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叫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交易来是一种源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Ⅱ 关于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及怎样写会计分录的问题。
3个月后以固定价回购,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则现在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而作为其他应付款,也不能结转成本,但增值税义务已经发生,分录是: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要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3个月可按照直线法每月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20000 (1060000—1000000)/3=2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20000
回购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200(1060000×17%=180200)
财务费用 20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040000
贷:银行存款 1240200
以市场价回购,则不属于融资交易,销售时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回购时当做一般商品购入处理。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1200000×17%=204000)
贷:银行存款 1404000
Ⅲ 关于销售回购一般什么情况会产生,为什么不确定收入
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的情况下产生的。
在售后回购业务中,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
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
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售后回购什么情况下确认为收入扩展阅读:
会计处理:
1、方式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
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同时,将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2、案例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
本例中,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现做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1287000
3、办理入库时:按原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入账,同时做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冲销
借:库存商品 800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300000
贷: 物资采购 1100000
Ⅳ 商品售后回购,其回购价格在确定的情况下,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为什么是体现实质重于形式
售后回购业务是先销售一批资产然后再购回资产,从法律形式上属于销售资专产的行为;但是如果属回购价格是固定的,此时我们并不确认资产的处置损益,而是直接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即从经济实质上该销售并未完成,并不确认资产的处置损益,而属于一项融资行为,因此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Ⅳ 关于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方式的核算处理!
售后回购通常属于融资交易,如果能够判断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内。但容通常情况下,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列“其他应付款”。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收回时,再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售后租回业务也属于融资交易,如果能判断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租回时作为租赁处理。否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差额最为折旧费或租金的调整。
Ⅵ 售后回购 什么条件下可以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Ⅶ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
售后回购就是你先把商品卖了,卖之前已经约定过一段时间再把他买回来专。
以销售商品方式属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相当于先把自己的东西给买方,然后让他借给你钱用用,到时间你再多拿点钱把东西赎回来,所以相当于借钱(融资)。
卖价和买价差额,相当于借款利息。
借钱(融资)就相当于负债。
(7)售后回购什么情况下确认为收入扩展阅读:
售后回购
(1)回购价格确定。如果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2)回购价格不确定。如果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Ⅷ 商品售后回购,且回购价格确定的情况下,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为什么体现了实质
商品售后回购,且回购价格确定的情况下,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体现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Ⅸ 既然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不确认收入,但税总是要交的吧这会计分录怎么写呢
参照如下理解:
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与售后租回是不确认收入的,其处理思路分别如下:
售后回购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回购价格大于售价的差额按月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商品: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1)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
(2)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
①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②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
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的具体会计处理
1.出售资产
(1)出售资产时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2.租回资产
(1)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
①租回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2)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
①租回资产时——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
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
③支付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④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Ⅹ 售后回购销售方式下不确认收入,售后租回业务方式下不确认收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核算,为什么这三种情况
前两种销售、租赁方式都是属于融资性质的,交易的本质不是正常的货物销售,是内为了融资容才做出的交易,所以都不能确认收入。
后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因为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就是资产最终为承租方所有,或者租赁期大于资产寿命的75%以上,这就意味着这项资产基本上是承租方在使用了,会计准则要求承租方将其作为自有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