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废品收购站回收液化气罐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⑵ 朝阳液化气罐使用规定
朝阳液化气罐使用规定,国家规定了液化气罐出厂四年后就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测,如果合格则可在使用四年,然后还应水压试验检测,合格后可再使用四年,第三次检测合格则还可以使用三年。所以使用年限高是15年。
目前不少正在使用的液化气罐其实早已超过了使用年限,现在有些八十年代初生产的液化气罐还在流通使用,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性火灾隐患,应引起广大群众注意。
检查一下自家使用的石油液化气罐是否超期服役,如果过期,就应当毫不犹豫地将其淘汰,整改掉这个危险的家庭火灾隐患。、装气的液化气罐不能在阳光下长时间直接曝晒,尤其在夏天。也不能放在热源附近。否则将有爆炸的危险。冬天因温度低,液化气气化不好不爱着火时,不能用开水烫,更不能用电褥子加温。
液化气罐的残液要由液化气充装站处理,自己不得随处乱倒,残液在下水道、厕所、低洼处集聚不散,因此而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不胜枚举。
一定要记住不要贪买翻新罐,一些不法分子利益熏心,在社会上收集废旧石油液化气罐,然后去锈抛光加工,再装上液化气冒充好罐出售。绝不允许使用超期的、未经检验的、变形的、翻新的液化气罐。
液化气充装时,一定要按规定留有气体空间,如果违章灌满,温度升高时,容器内压力急剧上升,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千万不要超额充装,切切注意。液化气为易燃易爆气体,定期剪切胶头、更换胶管、管卡、减压阀及要经常检查胶管与炉具接口是否严密。
严禁使用过程中将液化气罐摇晃、倾斜或局部加热。每次新更换的液化气罐都要检查是否漏气及使用过程中是否漏气,使用完毕要关闭总阀门。液化气罐不要放置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要让小孩用火、用气。如果是食堂的话,则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备突发火灾使用,每名食堂工作人员要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⑶ 液化气瓶,是否报废。要怎么识别强制报废是多少年
气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过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气瓶,应每4年检测一次;超过使用年限的,要强制报废。
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已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
目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报废年限和定期检验周期仍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但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
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应不予检验,一律按报废处理。各钢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进行钢瓶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严禁检验单位将上述报废钢瓶翻新后流回到充装环节。各地查到此类翻新的报废钢瓶,一律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解体报废,并对翻新报废钢瓶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以消除不安全隐患。
也就是说一个气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过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气瓶,应每4年检测一次;超过使用年限的,要强制报废。
安全使用
防止气瓶受热。使用中的气瓶不应放在烈日下暴晒,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温区,距明火不应小于10 m;不得用高压蒸汽直接喷吹气瓶;禁止用热水解冻及明火烘烤,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开阀时要慢慢开启,防止附件升压快产生高温;对可燃气体的气瓶,不能用钢制工具等敲击钢瓶,防止产生火花;氧气瓶的瓶阀及其附件不得沾油脂,手或手套上沾有油污后,不得操作氧气瓶。
气瓶使用到最后应留有余气,主要用以防止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而造成事故。气瓶用于有可能产生回流(倒灌)的场合,必须有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液化石油气气瓶内的残余油气,应用有安全措施的设施回收,不得自行处理。
⑷ 滁州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瓶,是指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产品质量和计量实施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道路运输车辆、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依法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规定,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安监、工商、环保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电子信息标识制度,完善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化监管系统,通过二维码等电子信息标签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宣传教育机制,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第八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液化石油气瓶经营者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及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十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登记,并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和记录所采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相关证书,不得采购、存储无合法来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查验和记录所采购液化石油气的合格证明,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日常维护保养,充装前后应当逐只检查,并做好检查和充装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四)在所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产品合格标签;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保存至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为止;
(六)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下列液化石油气钢瓶:
(一)存在明显损伤、严重腐蚀的;
(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改装或者翻新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和达到报废条件的;
(五)其他存在事故安全隐患的。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发现存在可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前应当及时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十四条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二)逐只对瓶内的残液、残气进行回收,不得泄漏和污染环境;
(三)在经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显著位置涂敷检验机构代号、本次和下次检验日期;
(四)对已设置电子标签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确保电子标签完好且与瓶体相对应,并按照要求更新检验信息;
(五)受产权单位委托,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六)对所检验和报废处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建档管理。
⑸ 非法运输、储存液化气罐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存储、运输都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在没有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存储液化气钢瓶,将会对公众财产、人身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相关责任人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⑹ 经营液化气过期罐处罚依据
经营液化气过期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⑺ 使用超期液化气钢瓶怎么处罚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液化气钢瓶超期严禁充装气瓶充装已经超期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充装单位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一过期液化气罐怎么处理?
对于废旧的液化气罐,应先将气罐送到煤气公司的检测站进行检验,如果是过期或腐蚀过度的液化气瓶,检测站将对其进行破坏性处理后再交还给所有者。
液化气罐使用的最长年限是15年,并且每4年须检测一次,如果是过期或腐蚀过度的液化气瓶,应先送到检测站进行破坏性处理后,再卖给收废品的人。
如果将没有经过处理的液化气瓶直接卖给收废品的,很有可能会引发安全隐患。因此,建议在卖液化气瓶前,先看看气瓶是否还在合格期内,如果已经过期或者腐蚀较严重,请尽量先送到煤气检测站进行瓶内残液消除、压扁气瓶后再卖给废品回收站。
液化气罐使用年限为15年。国家有关法律规定,50公斤装的大液化气罐必须3年送检一次,15公斤装的小罐4年送检一次,并由检验部门安装检验环。这是强制执行的,到期不经检验的气罐即为非法使用。 液化气罐使用年限长了,气罐很容易被腐蚀,如果充装量过大,遇撞击后,气罐温度上升造成罐内气压升高,这可能是造成爆炸的诱因之一。
使用液化气罐要注意四点
1、使用液化气要有人照看,防止汤水沸溢,浇灭火焰,使液化气泄出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
2、如果在室内突然闻到“臭味”,很可能液化气泄漏,可用肥皂水涂沫各连接处,切勿使用明火查漏,如证实漏气,要立即关阀,打开门窗通风;
3、卧室不要放置液化气钢瓶和使用灶具;一旦阀门漏气着火,可用干粉灭火器对准起火处根部喷射或用湿棉被、毛毯等覆盖。
4、液化气钢瓶搬运中要轻装、轻放,不得在地上滚动、冲撞和用开水加热。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第八十条 第二款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⑻ 买了个翻新煤气罐用一个月才发现罐身漏气怎么办卖家该负责任吗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你可以有以下方法选择:
1、马上拿你购买时的发票(或收据)回去找卖家换一个
2、如果卖家不认或不换,你可以收集证据,保管好你购买时的发票(或收据)找消费者协会或者当地工商局或者安监局,要求协助处理,并赔偿损失
3、如果上面的方法都无效时,就只有到人民法院去起诉(不过一般用不到这样)
⑼ 液化气站强制要求我更换气罐,并且要交押金,这个有法律法规依据吗
首先液化气站强制要求更换气罐是违法的,其次法律没有赋予液化气站有这样的权力,所以液化气站不得强制要求,公民不用执行。如果是自己不同意,任何人是不得强迫公民做任何不属于自己责范围内的事情。
法律分析
液化气站强制要求更换气罐是不合理也不和法的,属于强买强卖,不符合自愿原则。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司应该将该项管理措施公之于众,并作为单位用人的条件之一。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限制自由的权利,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液化气站强制要求更换气罐,对于公民的行为有直接干涉的性质,并未直接干涉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该行为可能存在对公民行为的控制因素,但该控制因素也只能算是广义范围的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