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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和保修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22 16:09:05

Ⅰ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由此可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工程质量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Ⅱ 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对购房者承担保修义务,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单位追偿。而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开发商来说,为避免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应尽量缩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和房屋交付购房者之日的时间,使移交住宅房屋时施工单位保修义务的存续期不小于1998年《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第二,瞎洞即使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商如果“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该赔偿责任可向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建筑法》第60, 8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以上法律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即使施工单位保修期届满,也不解除其赔偿责任,故开发商可就“造成的损失”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三,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解决。
第四,保修期满后,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外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自己承担。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渗漏,为5年;(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磨灶枯、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规辩滑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Ⅲ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

(一)承包单位是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喊碰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三)质量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类工程的最低的保修期限,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情郑轿谈况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对于合理使用年限的确定,《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表3.2.1载明,
(1)临时性建筑,设计使用年限5年;
(2)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25年;
(3)普通建筑和构筑物50年;
(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10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帆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于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条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进行了专门具体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质量保证金予以返还,但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五)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后果
1.《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Ⅳ 建筑工程保修期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五)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衍生问题:
建筑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按耐久性能划分
1、主要看建筑的规模大不大以及是不是主要的。一级指的是耐久性在一百年以上的,适合用在高层和重要建筑。
2、二级指的是五十年到一百年的,适合用于普通性质的建筑中。
3、三级指的是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适合用在一些没那么重要的建筑中。
4、四级指的是十五年以下的,主要适合用在一些临时建筑中。
二、按耐火性能划分
这指的是建筑能够承受的耐火性能,是由构件的耐热性能以及能承受的耐火最小数值决定的。这也分为四级,一级的耐火性能最突出,而四级的最差。通常规模宏大,具有代表性的建筑会按照一级或二级标准设计,一般建筑或者数量多的建筑会按照二级和三级标准设计。一些临时的或者次要的建筑按照四级标准设计。
三、民用建筑设计等级划分
1、特级工程。
2、一级工程。
3、二级工程。
4、三级工程。
5、四级工程。
6、五级工程。

Ⅳ 工程质量保修条款有哪些规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条款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承诺,应当由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这一书面形式来体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是一项保修合同,是 承包合同 所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也是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律文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几十元、数百元的商品,生产供应厂商往往都须出具质赶保修书,而建设工程造价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数亿元甚至更多,如果没有保修的书面约定,那么对投资人和用户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市场经济准则。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嫩法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质量 保修范围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当然,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其保修范围有所不同。 2、质量保修期限 保修的期限应当接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 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主要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有关具体实施保修的措施,如保修的方法、人员及联络办法,保修答复和处理时限,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罚则等。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对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建设工程有所提示。如果是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由此而造成的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被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整体安全可靠,必须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即实行终身负责制。可以说,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等的最低保修期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制》中,对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作出了规定。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其保修期为各方都认可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日期。 (三)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存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同、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胡。 各类工程根据其重要程度、结构类型、质量要求和使用性能等所确定的使用年限尾不的。确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并不意昧着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建设工程就一定要报废、拆除。该建设工:程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提出技术加固措施,在设计文件中重新界定使用期,并经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维修和补强,达到能继续使用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否则,如果违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产权所有人负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公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对建筑的管理一向都较为严格,相关的建筑在进行施工时由相关的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旦工程竣工由相应的施工单位对建筑的施工质量根据我国的相关要求,书写相关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对这类建筑后续的使用加强管理。

Ⅵ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是:主体结构终生保修;屋面防水工程和屋内防渗漏工程保修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明丛裤、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2个采暖期、供冷期。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激简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郑此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Ⅶ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

我们在签订工程合同及质量保修协议过程中会遇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燃宏责任期”两个概念,因为都是涵盖关于保修的事宜,所以常常难以分清两者之间的差别。

一、法律法规依据不同

工程“质量保修期”依据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缺陷责任期”依据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概念不同

由于法律依据的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含义不同。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的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1.缺陷责任敬裂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亮段闭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三、责任不同

(一)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四、开始时间不同

(一)质量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Ⅷ 建筑工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质保期如下: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质保期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质保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法律没有规定的项目,保修期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修期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行业特点
(一)生产的流动性
施工机构(包括人员和机具设备)随建筑物或构筑物坐落位置的变化而整个地转移生产地点。
(二)生产的单件性
每个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构造、造型都不一样,所返漏掘需的工种与技术、材料品种规格与要求、施工方法、机械设备、劳力组织、生产要素等也都不一样。
(三)是生产周期长
较大的工程施工长达若干年,所需人员和工种众多,材料和设备种类漏核繁杂,交叉作业相互影响大,彼此协调配合工作要求高。
(四)是露天和高空作业多
受自然气候影响大,采取技术措施多,安全生产要求高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搜卜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Ⅸ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什么规定

关于建筑工程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质量管理规范制度的制定,其能更好地规范各个工作岗位以及工程质量的进行。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有什么规定呢?根据相关条例的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实行相关保修制度,最低保修期限的制定和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相互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中,摘录如下: 一、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二、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碰山友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唯樱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笑槐。 三、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综上所述,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规定在上文内容中完整展现。同时在相关规定中民却讲述建筑工程的责任与义务,在行使时应当注意规范化 。在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中根据不同类型的设施工程有不一样的保修年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的保修年限为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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