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超市买的电器,发生爆炸,并且炸死了购买人,超市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侵权责任
您好:
1、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仅供参考
2. 在某家电商场上班,商场这样做是不是违法的
一楼二楼说的都对。这事不是你个人能处理的,报告本单位领导吧。
另外,这属于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反映给工商局,整趴下这商场!
你用不着瞒着这件事,给这家商场在网上曝光!
3. 有没有商场和商场内个体工商户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规则规范的法律法规规范条例呢
商场和个体来户之间关系是合同自关系,租赁合同关系,所以你要看合同法,注意合同法的解释也要看。
个体户自己你要看商法,商法包含很多,你找相关个体就好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解释也要看。
而商场自己你也要看商法,合伙的看合伙企业,公司的看公司法
商场或个体户与消费者之间关系要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涉外的还得看涉外法律适用法
4. 电器侵权造成损害结果
如果是电器使用造成人身损害的
属于产品缺陷
实际上是侵犯人身安全,也就是人身权
可以向电器生产厂家或者电器销售者索赔
具体标准可以进行协商
也是直接去法院起诉
由法院进行判决
5. 合同怎样体现商品侵权商家独自承担责任
对消费者抄而言,商场与商家为提供袭合法合约的商品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维权可以向商场和商家主张。商场与商家签订合同,约定商家独自承担产品责任,应该明确写明因为商家提供产品侵犯消费者身体权健康权的,商场承担了对消费者的责任后能够再向商家追偿,从而避免了该条款因为违反了消费者法而无效。(现实中没遇到这种情况,这是能够想到的,望补充)
6. 马律师您好,请问商户侵权,商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商场怎么主张才能免除连带责任
要看哪方面的侵权行为,具体可以进一步联系。
7. 顾客在商场内滑倒,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
我国《消复费者权益保护制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8. 商铺销售侵权商品商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商来场作为管理方源并非产品直接销售方,消费者购买侵权产品所持发票或收据虽是以商场名义出具,但实际上商场只是根据与税务机关签署的代征税款协议书为商场内的承租商铺提供代为缴税服务,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商场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行为人。 但商场作为市场的管理方应当对其管理的市场内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承担法律上以及合同上的管理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商场明知有商铺销售侵权商品却不加以监管,放任侵权行为继续实施,实际上是对侵权商铺的帮助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 顾客在商场内购物因第三人侵权而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今天上午开庭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其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故撰此文,以澄清误解。
为阐明问题,先援引法释第六条如下: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案件事实:某日,
顾客A在B商场内,因躲闪迎面急行的送货人,被B商场中的商铺承租人C不当置于其货架前的玻璃划伤,受到伤害。后A以B为被告提起诉讼。庭审争点:B主张:A系因第三人C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因此本案应适用法释第六条第二款,即A应将C列为共同被告,B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B追偿。A主张:作为顾客,其无法知悉B与C之间究系何种关系,其到B处购物是信赖B的商誉,且C在B处营业,外观上可以认为是B的人员。因B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B应依据法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的理解与适用:
事实上,法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并未附加任何其他条件,亦未规定何种情形下第三人的行为可以视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本人的行为。故认定第三人的身份,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加以判断。本案中,B与C之间确系商铺租赁合同关系,两者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C的承租人身份,不因A是否有合理理由信赖其是B的工作人员而转化。易言之,A的主观认识不能改变C是第三人的客观事实。
反言之,如果依据A的合理信赖而将C视为B的工作人员,那么本案应适用法释第六条第一款。如此将导致B向A承担直接责任,且承担责任之后无从向C追偿。如此适用法条,将放纵直接侵权行为人C
,结果难谓公平。据上,依据”“A合理信赖C是B的工作人员”这一理由,不能得出C就是B或可以视C为B的结论。I理由与结论之间,既无逻辑关系也无法律依据。
10. 家电售后外包引发侵权 谁该承担责任
事发后,厂家以维修工人不是自己的员工为由推诿责任,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该消息经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并引发了业内外对规范家电售后服务的思考。为此,热讯家电网、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家电协会于近日联合举办了“规范家电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研讨会,首次提出了“厂商提供上门服务如何保障消费者安全性”的问题。 据了解,家电行业售后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上门服务成了家电厂商的一项重要售后项目。尤其经历了行业内各项分工的细分,一批依托于家电厂商之下的专业售后服务提供商应运而生。他们的诞生,不仅分担了家电厂商的售后压力,还使得售后服务走向了专业化。但是,服务外包现象的普及之后,厂商如何监管这些外包服务团队?在外包团队代表厂商提供服务时,厂商如何保障自己客户的人身、信息等安全性的一系列问题浮出水面。 中国家电协会副秘书长陈钢表示,家电维修和售后服务是比较“古老”的行业了,从家电产品的诞生开始,它就是家电业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过去我们常说销售是终端,比如说国美、苏宁,大家都叫他们终端,其实现在这个产业链已经被拉长,终端以后还有终端,即售后服务,也就是维修成了销售终端之后的终端,是家电产业链的又一次延伸。售后服务是家电业内的朝阳产业,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家电厂商的生死,家电厂商应该加以重视和规范,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消费者在家电维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耿艳梅认为,在维修过程中首先要确认维修工是不是厂家派来的。因为现在对维修工有一个上岗证,如果他就是厂家派来的,而且属于厂家专业的维修工人的话,那么你对产品有质疑可以跟他提出来。但他如果只是一个维修工,具体到他的做法,还有上岗的条件,还有你所提出的要求,在维修工市场是起不了决定作用的,还是要与厂家、商家进行协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指出,对于在售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侵权问题,家电厂商具有不可推诿的责任,因为维修工上门维修执行的是职务行为。只要是厂家派出的工作人员,出了问题,厂家就应该承担侵权事件中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