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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间无偿配件可以视同销售吗

发布时间:2022-07-31 01:25:51

1. 无偿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是否视同销售应分情况分析: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个人,如果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确文件规定,外购商品无偿赠送客户视为个人消费,企业按当地税局文件进行处理。如果当地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企业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外购商品不对外销售并且外购商品时间与对外赠送的时间很接近,可按购入价作为视同销售金额。
法律分析
企业购入商品无偿赠送客户,如果客户是单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客户是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未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外购商品从条例来说,属于用于个人消费,但从实施细则而言,又属于将购入货物无偿赠送个人的视同销售行为;也就是一个事项适用两个不同的规定。也有人认为,交际应酬消费针对的是内部人员,如将购入商品无偿赠送客户不属于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 企业无偿给另一个公司提供服务,增值税能视同销售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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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部领用配件用于维修公务车属于视同销售吗

看具体情况
1、如果你这个配件是自己生产的,那就属于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在计算增值税时要视同销售
2、如果是外购的配件,属于外购用于非应税项目,按照规定,只要把购进时候的进项税额转出就可以了,不用增值税视同销售
3、不管你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因为最后是内部使用,而不是对外的,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用视同销售

4. ·主题: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您好:一、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咨询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且您公司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则不可抵扣。二、广州市企业为三包期内的客户提供免费维修无需视同取得维修收入计征增值税;免费维修耗用的部分零配件,无需视同销售。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5. 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为什么不算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对象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时需要视同销售;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确定“营改增”项目的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境内、业务范围、为他人、有偿”四个条件。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相应项目。

(5)保修期间无偿配件可以视同销售吗扩展阅读: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 免费提供售后配件是否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将厂家免费提供的配件作为售后服务又免费提供给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进口配件及广告用品缴纳的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华财税李国华】本人有不同的观点: 答: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贵公司为客户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的材料或配件不属于上述应作转出的项目,所以不需要转出。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免费维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保修期内免费保修是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确认并缴纳了增值税,免费维修时领用材料和配件无须视同销售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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