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规定外墙维修质保期多久
外墙保修期为5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过了保修期房屋质量出了问题:
1、开发商原因导致超期: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故意拖延而超过期限,或者因为屡修屡坏、屡坏屡修而超过期限,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购房者有权追溯。只是购房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便于日后证明用。
2、房屋主体出现质量问题:如果是因为房屋主体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话,即使已经超过保修期了,购房者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负责。如果通过与开发商协商不了的,购房者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开发商。
3、客观原因自然出现的问题:由于房屋使用时间较长,导致出现的问题,维修可找小区物业协助。公共部分维修费用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房屋出现的问题,费用自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Ⅱ 外墙外保温有效期是多少年
随着建筑节能要求的不断提高,对外墙外墙保温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不仅仅是美观性,还有耐久性,还要能够让屋子变得冬暖夏凉。
理论上外墙外外墙保温的有效期是25年,但是其实质量上乘,施工规范的外墙外保温一体板是可以达到与建筑同体寿命的。
Ⅲ 外墙保温的质保期限(请用法律条例答)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青岛关于外墙保温保修期的规定扩展阅读:
一、各类外墙保温系统都有其特定的组成材料和系统构造,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外墙保温系统要求向建设单位供应系统成套组成材料及提供其相关技术资料,并确保所供应的外墙保温系统组成材料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本市技术标准。
对尚无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和图集)的其它外墙保温系统,系统组成材料供应单位应完善相关的技术标准,相关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外墙保温系统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查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不得选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外墙保温系统及系统组成材料。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国家、行业或本市相关技术要求,并结合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实际,科学、合理地选择项目的外墙保温方式。
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应慎重选用面砖等硬质饰面材料,若选用面砖以及其它硬质材料饰面,应符合国家、行业或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告的要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专项技术交底。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应针对外墙保温工程特点制定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外墙保温工程的关键部位以及隐蔽前的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五、施工单位应在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前会同系统材料供应单位根据相关应用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及应用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档案记录。对采用硬质饰面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样板”试验,在“样板”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若外墙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相关外墙保温系统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若检测过程中发现材料供应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对项目行使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及其它现行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对外墙保温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墙保温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若发现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标准的外墙保温工程,应责令改正。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技术培训,使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尽快熟悉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标准要求。
为了提高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和技术水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研究制定保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能力标准,逐步建立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十、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组织会员单位制定建筑保温行业自律公约,定期开展行业内的自律检查。
要加强保温行业发展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工程应用情况的动态跟踪,建立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公示制度,进一步强化会员单位的质量意识。
要组织行业内的技术力量,对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与应用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实施外墙保温工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咨询服务。
要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不断提升行业的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Ⅳ 墙体保温工程保修年限
法律分析:外墙保温工程保修年限是如果是外墙的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如果是外墙的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年限最低为2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Ⅳ 外墙保温工程保修年限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Ⅵ 外墙保修期 国家规定
5年
外墙外保温的保修期是5年期限。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外墙防水保修期时长
外墙防水保修一般是由装修公司负责的售后工作,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房子使用时漏水我们该找谁,该怎么处理。
1、一般外墙防水涂料防渗漏的质保期是5年,起装饰作用的质保期为2年;
2、一般用于外墙防水的涂料和外保温等同类问题,使用年限和质保期一样都是5年。
房屋的保修范围包括哪些
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过来保修期房屋质量出了问题怎么办
1、开发商原因导致超期: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故意拖延而超过期限,或者因为屡修屡坏、屡坏屡修而超过期限,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购房者有权追溯。只是购房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便于日后证明用。
2、房屋主体出现质量问题:如果是因为房屋主体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话,即使已经超过保修期了,购房者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负责。如果通过与开发商协商不了的,购房者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开发商。
3、客观原因自然出现的问题:由于房屋使用时间较长,导致出现的问题,维修可找小区物业协助。公共部分维修费用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房屋出现的问题,费用自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Ⅶ 保温工程保修期几年
保温工程保修期是5年。根据相关规定,墙体保温工程的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对保修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保温工程是指通过组合、装配、施工或安装等方式固定外墙表面上的建筑物实体。外墙保温工程是一项节能环保的绿色工程,节能工程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在这种形势下,外保温技术和产品将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应大力推广和应用。
保温工程包括以下几点:
1、室外管道保温工程包括:市热力公司及各小区热力公司的一次给水,二次给水等项目,其工程有聚氨酯管中管、玻璃钢聚氨酯保温管的加工、焊接及上建等。在蒸汽管道,我们又增进了钢套钢供热管道及硅酸钙复合保温管的生产,并在施工中有了很大的发展;
2、室内设备保温安装包括:大、中型通风设备、空调机组的安装及保温、给、排水、消防设备的安装及保温等项目的施工;
3、锅炉安装及锅炉外保温工程包括:内保温为岩棉、玻璃棉、硅酸铝、硅酸盐等不同的保温材料:外有镀锌铁皮、彩钢板、压花铝板、不锈钢等保护层。大型锅炉有从瑞士进口的浩欧锅炉,从法国进口的德地氏锅炉、还有国内几大知名锅炉公司生产的大、中型锅炉的安装保温工程等项目。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Ⅷ 保温保修期规定是几年
法律分析:五年。建筑物外墙保温保修期是5年。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Ⅸ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保修期是多久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保修期一般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弊猜。外墙外保温顾名思义是一种把保温层放置在主体墙材外面的保温做法,因其可以减少点影响,同时保护主体墙材不受多大的温度变形应力,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保温做法,也是目前国家大力宣导的保温做法。
建筑物外墙保温保修期是5年。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品质管制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品质管制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和卜扒出现品质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档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唤昌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品质管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品质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说明吧!
Ⅹ 外墙外保温的保修期是多少年
外墙外保温的保修期是5年期限。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