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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保修手册

发布时间:2022-09-16 23:37:54

① 房屋质量保修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房屋质量保修规定为:

1、房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等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 新房哪些部分能保修保修期怎么算

任何商品购买之后都有一定的保修期限,对于房屋交易来说,也是如此。那么,新房哪些部分能保修?保修期怎么算?接下来我一一为你分析。

任何商品购买之后都有一定的保修期限,对于房屋交易来说,也是如此。那么, 新房 哪些部分能保修?保修期怎么算?接下来我一一为你分析。

一、什么是 房屋保修 期?

房屋保修期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 业主 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二、新房哪些部分能保修?

(一) 开发商 承诺业主的保修期较低规定:

《 商品住宅 实行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的规定》规定的各部位的较低保修期为:

1、 屋面防水 3年。

2、墙面、 厨房 和 卫生间地面 、 地下室 、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 门窗 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 灯具 、电器开关6个月。

10、其他部位、 部件 的保修期限,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与用户自行约定。

(二)施工方承诺开发商的保修期规定:

根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较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 地基 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 排水管 道、设备安装和 装修 工程,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三、怎么计算房屋保修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 存续期 ;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较低保修期限。

我们举例来说,假设房屋于2002年1月1日竣工,而开发商于2003年1月1日向买受人交付使用,交付时施工单位对屋面防水的剩余保修期为4年,而《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较低保修期限3年低于该存续期,那么保修期应当认定为4年;

如果开发商于2005年1月1日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对屋面防水的剩余保修期为2年,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3年的较低保修期,那么保修期应当认定为3年。 买房 人可与开发商协商延长保修期,但开发商不得要求缩短保修期。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保修期的详细介绍,在我们买房时,因为合同遵循双方约定的原则,所以较好在签订合同时与开发商协商把保修期约定得长一些,千万不要任由开发商规定保修期,以免造成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③ 房屋质量保修期规定

房屋质量保修期规定有房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等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④ 房屋质保期规定

法律分析:房屋保修期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⑤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登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前湾保税港区的房屋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省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费用。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白蚁防治进行适当补助。第五条市、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第二章安全使用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第八条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人提交有关房屋质量保修、使用说明和房屋平面图、白蚁防治证明等材料,明确告知购买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承重结构、特殊工艺、管线走向、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第九条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二)拆除承重墙;

(三)改动承重梁、柱结构;

(四)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

(五)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含门窗,下同)等;

(六)擅自改造屋面、平台或者在屋面、平台上搭建;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八)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以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进行房屋装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

(一)在承重墙上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

(二)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

(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申报装修安全登记应当填报下列事项:

(一)装修项目及其说明、施工期限、施工时间、施工措施;

(二)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

(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涉及配套建设的设施改动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将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应当将有关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装修事项予以记载并在房屋所在区域内公布。

⑥ 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市长杜世成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明确维修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以及共用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厨房、厕所等。
房屋共用设施,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线路、照明、单元防盗门等设施。
第四条市和区(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以下简称房屋维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房屋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其房屋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担:
(一)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共用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照各业主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三)楼板结构部位的维修,其毗连层上下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五)可上人屋顶的维修(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等),如为各层所共用,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层使用,使用层房屋的业主分担50%,其余50%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共用户外墙面、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共用厨房、厕所的维修,由各业主按户分担。
(八)房屋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第六条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维修单位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暂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房屋维修的职责。
第七条房屋维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核实是否属房屋维修范围;
(二)经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分担房屋维修费用的意见,拟定房屋维修计划、预算明细以及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向全体业主公示;
(三)公示后5日内,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收取房屋维修费用;
(四)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维修单位实施维修,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
(五)实施房屋维修后,实际支出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布,多退少补。
第八条已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的,业主可按规定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维修基金,支付房屋维修费用;提取的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房屋维修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业主支付。
第九条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用开支,按照房屋保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因侵占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一条装修、维修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二条因房屋维修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⑦ 房子的质量保修规定

房屋质量保修期规定一般是5年,房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安置房房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⑧ 房屋质量保修的标准是什么

房屋质量保修规定是:主体结构终生保修,部分部件保修时间为2年至5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安置房房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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