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由什么部门颁发
一 目的
在生产中使用的气瓶,虽然结构简单,但是瓶内承受压力高,应力状况复杂,瓶内介质种类多且性质各异,气瓶流动范围广,使用条件恶劣等危险因素多,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氩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工业气瓶
1.要有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工业气瓶与供应商的安全租赁协议。
2.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相关人员应了解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车间安全管理员要对工业气瓶管理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培训方式为:每月一次。
3.瓶库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识,并配备灭火器。
4.空瓶、实瓶应分开存放,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同储一室。
5.储气的气瓶应有瓶帽和防震圈,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
7.气瓶严禁敲击、碰撞、滚动,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叉车搬运。
6.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和助燃气体气源,距离明火10米以上。
8.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超过40°热源对气体加热,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9.气瓶瓶阀及其附件禁止沾有油脂,特别是氧气瓶。
10.严禁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
『贰』 经营氧气.乙炔气需办理哪些手续
从事这种行业需办理手续很多,为属地: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局相关意见;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工商行政管理局营行执照;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备案申请书;经济商务局节能评估报告或是意见书。
以上这些部门互想配合,一环扣一环,缺一样就得补一样,最终所盖公章一大排,得用1~3个月才能办结。
『叁』 操作氧气乙炔需要什么证件
一般的工商、税务等的证件,还需要危险品方面的证件。你可以让你进气的生产厂帮忙办理。个人的话很难办理。现在危险品管理的很严。我就是做这个的。我办的是销售氧气瓶、乙炔瓶的证,没有办理危险品的手续。自己要买车送货的话,需要到运管处办理危险品运输车辆许可证(不允许个人办理,只能挂靠在氧气、乙炔厂,由厂家帮你办理)。对开车的人要求有危险品道路运输上岗证(普通货运上岗证两年后可以增加危险品)。跟车的人需要危险品押运员上岗证。都是在运管处学习。需要挂靠在氧气厂、乙炔厂才可以学习。还有不明白的可以找我。q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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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乙炔气充装量由哪里监管
原来一瓶气用来切割可配三瓶氧气,现在一瓶氧气用不完乙炔气就没了!可新充的气压12KG很足啊。估计是将丙酮放掉了,乙炔气融不进去。哪个部门负责监管啊?很失职啊。
『伍』 氧气乙炔丙烷钢瓶的管理制度
氧气乙炔丙烷钢瓶的管理制度:
一、到货检验
1、氧气、丙烷、二氧化碳到货由管库员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依据订购合同标准进行验收。
2、检验人员依检验标准规定对每瓶气体进行检验,并做好验收记录.。
3、氧气瓶压力不得低于12MPa,丙烷净重不得低于10kg/瓶。二氧化碳不低于12kg/瓶,液氧每瓶不低于195L/瓶。
4、检验人员依检验规定进行检验后,并将供应商、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验收日期、检验人员等填入物资到货质量验收记录本内。
5、物资检验确认质量、数量无误后,质检员填写检验记录,管库员办理入库手续,到货单必须双方签字,双方任何一方不见实物不得签字。
6、质量检验的不合格品,要及时通知采购计划员按合同规定退货索赔,并将交货质量情况及质量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供应商交货质量登记卡内,作为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
7、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氧气瓶瓶体涂浅蓝色,黑色字样标记;丙烷气瓶瓶体涂白色,红色字样标记,二氧化碳瓶体灰色标记。
8、氧气、丙烷、二氧化碳到货后必须在当日验收完毕,凡发现质量、进货渠道、价格有问题及时通知供应商办理退货手续,不得滞留在库。
9、管库员做好入库物资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0、物资到货验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使企业经济受到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 运输和装卸
1、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
2、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3、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4、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5、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三、 储存保管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四、使用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使用中的气瓶同一位置存放不能超过四个。
3、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4、夏季应防止曝晒;
5、严禁敲击、碰撞;
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7、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10、严禁瓶对瓶直接倒气。
五、事故处理: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处理。
『陆』 氧气乙炔由哪些部门管理
当地或上级的消防等部门办理。
氧气瓶、乙炔瓶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压容器,所以必须做好安全工作。
存放场所周围不能有加气站、加油站、变电所、居民区等场所,而且氧气乙炔存放房间至少相聚5米以外,假如存放量大的话,建议相聚10米以外,而且存放房间墙壁或地面放置易燃易爆、禁止烟火等警告标志牌,而且存放房间必须通风良好、房间内安装防爆灯等设备,而且要配备合格的、足量的消防设备,必要时存放场所还要有合格的避雷装置或设备。
乙炔,分子式C2H2,俗称风煤或电石气,是炔烃化合物中体积最小的一员,主要作工业用途,特别是烧焊金属方面。乙炔在室温下是一种无色、极易燃的气体。工业用乙炔由于含有硫化氢、磷化氢等杂质,而有一股大蒜的气味。
氧气(oxygen)是氧元素形成的一种单质,化学式O2,其化学性质比较活泼,与大部分的元素都能与氧气反应。常温下不是很活泼,与许多物质都不易作用。但在高温下则很活泼,能与多种元素直接化合,这与氧原子的电负性仅次于氟有关。
『柒』 乙炔厂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供朋友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部门氧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储存和使用:
1、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氧乙炔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之射;
(3)、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氧乙炔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整齐,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2、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引起聚合反应和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并应避开放射性射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应小于0.05MPa
(10)、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1)、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气瓶一般安全知识。
三、确保气瓶安全五条纪律:
1、禁止用氧气瓶或其它压缩气瓶对轮胎充气,吹扫容器管道系统,缺氧的工作现场通风以及作为各种容器打压的气源;
2、禁止用氧气瓶充装氢气或其它气体;
3、禁止用扳手及手锤等敲打旋转瓶阀,防止阀门损坏气瓶冲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场所或有危险作业现场,在操作使用气瓶时,必须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四、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1、本车间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由车间负责;
2、发生下列情况按照《太原第一热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1)、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2)、由于对气瓶管理不善,维护不当致使发生气瓶爆炸、着火、设备损坏或人身事故;
(3)、发生一般习惯性违章造成严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严重设备损坏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在承包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气瓶发生不安全情况时,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费用结算中按有关规定根据安监部罚款通知书进行扣罚;
3、根据本制度,凡是现场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装设止回阀,如不使用止回阀每次罚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捌』 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第二章厂(站)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第五条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
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
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
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第七条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第八条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
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设备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提供设备。第九条乙炔厂(站)的初步设计,应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下同)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批,并请省级化工厅(局)参加。第十条乙炔厂(站)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单位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乙炔厂(站)建成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省级化工厅(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试生产。第十二条乙炔厂(站)经3个月以上的试生产考核,达到工艺装置运行正常、安全设施可靠、三废处理妥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后,由乙炔厂(站)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组织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及有关设计、使用等单位进行投产验收和产品质量鉴定。第十三条乙炔厂(站)经验收和鉴定合格后,持有关技术资料和审批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申请领取《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第三章防火与防爆第十四条防火与防爆的基本要求:
1.乙炔厂(站)应对所生产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严格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管理办法的消防安全技术。
3.工厂、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发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以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易燃爆物品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五条乙炔厂(站)应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划定厂(站)范围内的禁火区,并严格管理。第十六条乙炔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第十七条乙炔设备、管道及构件等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第十八条乙炔厂(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第十九条在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0.2%。第二十条乙炔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