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所得税为什么需要调增和调减,都有哪些项目需要调增调减
企业所得税需要调增调减的具体项目有以下三种:
一、是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规定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是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适用3%的征收率。其中动漫企业简易计税的时间为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原政策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三、是船舶代理服务归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录,一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原政策规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现在这项旧政策作废,相关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⑵ 将存货用于在建工程为什么要调增
在现金流量表列报时,可以直接作重分类调整。
作为工程物资时,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所以是含税金额入账,那如果企业存货,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要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
后面的问题,原理也是一样的,产成品用于在建工程,就相当于是销售,所以要计提销项纳税,用于在建工程的原材料,因为原材料作为公司的存货入账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而用于在建工程的是不得抵扣的,所以要进项税额转出。
⑶ 企业为什么要纳税调增这样做有什么意义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和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5%当年扣除,超出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按实际支出的60%和营业收入的5%。熟低计量)、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以及以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罚金等等)。 如果你的账目中包含有以上费用,那么就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扣除,费用减少了,自然利润就增加了,所以就应该做纳税调增处理。
⑷ 1、母公司低价卖给子公司固定资产确认处置损失,子公司净利润调整时候为什么要调增这部分损失
从合并报表角度,该交易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都是不应该存在的 母公司确认了营业外支出(净的) 所以调
母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收益 财务费用 都不应存在
做相反分录全部冲掉 ( 借投资收益 贷 财务费用)净的为0 所以不调,因为对合并利润无影响
⑸ 确认预计产品保修费60万,发生时允许扣除,则在计算是是调增还是调减应纳税所得
调增。会计是按预估的保修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而税法只能实际发生才能做费用。按会计确认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调增。
⑹ 计提的预计负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什么要调增
因为在会计上,所计提的预计负债可以确认为企业的负债,可以作为企业的支出扣除,但税法不承认,税法只承认已经实际发生的。
当期未发生的不能在当期税前扣除,所以只能把之前计提的预计负债加回调增当期的利润,这里的调增,调整的部分是税法与会计差异的部分。
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减少了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时税法是不认可的,需要在当年对会计利润做纳税调增。也就是说会计计提减值准备时会计税法有差异,但是当资产处置时最终扣除的总金额是一致的。因此产生了会计和税法的暂时性差异。
在计算所得税时对会计利润调增并在以后年度有足够利润抵扣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不一定是在下一年年少缴税,一般是在资产处置时可以对以前提取的减值准备做纳税调减从而导致比当年会计利润直接计算的所得税要少。
(6)善后保修服务为什么要调增扩展阅读: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⑺ 求解:企业以自产产品损赠的会计处理,为什么不确认收入但纳税调整却要调增所得额
你问的其实就是政策为什么这么规定。你可以这样理解,捐赠情况下,捐赠物资的价值,是由捐赠方单方决定的,受赠方属于无偿接受,如果允许其确认收入,则很有可能会多做收入。因此,在价值主要决定权在捐赠方的情况下,准则要求,不得确认收入。
税法上要求,有进必有销,没销进转出。此处的货物或其生产材料购进时发生了进项税额,因此为了使增值税环节不脱勾,则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⑻ 产品售后服务费在所得税计算中是属于调增项还是调减项
正常经营业务下的售后服务费用,一般都可以所得税前列支,不存在调增或调减的问题。
在会计处理上,由于强调配比原则,一般需要计提售后服务费用先计入当期损益。此时,真正的售后服务费用尚未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真实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费用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对于计提的售后服务费用因尚未支出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同时,本期实际支出的前期售后服务费用也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