务,惟所有更换之零件归属本公司所有。
2.在下列情况,本公司将拒绝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但提供维修服务,并按情况收取相关零件及人工费:
a.产品曾因被错误操作,疏忽使用或因不可抗拒而导致机件损坏;
b.产品曾被未经本公司授权的维修;
c.耳机单元经大音量使用,进杂物或撞击导致震膜变形、耳机线的折断、压烂、水浸、外壳破损、变形等人为损坏;
d.产品不按原厂提供安装指示操作;
e.无法提供与保修卡正本相关的销售单位之销售凭证,或购买日期超出保修期。
3.在下列情况,本公司将拒绝提供维修服务:
a.不能提供保修卡正本或产品保修卡所记载之内容与产品不符;
b.保修卡、防伪标签物流码内容经涂改,或模糊不清而无法辨认。
4.此保修卡提供之免费服务并不包括产品附件,及其他装饰物等项目。
5.保修服务不包括运输费用和不提供上门服务。
铁三角维修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号阳光100D座602室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31号鸿瑞大厦908室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辽宁路244号3楼310
铁三角耳机坏了怎么修?
膜塌陷、膜开裂、膜脱落、进铁粉的处理方法
一般耳机有破音、杂音、低音缺失的故障时一般考虑可能是以上的原因造成的。首先,打开耳机外壳,对于软套结构耳机的先取下来软套,再用尖头镊子等尖细的工具一点点挑开铁网和钢罩等,直到膜全部暴露出来即可。硬壳的耳机可先用一平头小螺丝刀在连接缝处划一圈,然后一般的可轻松打开,并最终使膜全部暴露出来。大耳机另当别论,总之要使耳机膜全部暴露出来,以方便操作。
膜塌陷,对于膜塌陷的故障,可用镊子夹一小块双面胶,轻轻地将膜塌陷的地方粘着提起来。注意控制力度的大小。膜恢复后装回原样即可。
膜开裂,修复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修好音质也会受损。不过也有处理成功的,音质损伤程度很轻,可以忽略。即用针蘸一点704胶(也叫硫化硅胶),涂在裂缝处。注意不要太厚,覆盖住裂缝即可。然后装好外壳。切记不要立即去试听,应该放置两天后再试。因为硫化硅胶干得较慢。
膜脱落,用704或者鱼珠胶涂少许,能粘住即可。注意粘平压紧。装回放置一天即可。
进铁粉,用棉签蘸水后把铁粉沾下来,然后再处理膜塌陷。
音圈断线的处理方法
如果耳机没声而测量线材是好的。测量单元后面的两焊点间不导通。则判定为音圈断线。现在绝大多数耳塞一般都改为从膜侧边引线,虽然这会对音质会有一点影响,但却使引出线震断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尽管如此仍然经常会因人为因素使单元转动将线蹭断。维修时可用刀片把膜揭起来,然后将音圈线用针尖挑起来。将两根线分开然后将线沿绕线方向相反的方向将线扯出来一些,用力应十分谨慎,并注意两根线的方向不同。如果不能扯动就不要用力去扯,而应用一根细细的耳机线将音圈线接长。弥线时最好有放大镜辅助,要先在线上镀锡,再用尖头烙铁将线焊上。并用704胶将线粘贴在耳机膜上。然后粘上耳机膜,把引出来的两根音圈线焊在后面的焊点上。最好用热溶胶将托后面的线保护一下,以防止再被蹭断。一般膜上面带铜圈的耳机修复成功率会高一些,对音质的影响也会更小一些。
好啦!以上就是有关铁三角维修的全部介绍啦,好的品牌不仅产品质量好,售后维修服务也很好哦。带着这种酷酷的耳机出门,回头率一定很高呢!小兔也入手了一个铁三角的耳机,大红色的非常引人注目,这种耳机可以很好的隔绝外面嘈杂的声音,无论在哪里都可以沉浸在自己的音乐世界里,非常赞哦!
Ⅳ 机械设备保修期如何规定
一、机械加工设备按机械部相关规定:一般机加工设备:小修三个月,中修一年,大修三年;机械行业原国家企业均按这个规定执行设备的保养与维修规定。当然特殊设备,大型设备除外。二、《合同法》第158条对质保期的规定:(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如果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单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该条款表达了4层意思: (1)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期间的,约定检验期间的,以检验期间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间内提出; (3)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4)如果以上都没有约定,既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也没有提出,适用两年的规定。
Ⅵ 公司个人设备维修维护合同范文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公司个人设备维修维护合同 范文 ,希望大家喜欢!
公司个人设备维修维护合同范文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现有设备_台,清单如下:
经双方协商,现乙方愿意将此设备交给甲方做维护保养服务,并达成如下维护服务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年,从二零零 年 月 日起至二零零 年 月 日止。
二、协议金额:
年设备维护费人民币 元(大写 )。
三、付款方式:
本协议实行先付费后服务的方式,即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先付 服务费,剩余 服务费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四、甲方责任:
1、从甲乙双方签订此协议之日起,甲方应免费为乙方解决所签订协议内的所有设备的各种硬件故障(注:如需更换配件,甲方只收取配件费),并免费回答乙方在使用设备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2、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可打电话向甲方请教有关使用设备的各种问题,甲方积极回答并向乙方提供设备保养的各种预防 措施 。
3、在协议履行期间,当甲方接到乙方打来的维护电话时,甲方短时间内如不能在电话里解决故障问题应在 小时内响应上门服务。
4、在协议履行期间,如果乙方的设备始终没有出现故障,甲方每 天对乙方设备做例行检查一次。
5、服务电话:13767714___
6、服务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如特殊原因,经双方友好协商,可以例外)。
7、因节假日等特殊原因,甲方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上门服务时,甲方应提前对乙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使乙方设备得到正常维护。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在确认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护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说明设备的故障情况,给甲方维护人员提供维护现场,积极配合甲方维护人员使其尽快排除故障,使设备正常工作。
2、由于乙方未能友好地配合甲方给维护带来不便,致使维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补充条款: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付清本期维修服务费后立即生效,到协议期满时自然终止并失效,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公司个人设备维修维护合同范文2
定作方: (以下简称甲方 )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修缮 修理 项目、数量、金额、交货期限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以上“ 其它 ”费用包含加工费、辅助费、交通运输及拖车费等。
二、修缮修理供料:由乙方负责对甲方装载机进行维修,修理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备件及相关材料由甲方组织采购,如需乙方提供,依据乙方提供用料清单并取得甲方认可;
三、修缮修理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本行业修理技术标准(GB/T3799.2)进行修复,所有更换的备件和材料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四、承揽方对修缮物的负责条件及期限:保修期3个月及720小时先到为准(从甲方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保修期限内如发生维修质量及乙方配件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恢复相关部位,因甲方不按规定操纵、保养维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无;
六、验收标准及期限:按行业技术标准在乙方场地验收,乙方按规定工期进行大修;
七、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无;
八、结算方式和期限:以银行转帐或现金结算,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次月一次性结算给乙方;
九、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 担保书 ;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地法院裁决;
十二、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1、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2、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助的原则维护好设备;
3、开工日期由双方协商约定为准;
4、本合同一式3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个人设备维修维护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太原市迎泽大街_号__小区地下车库内机械停车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太原市迎泽大街_号__小区地下车库内机械停车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乙方的修理期限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修复,最长不超过两个半月。
二、维保金额:
1、维修保养费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包括维修费壹拾陆万元,保养费4万元整)。
2、乙方翻新此套设备费用为伍万元整。
三、乙方责任范围:
1、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维修期内按要求修复车库设备的各项功能,功能修复后,由乙方对车库机械设备各部位进行翻修工作,包括喷防锈漆后,颜色和性能等外观基本达到初始状态。
2、乙方保证修好后一年内设备性能完好,若设备发生故障,乙方接到甲方报修电话,24小时内赶到现场,48小时(从接到甲方报修电话之时点起算)内解决问题(夜间或节假日48小时内到现场并解决问题);如果因设备使用故障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和保养期内,免费负责该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包括对运作系统的调试、检查、维修、软件的升级及更换所需零件的订制供给(软件升级不另行收费)。
4、如果需要更换零部件的,甲方按照合同原附件配件价格付款后,更换,免收人工费;如甲方提出软件的特别更改,则乙方需另行收费。
四、甲方责任范围:
1、维修、翻新、保养费分三部分:
(1)、维修费共壹拾陆万元(小写:16万元),支付标准: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维修价的30%,设备全部修好尚未验收时付维修价的30%,由质监局和甲方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并经质监局盖章发证之后,将维修价尾款交与乙方。
(2)、车库翻新费伍万元支付标准:在乙方对所有相关设备进行整修、喷漆等工作完成并验收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保养费共肆万(小写:4万元),支付标准:从维修竣工质保期满一年后,进入保养期,一个保养期为一年,每年保养费为壹万元,在每个保养期开始时由甲方支付乙方,保养期暂时约定四年,期满后,双方另行续约。
2、甲方在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乙方,但不得自行拆卸,否则后果自付(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其它:
1、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有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合同公章的书面文件为有效,对本合同条款的修改,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内容的执行。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各项条款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维修保养费。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对甲方的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公司个人设备维修维护合同范文4
甲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乙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为了保证______省______集团办公设备的稳定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向乙方购买办公设备服务,并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1、经过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设备保修服务。
2、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
(含日常维护、故障处理人工费,不含更换的另配件、耗材)
3、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执行六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
4、另配件、耗材的结算
保修期间若维护工程师确认需要更换设备的配件和耗材时,客户服务人员将协调向局方提出申请,局方批准后,我公司以成本价提供最优惠的配件和耗材,每2月结算一次。
四、维修服务年限:______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服务方案中的服务流程执行保修服务。(见附件:服务方案)
2、乙方在进行设备巡检、维护或设备送修时,所填表格一式三份填写,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月底提交服务月报。
3、如甲方有新增的设备需要加入 服务合同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价款,按加入保修的月份做均价计算,在服务到期后1周内结算。
4、乙方可在签合同前到现场检测甲方购买服务设备的运行状况。
5、若在服务年限内,维修产品出现故障无法修理时,甲方可请甲方的.技术部门与乙方一起鉴定,双方确认后再进行更换,更换设备的服务年限仍在本合同服务年限之内。
6、乙方为甲方提供7_24小时支持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甲方可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有对服务质量不满意的情况,可拨打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不可抗力: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执行,乙方将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将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在15天内提供证明给甲方予以认可。
七、解决争议的办法: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除争议条款外,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余条款。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签约地:____________,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刻生效。
合同附件:《设备价格清单》、《服务方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公司个人设备维修维护合同范文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对乙方使用的工程机械,以定期保养检查,实施健康诊断服务,长期为乙方机械提供优惠的零件和维修,使乙方机器处于最佳运转状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用户基本信息:
用户名称: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机械信息:
机型/机号:_______;发动机型/机号:_______;工作小时:_______;
2、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每隔250h或500h的终身免工时费定期保养服务;
(2)在保养的同时,免工时费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排除现场可排除的故障;
(3)每天/每周例行保养的指导和技术咨询;
(4)提供专业、快捷的维修服务;
(5)提供小松、山推等工厂的纯正配件;
(6)在南京钢加购买的零件可免运费送货上门(大件除外);
(7)因甲方保养或维修不当所引起的机械故障由甲方承担;
(8)甲方在接到乙方报修电话后24小时内出发,承诺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3、乙方需履行的义务:
(1)凡享受以上优惠服务条件的乙方,需在南京钢加零件供应中心或所属服务网点购买配件。
(2)乙方在南京钢加零件供应中心或服务网点购买配件时,需索要正规发票。甲方将依据提供的正规发票实施相关的质量保证。
4、保证期外维修的收费规定:
(1)对乙方使用的机械在超出产品保证期时发生的故障,如需甲方维修时,乙方需支付给甲方适当的工时费和里程费;
(2)工时收费标准为:按维修的标准工时收取费用,单价工时费以80.00元/小时计算;
(3)里程收费标准为:按来回公里数向乙方收取,单价里程以2.00元/公里。
5、收费方式及质量保证:按每次发生的费用合计金额当次收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提供正规发票后支付费用。乙方可凭发票享受修理的保证期三个月,零件可享受六个月的保证期。
6、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必须从南京钢加零件供应中心或所属服务网点购买配件购买零配件,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乙方使用的机械年限,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时,本合同自动作废;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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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工程机械服务方案怎么写
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写: 【1】本公司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举例:技术支持、产品培训指导、配件支持、增值服务。
【2】公司对产品提供的保质期限,保修办法。
【3】承诺请求服务的回复时间,如何进行质量跟踪。
【4】对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Ⅷ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点,是指单位、个人依法开设的用于农业机械维修的工厂、店铺。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布局,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网络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维修点建设,确保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政策、法规宣传,为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第六条农业机械维修点划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
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的维修技术条件及维修业务范围,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由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准。
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核准一级、二级综合维修点和燃油泵、液压泵、曲轴、电机电器等专项维修点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前,应当征求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设立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向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申请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第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点经核准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营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缴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第十一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技术等级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技术等级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点的农机修理工,应当经过技术培训考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各技术等级考核,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在核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内开展维修技术服务,确保农业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运行。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相应内部制度和维修服务规范;健全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和台帐。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点使用的量具、仪器和设备应当保持技术状态完好,经常进行自检并定期送计量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提供维修服务;
(二)对实施大修的农业机械,开具大修保修凭证,向委托方提供全部维修技术资料;
(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如实出具维修项目和零配件清单;
(四)从事大修和维修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农业机械维修合同。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及零件;
(二)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
(四)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
(五)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
Ⅸ 机械维修合同怎么写
修缮修理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签订地点:
承揽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修缮修理项目、数量、报酬
修缮修理项目内容
计量单位
数量或工作量
报酬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材料
材料名称
商标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提供人
交付日期
消耗定额
单价
价款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三条定作人检验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标准、方法、时间及地点:
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标准、方法、时间及地点:
第四条修缮修理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第五条修缮修理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六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方法及保密要求:
第七条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修缮修理项目的主要工作。
第八条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第九条修缮修理项目交付时间、方法及地点:
第十条修缮修理项目检验标准、方法及时间:
第十一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大写)元。
第十二条报酬与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三条保修期限:
第十四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定作人
定作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揽人
承揽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