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多长时间
这与地方管理条例有关;如辽宁省的相关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而制冷系统的保修也不能少于一年。
❷ 供暖设施保修期是几年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不低于二个采暖季。供热内设施的保容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2)供热设施保修期扩展阅读
《青岛市供热条例》对新建住宅供热规定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❸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供热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第八条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供热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第九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热量表)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第十条供热工程所需资金,可以采取供热单位自筹、用户投资、吸收社会资金、利用外资、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询地下管网及其他有关供热设施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实施。第十二条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
(三)栽植树木;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废液;
(五)其他影响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在供热区域进行房屋拆迁,影响周边未拆迁房屋供热用热的,应当消除影响;被拆迁房屋的用热系统已由供热单位进行分户改造的,应当依法给予供热单位补偿。第十四条供热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和办事程序,供热用热期内安排人员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停止供热可能对用户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各种业务统计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放弃供热经营权。转让、移交供热经营权,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条件的受让人或者接收人,并经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核准。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投保供热责任险。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故障应急处置预案,接到用户用热设施爆裂、漏水等报修信息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进行抢修,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协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发生其他突发性故障,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第十八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热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❹ 泰安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安全环保、节约能源、统筹规划、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升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生态环境。第五条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热及相关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用热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工业余热、区域锅炉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分布式能源供热。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科学配置、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热源、热网、换热站和中继泵站布局,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第九条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订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分步组织实施。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建设供热管网,实现供热主管网互联互通,多热源联网供热。
供热管网建设占用既有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具备供热条件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供热方式和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同步满足供热设施所需的用地、用房、用水、用电及信息网络等条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第十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第十三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换热站应当在供热范围中心区域独立设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换热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第十五条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含室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改造和调试等责任,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供热工程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设施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供热工程的保修期应当自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❺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城镇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一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第十三条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第十四条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五条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第三章供热保障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第十八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❻ 关于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有没有相关法律文件
供热设施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而供热设施的最低保修期为2个供暖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
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供热设施保修期扩展阅读:
案例:新房供暖设施
保修期为两年
市民张女士购买了一套新商品房,前不久刚刚可以入住,这时就牵扯到了采暖费的问题。但张女士一家没打算这两年搬进新居,所以就不想缴纳采暖费。她不知道新房子能否报停供暖,新房子采暖设施保修有期限吗?另外她总觉得自家的住宅供热面积算多了,不知道对于供热面积的计算方式有没有相关规定?
解释: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年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居民住宅供热计算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说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
参考资料来源:北方网-新房供暖设施
保修期为两年
❼ 保修期规定
一、房屋保修期是多长时间?(一)开发商承诺业主的保修期低规定:《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的各部位的低保修期为:1、屋面防水3年。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6、管道堵塞2个月。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8、卫生洁具1年。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二)施工方承诺开发商的保修期规定: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低保修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过了保修期怎么办?很多购房者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当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已经过了保修期。那么房子过了保修期限,怎么办?是否仍可要求房产商给予处理?一般情况下,卖家对产品的保修期也就一两年,过了这一两年可能因为使用原因确实出现质量问题,此时,卖家有可能不再对产品进行保修。但是,对超过保修期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也不要六神无主,要区分清楚情况以便进行处理。如果是因为发展商故意拖延而超过期限,或者因为屡修屡坏、屡坏屡修而超过期限,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购房者有权追溯。只是购房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便于日后证明用。对于确实超过期限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可以找发展商,要求其本着为客户负责的态度,提供维修服务。关于房屋保修期的一些相关信息我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在我们买房时,因为合同遵循双方约定的原则,所以好在签订合同时与开发商协商把保修期约定得长一些,千万不要任由开发商规定保修期,以免造成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❽ 地暖保修时间一般是多久
地暖保修时间是两个供暖期(各地供暖时间长短不一)。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地暖保修期一般是办理入住开始算,如果是开发商所的地暖保修时限为两个采暖期。
(8)供热设施保修期扩展阅读:
供暖四个误区
1、放弃越多越勤越好
正确做法:地暖放气是为了排出积存在管道里面的气,适量就好。时间大概在五分钟。水放得多反而会使压力不稳定,影响整个供暖系统,通常情况下一个供暖期放一两次即可。
2、地暖一开就着急升温
正确做法:地暖开通24小时后再升温,一个小时升高1℃最稳妥。地暖升温不能太快,尤其是在供暖初期。
地暖温度骤然升高,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会给地暖设备造成很大压力,影响管道使用寿命。地面温度升高过快,会给地面材料造成影响,木地板可能出现局部翘起变形,地砖有可能出现开裂,地面上的家具也可能会受到高温的影响。
3室内温度越高越好
正确做法:最适宜的温度是18℃~25℃,如果过高则要调低。温度过高不利于人体健康。冬季室内最适宜的温度是18℃~25℃,相对湿度在40%~70%。如果冬季室内温度长时间高于25℃,建议调低温度。
4、暖气水当成生活用水
用户私自放水后,为保障供热,供热公司只能再向管道里补冷水,这样就直接造成整体管道温度下降,影响供热效果。泄放循环水往往导致系统缺水或形成气阻,影响系统的供热效果。
❾ 佳木斯2021年供暖报停时间
一、佳木斯从10.16日开始供暖。佳木斯市区各供热公司陆续开始供热,比法定时间提前一周启动供热。除此之外,供热部门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制定落实供热管理新举措。
1、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分户供热用户控制阀门在用户室内等不具备停止用热控制条件的;
(3、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4、首层、顶层、冷山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2、符合条件的用户在申请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时,应缴纳完毕陈欠热费及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未提交停热申请及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用户一律视为正常用热,需按照全额缴纳供热费,逾期将收取违约金。
4、需要办理恢复供热的用户,请于9月15日前到上述地点提交恢复供热申请并交纳热费,以免耽误您正常用热。
拓展资料:
1、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用累年最冷月和最热月平均温度作为主要指标,累年日平均温度≤5℃和≥25℃的天数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五个地区。例如:2012年备受媒体关注的“要求集中供暖的南方地区”主要指夏热冬冷地区。这一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天至89天,以及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天。其气候特点是夏季酷热,冬季湿冷,空气湿度较大,当室外温度5℃以下时,如没有供暖设施,室内温度低、舒适度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地区的建筑也逐步设置供暖设施,供暖方式主要以分散供暖为主。中国北方地区冬季供热以煤为主要燃料,但随着供热技术和设备的发展供热方式的多样化,供热能源结构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2、目前,以气、油、电位为供热能源的供热面积在逐年增加,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煤、气、油、电等构筑的供热能源结构渐趋合理,供热收费也日渐市场化,部分地区已出现了按热用量收费的试点小区。
但我国供热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居民缺乏对集中供热的认识和了解,使得集中供热工作开展有很大阻力;热费收缴率偏低,供热企业处于保本微利状态,供热积极性降低,影响供热质量;缺乏对供热设备的规范和,设备质量参差不齐,使得供热实际水平达不到设计标准,浪费严重。同时,我国缺乏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对供热产生的污染没有惩罚措施使得大气污染较为严重。
❿ 暖气不热应该投诉哪个部门
1、如果是公共区域的暖气不热,可以先找物业,如果物业不管,就直接向供暖公司投诉。
2、如果是自己家的暖气不热,物业一般情况都是不管的,可以打电话向负责本区域供暖的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投诉,他们接到投诉后能直接指派工作人员去解决住户家暖气不热的问题。
3、如果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可以给他们上级的供暖公司打电话进行投诉,供暖公司接到投诉后,会指派专人督促问题解决。
4、如果供暖公司也无法解决,那么直接去当地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
拓展资料:暖气不热的原因有哪些
1、空气阻塞
通过观察发现家中的部分暖气片温度低,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空气的存在阻止了热水的循环。所以用户只需把暖气片一端的排气阀打开,将里面的空气排出来。若有水喷出,说明空气已经排出,此时拧紧排气阀,便可正常使用。
2、压力不够
如果第一种情况中的方法行不通,还有可能是供暖管道内的压力不够,使得热水不能够有效地循环。这时可找热力公司增加一个压力泵,让热水充分循环,从而达到全部供暖的效果。
3、管道方向不对
还有一种可能是暖气片的管道走向方向反了,使得热水和冷水之间不能自动对流,从而导致暖气不热。此类问题就需要将管道改为上进下出即可。
4、过滤阀杂质堵塞
往往暖气使用时间久了,在通往家中的热水管道上的过滤阀会聚集杂质,阻止了热水畅通的流进室内,不能充分的散发,使得家中的暖气片不够热。像这种原因,用户就只能寻求售后服务途径了,让专业人士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