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新三包规定是什么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保证办法。需要注意的是三包政策对应的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故障服务。是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新的三包政策规定三包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⑵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第1条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实施细则。第2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商品(以下简称摩托车)。第3条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千米计算。第4条摩托车“三包”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认真负责。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5条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第6条本实施细则是摩托车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第7条生产者(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并随车推带该车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三包”凭证必须包括附件1的内容。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在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三包”凭证上写明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需求,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
(五)向负责维修业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组织培训维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修理单位的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六)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第8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摩托车。
(二)执行进货开箱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车。
(三)销售时,应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产品质量,当面向购买者交验摩托车;向购买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介绍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
(四)应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五)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查询、投诉。第9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期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摩托车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摩托车和维修记录。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
(八)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接受购买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⑶ 售后怎么写
一般产品的售后服务,首先要说明质保期,质保期间出现的具体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售出产品后多久的时间内提供的服务项目。
具体的给您提供一篇范文,可以参考一下 :
售后服务的方案: 1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及有关说明 1.1对产品售后服务在规定质保期内属本公司制造、安装质量问题,公司负责无偿维修或退换。 1.2 我公司提供免费维保时间为交付使用后1年,在此期间内因设备质量出现问题由我公司负责到现场维修调试。发生的维修费用及不合格部件的更换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造成其它损失的,我方将独立承担。 1.3货物交付使用后,我公司将对产品进行跟踪服务。营销处专门设立了顾客档案卡和投诉电话,以更好地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我公司在每年的夏天、冬季派专业维修服务人员到用户方进行回访并协助用户进行产品检修和维修。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我方在接到用户任何形式的通知后,省内8小时、省外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立即开展工作,或免费维修或更换产品,视具体情况而定,以达到用户要求为止。此外,我公司还在各大中城市高有办事处,能以最快时间赶到现场。 1.4由于顾客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由营销公司当事营销员与顾客签订维修合同,根据维修合同,技术维修组负责如期完成维修任务。 1.5 除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外,本公司同时负责质保期后的设备维修工作,但其售后服务费用由需方承担。 2 售后服务的实施方案(细则) 2.1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程序 2.1.1本公司对产品出厂后进行的调试验收及运行过程的服务直至产品合格并经需方认可后所做的工作,即为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2.1.2售后服务部根据客户的要求,详细询问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及顾客要求填写《售后服务工作联络单》,必要时派技术维修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 2.1.3售后服务部根据维修方案,并视其工作量的大小合理调派售后服务人员立即到达客户现场。 2.1.4售后服务人员到达客户现场后,请需方技术人员对维修方案进行确认。如有异议,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2.1.5现场服务时售后服务人员按双方确认的方案组织实施。服务结束后,提请需方对服务项目进行验收认可,并在《售后服务联络单》上签署意见。售后服务人员应主动询问需方对我公司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具体要求或改进意见。 2.2售后服务内容 包括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设备运行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的指导培训工作、保修期内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质量问题的维修工作。 2.3重大项目服务规定 2.3.1成立项目办,由技术和生产副总直接挂帅,不仅负责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联系协调工作,而且对产品安装、调试至质保期(一般为设备投运后一年)内的产品运行过程进行护航,以确保产品运行性能满足用户要求。 2.3.2在用户单位就近设立售后服务联络点,配备具有一定资质、经验丰富的售后服务人员负责进行产品运行前的操作、维护、保养培训工作,并提供在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计划书。 2.3.3对质保期内的产品进行定期免费保养,同时对产品运行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记录。 2.3.4视产品运行情况,可派员连续跟班服务90天(自产品投入运行日起),直至产品正常投入运行。 2.4产品质量回访工作要求 2.4.1售后服务部每年以信访形式了解产品运行情况及顾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把有关信息反馈至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2.4.2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及重点顾客,必要时由售后服务部派专人进行走访,对走访中 获得的信息、意见及改进要求进行记录整理,并在回公司后写出《走访报告》交办公室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以利于产品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⑷ 三包服务是哪三包规定
所谓“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对商品或服务实行“三包”,是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其意义有二:一是促进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是有助于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内容是: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服务)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此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包的期限分别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规定。三包的期限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值得注意的是,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三包政策不可以无理由退货,因为三包政策的定义如下: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但是不包括无理由退货,因此无理由退货不涵盖在三包政策的范畴内。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⑸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使用、维修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抚顺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按《抚顺市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坚持产权人自治管理与受委托单位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住房使用、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供暖、维修和环保等方面的关系。第五条市房产公用局是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一栋公有住房出售达到30%的,售房单位(原住房产权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组织产权人设立房产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房管小组),未达到30%的仍由售房单位管理。
房管小组应由售房单位组织本栋住房产权人协商推荐或民主选举产生。产权单位派代表参加房管小组。房管小组成员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房管小组成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第七条房管小组具有以下职能:
(一)代表和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负责本栋住房的管理;
(二)听取和反映产权人对住房管理维修等方面建议和意见;
(三)决定本栋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监督、审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向产权人筹集维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不足的经费;
(四)协调住房使用和维修纠纷;
(五)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决定。第八条住宅小区内的房管小组要接受所在住宅小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管委会的产生、权利和义务按照《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九条房管小组或小区管委会应组织产权人签订住房使用公约。产权人应遵守住房使用公约。
住房使用公约的范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章住房使用管理第十条使用住房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住房主体承重结构、外貌、使用性质和共用部位;
(二)擅自占用共用部位;
(三)擅自移装或占用共用设备;
(四)在屋顶上堆放物品;
(五)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产权人改建住房格局或改变住房主体承重结构,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对相邻住户有妨碍的,还应征得相邻住户的同意。第十二条产权人改变住房使用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不得影响住房安全和使用寿命;
(二)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和市容观瞻;
(三)不得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使用。
产权人改变住房使用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须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第四章住房修缮管理第十三条公有住房出售后,二年内出现的装修和设备质量问题,五年内出现的结构问题,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第十四条公有住房售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和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上层住房的卫生间、厨房等部位向下层渗水、漏水,应由上层住房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维修。
自用部位是指户门内的客厅、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顶棚、内墙、地面、非承重隔断等。
自用设备是指户门内的门窗、卫生器具、照明灯具等。第十五条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由该栋住房产权单位和产权人按各自住房建筑面积数量共同承担。
共用部位是指整栋房屋的屋顶、梁柱、承重墙体、基础、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内天井以及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和墙面粉饰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整栋房屋共用的下水管道、垃圾通道、电视天线、避雷装置等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第十六条公有住房售后,供水、供电、供暖、燃气设备、电梯、高压水泵、水箱等共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更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建筑以外的共用配套设施,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维修。
⑹ 石家庄市公产住售后维修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后维修管理证住房的合法权益根据《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务院《城市私房屋管条例》及市向职工出售住房试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售房单位负责公产住房出售后维修的管理,购房户要服从售房单位的管理。第三条 房产管理机关负责对已出售公产住房的维修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维修范围的划分第四条 自用部位的维修由购房户负责。自用部位是:独户使用的楼房和独门独院的平房,院内(含院墙)部配套设备;单元式楼房公户门以内部分及自用阳台;通走廊式楼房和一院多户平房室内部分及归购房户使用的附属建筑物。第五条 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和维修由售房部单位和购房户共同负责。楼房的共用部分是:承重结构部分,屋面,楼梯间,共用走廊、共用门厅等。共用设备是: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共用天线、公用照明设备等。一院多户平房共用设备是:上下水管道、水表、室外供电线路、公用照明设备等。第六条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部分的运行维护和更新由原管理单位负责。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是: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变电室、高压泵房、供暖锅锅炉房上下水暖气煤气三管干线、电梯等。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来源第七条 售后住房自用部位维修资金由购房户承担。第八条 共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购房户和售房单位共同承担。售房单位从售房之月起, 对共用部位共设备保修年。保修期满后购房户按购住建筑积修费用(按家规定维修准)的10%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费不足部由售单位负担。第九条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修资金仍原渠道解决。第十条 房维修资金来源:
(一)住房出售后五牛内继续提取旧费和大修基金,提取的大理基金做维修资金。
(二)从售房款中提取10%作修资金。第四章 维修理第十一条 公住房出售后维修的管理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查勘质 量检查及时缮保证购房户的住安全也可委托屋经营部门进行有偿维修服务或组织购户组成群管房组织负责维修的管理。第十二条 购房用遵守售房单位制售后维修管理规定,爱护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 。第十三条 对于影响整体运行的室内暖气、煤气、上下水等自用设备,不准随意变动或增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增减的,要报主管单位批准。第十四条 售后住房的自用 部位、自用设备损坏,影响他人利益时,必须及时修复,不得借口自用部位而拖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第十五条 售后住房整体色调应保持一致。自用部位的室外部分(室外门窗、阳台等)的油漆粉刷或部件的更换,由售房单位统负责,所需费用由房户负担。第十六条 购房户不提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拆、改掏、挖。确需更改的,必须报经售房单位批准,方可动工。第十七条 共用部位不得侵占。对侵占共用部位者,产权相关人有权劝阻。劝阻无效,售房单位和当地房产管理机关有权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购房户对共用部位,有依法进行保护、检查和养护的义务。对侵害公共利益,破坏建筑整体的结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告制止,或向售房单位报告。售房单位和房产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有权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同《石家庄市职工出售公产住房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售房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售后维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⑺ 求电脑售后服务的保修条例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积极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金品集团对所售整机的售后服务相关规定制定以下保修条例:
一、 报修方式
当用户的电脑出现故障后,可直接拨打金品在全国各地公司客服电话:
华北区:010-82603525-103 华东区:021-64686790
华南区:020-61213082 山东省:0531-88912078
金品的技术人员首先会提供在线技术支持,请你配合我们的工程师进行故障诊断,以快速判断故障原因,如果诊断结果为非硬件故障,请你按我们工程师提出的方法自行处理故障;如果诊断结果为硬件故障,您的情况如果符合上门服务范围,则按本条例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您的情况如果不符合上门服务规定,则我们只能劳烦您送修,或提供有偿上门服务。
二、有效保修
2.1本机有效的购销合同、购机发票、产品保修卡、各公司的保修标签、机器号。用户必须出示以上凭证之二,方可获得服务。
2.2产品保修期的计算
2.2.1当您提供有效保修凭证时,则产品保修期由有效保修凭证中所标明的日期起计算。
2.2.2硬件维修后的保修期:如原硬件在保修期内的,则按原硬件保修期保修,如原硬件在保修期外的则付费保修。
三、标准保修服务SSP(Standard Service Provider)
3.1在保修期内,金品对正常出售的服务器、工作站等整机商品,硬件实施一年完全免费保修、后两年有限保修。
3.2购机第一年内,如出现硬件质量故障,金品提供:
3.2.1北京、上海、广州、济南四个中心城市城区内免费上门服务;(上门服务的城市城区以金品各地公司办公室半径距离30公里为准。)
3.2.2我们只提供与硬件故障相关的免费上门服务,软件故障不在服务范围之内;
3.2.3中心城市城区外用户自行送修,金品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如需上门服务,收取服务成本费(包括:服务人工费和上门交通费食宿费)
3.2.4第二、三年内出现硬件故障,用户自行送修,金品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如需上门服务,将收取服务成本费。 具体细则如下表:
产品类 保修期限 退货 更换 一年 二年 三年
服务器、
专业工作站 三年保部件:
主板、CPU、硬盘、内存、网卡、阵列卡、SCSI卡、电源,其余部件为一年保 售出七日内发生硬件故障,可原价退款 售出八至一个月内发生硬件故障,可以更换新机 售出一个月至一年内发生硬件故障则保修 发生硬件故障则保修 发生硬件故障则保修
处理时限 7天 7天 15天 45天 100天
服务方式 送修 上门 上门 送修 送修
3.2.5备机备件服务:在第一年内,如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修复的,金品将会免费提供性能相近的备用机或代用备件。收取与代用机或代用件的差额作为抵押金。在第二、三年时,将采取有偿方式提供备机备件服务。其免费备机和备件服务不超过一个月,在超过一个月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客户不认同此种处理方式时,可协商采用其它解决办法,
四、服务收费项目以金品客服中心《金品售后服务收费标准》为准,该标准可在公司网站http://www.SCSI.cn中查询,或向各地金品客服人员索取传真件。
五、联保服务
机器出现硬件故障时,在保修时间和范围内可凭有效保修凭证在全国任一金品客服获得维修服务。
六、上门维修响应时间
通过在线技术支持如果不能解决故障时,如果技术工程师判断为硬件故障或不能确认故障原因时,安排技术工程师次日上门服务。如果您有特殊要求可以与金品服务人员协商解决。
七、非保修范围
1、无法提供有效保修凭证的(如购机合同、机器序列号、保修卡、质保标签被撕毁、涂改、污染不能确认原始信息的);
2、购机合同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3、使用非金品制造或销售的部件;
4、由于地震、水灾、雷电、战争、恐怖事件等不可抗力引起的设备不能正常工作(若对故障原因有争议,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为准,检测费用由判断失误方承担)
5、在电脑使用时由于电网浪涌、房屋漏水、动物、侵蚀、潮湿等原因引起的设备不能正常工作(若对故障原因有争议,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为准,检测费用由判断失误方承担);
6、由于客户自身运输、搬运方法不当等原因所致部件损坏;
7、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比如带电插拔,杂物进入机内,使用盗版软件及电脑病毒所引发的软硬件故障;
8、有第三方提供的部件或外设(如打印机、扫描仪等)出现故障时,请与第三方联系解决;
9、对于因使用盗版软件、自己开发软件或非公开发行的软件引起的故障,不属于我司提供的服务范围。
八、增值服务ESP(Extend Service Provider)
8.1金品商品提供三年质保服务,全年正常工作日受理报修,24小时后上门服务(仅限金品公司所在城市),如须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请向金品客服索取或咨询。
8.2金品提供非金品商品增值服务,请向金品客服索取服务单或咨询。
九、售后服务与投诉
在售后服务制度范围内,如客户对金品客服人员的服务有异议或不满时,请拔打金品集团服务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金品总部服务监督电话:010-51722046
一、注册:
为保障购买人之权益,请于购买后壹个月内务必填写完整个人资料及产品信息,并采用如下方法之一进行注册:
1.通过网络注册
请用户进入华硕注册网页(http://www.asus.com.cn/register/) 进行产品注册。
2.通过传真注册
请用户拨打021-54420088 将“保修卡-回执联”传真到华硕电脑客服中心。
3.通过邮寄方式注册
请用户自行准备好信封,并直接将“保修卡-回执联”裁下,填写完毕后邮寄至华硕电脑客服中心收(请在信封上注明为用户注册)。
请注意:“保修卡-回执联”上的相关字段需确实填妥,当用户完成上述任一注册动作后, 即可全面享受华硕提供的各项保修服务。
二、保修范围:
1.华硕笔记本电脑自用户购买之日起之两年内,于正常操作状况下如发生硬件故障可获免费售后维修服务(电池除外)。
适用机种:自L84F/L、T9系列、A1F、A2系列、L1系列、L3系列、L4系列、L5系列、M2系列、M3系列、M5系列、M6系列、S1系列、S200系列、S5系列、Z8系列、Z9系列 及其它后续机种。
以下机种适用于一年硬件保修服务:P6系列、F7系列、L7系列、M8系列、L8B/C/Ce/K系列、A1B/Be系列、M1系列、S8系列等机种。
2.保修期的计算:
当用户提供保修卡和发票或相关有效购买凭证时,将以保修卡及发票登记的购买日期开始计算;若用户无法提供发票或相关有效购买凭证,则产品保修期起算日将以笔记本序列号对应的出厂日期为凭。
3.笔记本电池为易损耗产品,自售出日起提供六个月之免费保修,于购买笔记本产品后1个月内完成注册之用户,该电池免费保修期由原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
电池可使用时间与充放电次数成反比,故其可使用时间随使用期缩短为正常现象,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内。
4.华硕原厂附赠之赠品(含笔记本包),遵照国家三包政策实施保修。
5.代理、经销商自行承诺的额外服务与附加的非原厂配件及非原厂赠品,由原代理、经销商负责服务及保修、技术支持。
6.软件服务包括原厂随机预装之操作系统及原厂附赠软件的恢复与安装。
7. 若用户购买本产品后1个月内,发现所购买之华硕笔记本电脑LCD屏幕,于全黑底色背景下发现发亮之色点(非暗点),请用户凭购买发票或相关有效购买凭证联系华硕海星服务热线(800-8206655),专线服务人员将安排用户至最近的服务中心享受免费更换无亮点LCD屏幕的服务(仅以此次为限)。 请用户于接收机器时检查并签字确认LCD已无亮点。 华硕电脑并不针对暗点作任何更换与保修服务。事先通过服务专线预约检测及更换的派单可享受两小时快修服务。
LCD亮点的判定,以华硕维修中心的实际判断为准。
亮点:在全黑底色背景下所显示会发亮之色点,称之为亮点。
暗点:在全黑底色背景下所显示之非发亮色点,及其它颜色背景下(不含黑色)所显示的其它色点,称之为暗点。
自购买日起超过一个月再出现亮点,恕无法再予以更换,除非在购买日起至两年免费保固期内,LCD 亮点数在 五个(含)以上,才予以更换。
补充说明如下:
华硕LCD无亮点政策仅仅针对自购买日起一个月以内的笔记本电脑。
惟自购买日起至两年免费保固期内,LCD屏幕上若有出现五个(含)以上亮点时,予以更换LCD 屏幕。
更换之LCD屏幕是指可能包含亮点或暗点,但亮点数在四个(含)以下,也就是在业界允许范围之内。
华硕电脑并不针对暗点作任何保换与保固服务。
8.华硕除了提供用户完善的国内保修服务外,更在全球许多地区同时设立了华硕笔记本电脑GSM服务中心可以为用户提供GSM(GlobalServiceMember)全球联保服务。当用户在国外需要技术支持时,请参考华硕笔记本电脑全球联保网页 http://gsm.asus.com.tw 以获取相关讯息。
9.自2003年11月25日起,凡于大陆境内购买之华硕笔记本电脑,除享有两年全球保修外,并可同步享有大陆及台湾华硕笔记本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两地笔记本检测与维修服务,自购买日起1个月内LCD无亮点及简繁中文键盘互换一次服务。
10.自购买日起1年内发生的保内硬件故障可享受两小时快修服务,1年以后及保外服务、软件服务及电池维护不在此列。
11.若属下列因素,本公司将有权利收取维修费用:
A.因天灾(水灾、火灾、地震、雷击、台风等)、遇不可抗拒外力或人为之操作使用不慎造成之损害。
B.自行拆装、修理、或将产品送至非华硕认证之维修点进行检测维修。
C.用户擅自或请第三人修改、修复、变更规格及安装、添加、扩充非本公司原厂销售、授权或认可之配件所引起之故障与损坏。
D.因用户自行安装软件及设定不当所造成之使用问题及故障。
E.计算机病毒所造成之问题及故障。
F.本公司保修识别标签撕毁或无法辨认,涂改保修服务卡或与产品不符。
G.要求华硕提供软件安装服务(用户需自行提供原版软件)、软件故障排除或清除密码。
H.其它不正常使用所造成之问题及故障。
三、保修服务方式:
1.产品技术支持服务:
A.用户在使用华硕笔记本产品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您首先可以查阅使用手册,寻找答案。
B.用户亦可访问华硕中文网站(http://www.asus.com.cn) 技术支持中得到相应的技术支持与常见问题排除
C.用户也可登录华硕官方讨论区 (http://vip.asus.com.cn/forum/) ,由华硕线上工程师来为您解答问题。
D.用户可通过华硕7x24小时海星服务免费技术支持专线(800-820-6655),由我们的线上工程师为您提供服务。若机器经由专线服务人员确认为硬件方面的问题需要维修服务时,线上工程师将给用户一组服务派单编号,并安排就近的服务中心为用户服务。
E.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来寻求技术服务,请您务必要明确告知您使用之产品型号、产品序列号、BIOS版本、搭配之硬件、详细的故障现象等,以利华硕工程师能更加准确快速地判断出故障的原因。
2.检测与维修
用户于送修前务必将存储设备内之重要资料先自行备份或取回,华硕仅负责产品之维修与检测,恕不提供任何数据恢复与备份,对于送修过程中因任何之因素而造成资料之遗失,本公司恕难负责。
为保障用户的权益,须用户亲自将机器(并携带保修卡、有效购机凭证)送达华硕所安排的服务中心,以缩短送修的流程。
3.华硕笔记本电脑售后服务网点以官方网站 (www.asus.com.cn) 上之公告为准。
4. 超过免费保修期之笔记本电脑,华硕会收取维修服务费、材料费或检测费。
5. 超过免费保修期之笔记本电脑,如经工程师检测后确认无法维修,或报价后因故不同意维修者,则须支付检测费。
⑻ 求安防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安防工程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安防报警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的维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维护工作的专业水平,满足用户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承担的安防工程项目的维护工作。
3.职责
安防工程的维护工作由公司技术部承担,其它部门应予配合、协调。
4.工作程序
4.1 维护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4.1.1 公司技术部与人力资源部应做好公司维护人员队伍建设,确保使维护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较丰富的维护实践经验,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4.1.2 维护工作应树立质量第一、客户第一、为客户服务的思想,自觉地维护公司在客户当中的良好形象。
4.1.3 维护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明确各有关维护合同的主要内容(维护工作范围、责任、具体要求等),按《安防工程维护工作操作指导书》具体开展维护工作。
4.1.4 维护工作中,排故和例行检测、处理出现的问题后应填写《安防工程维护工作登记表》,执行签字盖章手续。
4.1.5 维护工作人员应每季提交书面维护工作报告,较详细地反映每一家客户的系统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
4.2 巡检排故工作
4.2.1 技术部应按照维护合同要求及本公司制度要求制定维护工作周期表,维护工作人员按照维护工作周期表进行具体维护工作。
4.2.2 根据维护工程具体情况(规模、复杂程度、重要性等)定期地对客户的系统进行巡检,了解系统的运行状态,解决存在的问题。
4.2.3 排故工作按随叫随到的原则,实行24小时全天侯服务,要求维护工作人员在接到客户的发生故障通知后,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尽快及时赶到现场,排除故障,如无法与部门负责人联系,具体接报人应及时赴现场处理。
4.2.4 对重点工程的维护工作,采取分工负责的措施;并填写《安防工程维护工作检测记录表》;节假日期间,客户有重要的会议及有关活动期间,应专门安排值班,同时作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人在现场值班,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2.5 排故时间要求:接到客户通知开始,一般情况下,一环路以内2.0小时赶到现场;二环路以内,3.0小时赶到现场;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4小时赶到现场;市区以外邻近的市、县6小时赶到现场;较远的市、县和省外,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
4.2.6 培训工作:安防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交付使用时及维护期内,安排各种形式的操作使用培训,以求达到客户相关人员能正确操作使用系统设备,充分发挥系统设备的安防报警联动控制功能。
4.3 系统巡检工作
4.3.1 月检:每月按期对客户的安防报警联动系统设备进行一次检测。检测应围绕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前端设备运行状况。包括:入侵探测器、摄像机、镜头、云台、解码器等。
(2) 管线情况。包括管线质量、防雷接地情况、屏蔽情况、线路接头质量等。
(3) 中心控制设备运行状况。包括:矩阵切换主机、报警主机、监视器、图象处理和记录设备、电源设备、回放清晰度等。
(4) 系统功能、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及操作运行情况。
维护人员应围绕上述四个方面,逐点、逐台、逐项地进行检验,边检边进行记录,并排除发现的故障。
4.3.2 维护工作的流程,按《安防工程维护工作流程框图》。
4.4 顾客信息反馈及持续改进工作
4.4.1 建立客户意见反馈渠道,收集对维护工作的希望、要求和意见。
4.4.2 建立维护工作联系卡,提供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维护工作人员联系电话,传呼,保证与客户联系的畅通、维护工作的及时、有效。
4.4.3 每半年至一年向客户送交《安防工程维护工作客户意见征询表》,收集对维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和评议。
4.4.4 每维护年度对客户满意度作统计分析,提交书面报告
4.4.5 及时修正维护工作方案、方法及纠正维护工作的不足之处,回复客户的意见和要求,提高维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4.4.6 及时在培训工作进行前后,请客户填写《安防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使用培训登记表》,征求客户对培训工作的要求和意见,改进和提高培训工作质量。
4.5 其它
4.5.1 维护工作的具体实施,以本规范为准则,结合不同工程的维护合同要求分项目予以落实。对重点工程,要制订单项的维护计划。
4.5.2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及时返馈、研究并总结,以便适时修改充实本制度。
⑼ 铁路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住房的自用部位是指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楼地面、非承重隔墙、隔扇及其它装饰,自用阳台、栏杆、扶手。
住房的自用设施设备是指户内电器、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包括分户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
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消防设备和电梯等。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以后,由购房人承担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购房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委托代修。
住房的共用单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也可逐步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社会化的房屋维修服务单位承担维修养护。
住房建筑以外的公用设施(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室外泵房、绿化等)的维修养护,按原规定执行。第四条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向售房单位交纳,其利息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不足时,由产权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购房人负担。第五条住房所有人和维修养护责任单位,要定期对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房屋居住安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七条住房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乱拆、乱改、乱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影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自用设备。第八条公有住房出售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动用公款装修住房。第九条售房单位应切实加强公有住房的售后管理,改革现行的住房管理体制,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部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