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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售后服务

发布时间:2022-03-20 14:13:50

1. 如何做好房屋维修工作

很理解您的心情,并同情您的境遇,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个工作由一个刚出校门内的学生负责,确实是容勉为其难,没有十年八年的磨砺和积累,要做好这份工作真不容易。但现状是就业这么难,好容易有这份工作,看来您也很珍惜,只有硬着头皮干,而且尽量干好。
正如您所说,这个工作的难度在于出现问题原因的分析,建议您去买一些、或在网上搜索下载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分析,以及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面的书籍资料,这多少会对您有所帮助的。本人手头都是十几年前老版的,有些过时,不好向您推荐。
另外,请您在工作中虚下心来,向有经验的同事,甚至是老工人多请教,这方面的工作,经验相当重要。
还有,有些问题可以拿到网上来讨论,热心的、有经验的网友不少,能够解决不少问题。
祝您好运。

2. 房子维修该找谁,物业有没有责任。

以下建抄议:
1、你的房子是从开袭发商那里买的,你与开发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维修的事情,责任不在物业公司;
2、如果开发商售后维修信息收集点放在物业,由物业跟进维修。你可以以物业维修跟进不力的理由,要求物业帮你联系人维修;
3、你可以起诉开发商房屋质量,连诉物业跟进不力;
4、还是找新经理说点好话,毕竟新来的一定想做点事情;

3. 房屋售后维修工程师具体是干什么的

康顺防水,专业防水,电话:18538358122 承接 防水工程:各类新旧屋面、外墙、种植屋面、地下室、卫生间、车库、游泳池、蓄水池、桥梁遂道、厂房车间等 堵漏工程:地下室墙面、连通口、沉降缝、电梯井、水池等 热线电话:18538358122

4. 万科的房屋维修中心是做什么的

维修基金全名房屋公共部位专项维修基金
顾名思义,像房顶,外立面,楼梯间,电梯等公共部位维修使用,避免出现电梯维修底楼层居民不同意出钱修理只能高楼层用户自费的情况出现。

5. 房屋修缮

这事实上是二个概念.你所购买的房屋,开发商应当在保修期内保修.
但你所谓的这个2%的修缮费事实上是公共维修基金,也就是修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购买商品房之后都需要交纳这外费用,否则,你将无法获得房屋权属证书,而且,维修基金不关是购房的业主要交,开发商也是要交纳的.
下面的规定可以供你参考(注意一下条六条第二款,2%的规定就在这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6. 作为一名房屋售后维修部的工作人接到业主的投诉应怎么做

第一,态度要好,不管能不能帮忙解决问题,态度决定一切。
第二,做好上传下达,把业回主的投诉积极向物业或答开发商转达,使沟通顺畅。最好当着业主的面向负责维修的工作人员转达投诉情况。
第三,向业主解释清楚你的工作内容,哪些是你负责的工作,哪些不是,需要找谁或找哪个部门解决,给业主指明方向,少走弯路。
第四,提高办事效率,相同的投诉集中受理,集中反馈给公司,由公司出面解决,特殊问题向领导汇报,请领导裁决。

7. 房地产售后服务流程

房地产项目售后来维修工作流程:源
1、业主报修(电话或书面报修)。
2、维修部接待后填写报修单备查(同时通知施工责任单位)。
3、按维修预定期限落实责任单位的维修事项。
4、超过期限安排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5、签认维修单(维修部、业主、监理、项目部)。
6、进入维修计量进行结算支付(维修月报、维修台帐)。
7、按季度整理维修计量(结算),汇总书面送达责任单位。

8. 房子保修期过了找哪个部门维修

房子过了保修期找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审核同意使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9. 房屋维修合同怎么写啊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购买的住房管理维修等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市 区(县) 路(街) 弄(新村) 支弄 号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维修委托乙方。 二、乙方将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维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单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维修基金按规定合并存储,专项用于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甲方负有监督责任。 三、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 年按月向乙方缴付管理费 元。乙方用于管理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 四、对不属于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设备,乙方提供优质有偿服务。甲方同意按规定支付维修费用,并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包括公用部位和相邻户室)。五、乙方对甲方住房维修负责,确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共用设备以及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住房维修基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按面积支付住房维修基金。如甲方拖延维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时修复房屋和设备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管理部门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其他需要补充事项: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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