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车辆定损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判定为对方全责的话,车辆维修金额应由对方负责。从车辆定损到完成赔偿的具体流程为:保险公司先定损再维修,当车辆维修完成之后由车主预先垫付维修金额,而后车主便可以拿着维修的发票向保险公司进行报销。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中的责任来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Ⅱ 汽车刚做完保养后出现问题检修费用由谁负责
汽车刚做完保养后出现问题,且在维修范围内的,检修费用应由承修厂负责。不在维修范围内的,则由车主自己承担。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车辆维修收费由哪个部门负责扩展阅读: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Ⅲ 开公司车撞了维修费谁出
法律分析:因公开公司车出现意外,一般由公司承担维修费,有车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Ⅳ 汽车4S店乱收费有监管部门吗
有监管部门。
所有收费均应该有物价局的核准,属于乱收费可以到物价局、工商局投诉。此外,4S店是厂家授权点,涉及新车权益的,也可以致电厂家投诉,车辆保养手册上有厂家400投诉电话。
Ⅳ 汽车修理厂乱收费归哪管谢谢
汽车修理厂乱收费应投诉物价部门 物价部门要求汽车维修和救援服务企业在提供维修服务和救援服务时必须进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Ⅵ 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管理,提高维修质量,保证车辆运行安全,适应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汽车(包括特种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半挂车、摩托车、简易机动车)修理、维护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职责。第四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支持多家经营,保护合法竞争,有利于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开业,必须具备与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作业厂房、场地,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维修设备、质量检测器具,流动资金。作业厂房、场地设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条件,不准占用公路、街道、人行道和公共场所,具体开业标准由省标准计量局和省交通厅制定。第六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的单位须持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体维修户须持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领取经营许可证。
经营对外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还应持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补办开业手续,不符合开业标准的,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限制维修范围或令其停业。第七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营业地点,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歇业,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缴销营业执照,清理债权债务。第九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十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汽车修理、安全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
车辆维修后必须由检验人员检验,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车辆出厂出户保修期为三个月或行程一万公里。第十一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对维修车辆进行路试,应按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汽车维修发生质量纠纷,由当地标准计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交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和处理。第十三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不得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不得承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在用车辆的改装。第十四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必须严格执行省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使用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发的带税务监印的《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第十五条营业性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应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纳营业收入百分之零点三的管理费。管理费用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业务开支,专款专用,不准乱收乱支。第十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应当接受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物价、税务、标准计量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Ⅶ 我是无责任方,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费用谁来先付
交通事故你属于无责任的一方,车辆维修肯定由全责的一方负责,让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保险公司进行核价,到修理厂维修,还可以向对方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如果对方不执行,向交警部门反映,向法院提起诉讼。
Ⅷ 谁知道汽车维修归哪个部门管
属于交通局
运管所
管理,他们有个部门叫做维修行业管理科,希望能帮到你。
Ⅸ 车辆日常维修由哪些部门承担
大型企业由运输部门的修理负责车辆日常维修;没有这类维修业务的,都到汽车维修店进行车辆日常维修。